债权人代位权由什么要件构成呢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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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债权人代位权由什么要件构成呢相关的法律规定。
债权人代位权由什么要件构成呢

一、债权人代位权由什么要件构成呢

债权人代位权构成要件包括:

1、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等。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怎么去构成的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必须合法且确定。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必须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到期,方可行使代位权。

4.债务人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什么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并且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否有偿而有所不同。

1、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

2、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为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才成立,受益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

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只要债务人有这样的无偿处分行为,并且影响到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这一客观要件就足以使得债权人享有撤销权,而不要求债务人的相对人有主观恶意。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债权人代位权由什么要件构成呢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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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由哪些要件构成呢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债权人代位权由哪些要件构成呢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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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人代位权由哪些要件构成,代位权构成要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债权人代位权由哪些要件构成,代位权构成要件是什么
根据《合同法》第73条及其解释
(一)第12条的规定,代位权构成要件我们归纳起来有4点: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必须合法且确定。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必须享有合法确定的债权,且此种债权尚未被处分,如次债务人已将所欠的债务清偿,则就不存在代位权。比如:赌博债权,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从字面上理解,怠就是懈怠,消极怠工。从法律角度来理解,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可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的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这里的意思就是债务人不履行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又不可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债务人就怠于行使。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必须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到期,方可行使代位权。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的时间,未到期的债务一般不能主张代位权,不然将有害债务人的期限利益。这里的意思就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权,这两个债权均已到期,有一个不到期的,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四、债务人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合同法》解释
(一)第12条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里的意思就是只要不是债务人自身的专属债权,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代位权。因此,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构成要件,才可以行使代位权;否则,缺少任何一个要件,债权人都不能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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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怎么构成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代位权如何构成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只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不但主体资格要合法,而且债的行为也要合法,这不但是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要求,也是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的要求。
如果债权债权人代位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或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就不存在债权人代位权。
如果合同因违法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已过诉讼时效,则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但是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是由于债务人的过错造成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返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时,应当认定债权人仍能行使代位权。
二、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
这时债权人才可以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如果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履行期,债务人就不能对其债务人行使请求权,也就不存在债权人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履行期是否届满,应依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关于履行期限的约定来确定。如果没有约定履行期或履行期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第62条规定,应认定经过了合理的时间(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可以认定是到期的债权。
如果次债务人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自己的债务,则债务人的债权就不能算到期债权。如次债务人行使了不安抗辨权,即使次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期,在债务人的情形没有好转或没有提供担保,债权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这种债权行使代位权也无实际意义。
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并不是所有的任何性质的债权,而是仅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因此,《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将代位权的标的仅限定在具有金钱给付内容债权范围之内,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其他权利不得作为代位权的标的,如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等权利,则不属于代位权的标的。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前提条件,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法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务,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至于原因如何可以不予考虑,对此法律亦未要求债权人就此承担举证责任。而且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需对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造成不能实现的危险。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实质性条件。当然,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有无故意、过失或其他原因,对代位权的行使并不产生影响。
四、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这是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一个法律约束。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因此只有当自己的债权存在不能实现的危险,才能行使代位权。
但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有一定限度的,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如果超过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而行使代位权,就是对债务人权利的侵害,因为债务人对超过自己债务的部分有权自主处分而不受任何人的干涉。
《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中标通知书是由招标机构发出还是由招标代理机构发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因而,当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弃标的,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合同等。所以,此时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赔偿损失。 同时,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1)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了,招标人想要中标人赔偿的,就要有相关证据证明确实因中标人弃标造成了损失,其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否则是无法要求弃标的中标人赔偿的。因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招标人没有相关损失的证据资料,即使到,也不会判决中标人赔偿或只适当赔偿部分费用。 生活中,招标人要是因为中标人弃标遭受严重损失,或情况复杂的,最好找个建筑工程律协助处理,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尽最大可能索取到最大的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代理机构发出还是招标代理机构发出??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因而,当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弃标的,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合同等。所以,此时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赔偿损失。 同时,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1)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了,招标人想要中标人赔偿的,就要有相关证据证明确实因中标人弃标造成了损失,其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否则是无法要求弃标的中标人赔偿的。因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招标人没有相关损失的证据资料,即使到,也不会判决中标人赔偿或只适当赔偿部分费用。 生活中,招标人要是因为中标人弃标遭受严重损失,或情况复杂的,最好找个建筑工程律协助处理,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尽最大可能索取到最大的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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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由哪些要件构成
根据《合同法》规定第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必须合法且确定。第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第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必须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到期,方可行使代位权。第4、债务人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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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人代位权要如何构成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债权人代位权要如何构成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债权人代位权如何构成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只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不但主体资格要合法,而且债的行为也要合法,这不但是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要求,也是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的要求。
如果债权债权人代位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或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就不存在债权人代位权。
如果合同因违法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已过诉讼时效,则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但是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是由于债务人的过错造成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返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时,应当认定债权人仍能行使代位权。
二、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
这时债权人才可以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如果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履行期,债务人就不能对其债务人行使请求权,也就不存在债权人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履行期是否届满,应依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关于履行期限的约定来确定。如果没有约定履行期或履行期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第62条规定,应认定经过了合理的时间(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可以认定是到期的债权。
如果次债务人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自己的债务,则债务人的债权就不能算到期债权。如次债务人行使了不安抗辨权,即使次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期,在债务人的情形没有好转或没有提供担保,债权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这种债权行使代位权也无实际意义。
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并不是所有的任何性质的债权,而是仅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因此,《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将代位权的标的仅限定在具有金钱给付内容债权范围之内,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其他权利不得作为代位权的标的,如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等权利,则不属于代位权的标的。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前提条件,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法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务,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至于原因如何可以不予考虑,对此法律亦未要求债权人就此承担举证责任。而且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需对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造成不能实现的危险。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实质性条件。当然,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有无故意、过失或其他原因,对代位权的行使并不产生影响。
四、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这是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一个法律约束。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因此只有当自己的债权存在不能实现的危险,才能行使代位权。
但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有一定限度的,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如果超过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而行使代位权,就是对债务人权利的侵害,因为债务人对超过自己债务的部分有权自主处分而不受任何人的干涉。
《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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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能怎么构成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权人代位权能怎么构成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代位权如何构成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只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不但主体资格要合法,而且债的行为也要合法,这不但是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要求,也是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的要求。
如果债权债权人代位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或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就不存在债权人代位权。
如果合同因违法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已过诉讼时效,则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但是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是由于债务人的过错造成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返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时,应当认定债权人仍能行使代位权。
二、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
这时债权人才可以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如果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履行期,债务人就不能对其债务人行使请求权,也就不存在债权人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履行期是否届满,应依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关于履行期限的约定来确定。如果没有约定履行期或履行期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第62条规定,应认定经过了合理的时间(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可以认定是到期的债权。
如果次债务人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自己的债务,则债务人的债权就不能算到期债权。如次债务人行使了不安抗辨权,即使次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期,在债务人的情形没有好转或没有提供担保,债权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这种债权行使代位权也无实际意义。
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并不是所有的任何性质的债权,而是仅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因此,《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将代位权的标的仅限定在具有金钱给付内容债权范围之内,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其他权利不得作为代位权的标的,如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等权利,则不属于代位权的标的。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前提条件,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法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务,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至于原因如何可以不予考虑,对此法律亦未要求债权人就此承担举证责任。而且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需对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造成不能实现的危险。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实质性条件。当然,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有无故意、过失或其他原因,对代位权的行使并不产生影响。
四、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这是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一个法律约束。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因此只有当自己的债权存在不能实现的危险,才能行使代位权。
但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有一定限度的,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如果超过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而行使代位权,就是对债务人权利的侵害,因为债务人对超过自己债务的部分有权自主处分而不受任何人的干涉。
《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人代位权该怎么构成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债权人代位权如何构成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只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不但主体资格要合法,而且债的行为也要合法,这不但是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要求,也是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的要求。
如果债权债权人代位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或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就不存在债权人代位权。
如果合同因违法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已过诉讼时效,则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但是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是由于债务人的过错造成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返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时,应当认定债权人仍能行使代位权。
二、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
这时债权人才可以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如果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履行期,债务人就不能对其债务人行使请求权,也就不存在债权人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履行期是否届满,应依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关于履行期限的约定来确定。如果没有约定履行期或履行期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第62条规定,应认定经过了合理的时间(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可以认定是到期的债权。
如果次债务人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自己的债务,则债务人的债权就不能算到期债权。如次债务人行使了不安抗辨权,即使次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期,在债务人的情形没有好转或没有提供担保,债权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这种债权行使代位权也无实际意义。
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并不是所有的任何性质的债权,而是仅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因此,《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将代位权的标的仅限定在具有金钱给付内容债权范围之内,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其他权利不得作为代位权的标的,如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等权利,则不属于代位权的标的。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前提条件,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法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务,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至于原因如何可以不予考虑,对此法律亦未要求债权人就此承担举证责任。而且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需对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造成不能实现的危险。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实质性条件。当然,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有无故意、过失或其他原因,对代位权的行使并不产生影响。
四、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这是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一个法律约束。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因此只有当自己的债权存在不能实现的危险,才能行使代位权。
但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有一定限度的,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如果超过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而行使代位权,就是对债务人权利的侵害,因为债务人对超过自己债务的部分有权自主处分而不受任何人的干涉。
《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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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由哪些要件构成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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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人代位权应该如何构成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权人代位权应该如何构成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代位权如何构成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只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不但主体资格要合法,而且债的行为也要合法,这不但是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要求,也是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的要求。
如果债权债权人代位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或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就不存在债权人代位权。
如果合同因违法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已过诉讼时效,则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但是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是由于债务人的过错造成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返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时,应当认定债权人仍能行使代位权。
二、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
这时债权人才可以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如果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履行期,债务人就不能对其债务人行使请求权,也就不存在债权人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履行期是否届满,应依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关于履行期限的约定来确定。如果没有约定履行期或履行期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第62条规定,应认定经过了合理的时间(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可以认定是到期的债权。
如果次债务人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自己的债务,则债务人的债权就不能算到期债权。如次债务人行使了不安抗辨权,即使次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期,在债务人的情形没有好转或没有提供担保,债权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这种债权行使代位权也无实际意义。
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并不是所有的任何性质的债权,而是仅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因此,《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将代位权的标的仅限定在具有金钱给付内容债权范围之内,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其他权利不得作为代位权的标的,如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等权利,则不属于代位权的标的。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前提条件,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法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务,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至于原因如何可以不予考虑,对此法律亦未要求债权人就此承担举证责任。而且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需对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造成不能实现的危险。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实质性条件。当然,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有无故意、过失或其他原因,对代位权的行使并不产生影响。
四、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这是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一个法律约束。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因此只有当自己的债权存在不能实现的危险,才能行使代位权。
但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有一定限度的,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如果超过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而行使代位权,就是对债务人权利的侵害,因为债务人对超过自己债务的部分有权自主处分而不受任何人的干涉。
《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人代位权应该怎么构成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债权人代位权如何构成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只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不但主体资格要合法,而且债的行为也要合法,这不但是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要求,也是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的要求。
如果债权债权人代位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或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就不存在债权人代位权。
如果合同因违法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已过诉讼时效,则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但是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是由于债务人的过错造成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返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时,应当认定债权人仍能行使代位权。
二、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
这时债权人才可以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如果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履行期,债务人就不能对其债务人行使请求权,也就不存在债权人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履行期是否届满,应依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关于履行期限的约定来确定。如果没有约定履行期或履行期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第62条规定,应认定经过了合理的时间(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可以认定是到期的债权。
如果次债务人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自己的债务,则债务人的债权就不能算到期债权。如次债务人行使了不安抗辨权,即使次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期,在债务人的情形没有好转或没有提供担保,债权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这种债权行使代位权也无实际意义。
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并不是所有的任何性质的债权,而是仅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因此,《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将代位权的标的仅限定在具有金钱给付内容债权范围之内,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其他权利不得作为代位权的标的,如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等权利,则不属于代位权的标的。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前提条件,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法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务,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至于原因如何可以不予考虑,对此法律亦未要求债权人就此承担举证责任。而且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需对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造成不能实现的危险。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实质性条件。当然,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有无故意、过失或其他原因,对代位权的行使并不产生影响。
四、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这是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一个法律约束。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因此只有当自己的债权存在不能实现的危险,才能行使代位权。
但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有一定限度的,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如果超过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而行使代位权,就是对债务人权利的侵害,因为债务人对超过自己债务的部分有权自主处分而不受任何人的干涉。
《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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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如何构成的呢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如何构成的呢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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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变造股票债券罪由什么构成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相同,亦为国家有关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价证券管理法规,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伪造、变造,已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中作过介绍,这里不再赘述。所谓股票,是由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要式凭证。根据公司法规定,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

3)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等等。作为证权证券,作用是证明股东的权利,而不是创设权利。其制成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其签发是由股份公司对缴纳股款的认股人所进行的。股票的发行价格既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不过,无论如何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所谓公司、企业债券,是公司、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一种用以显示和证明与他人形成的金钱债务关系的证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债券必须载明公司的名称、债券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面额较大。本罪不仅要求具有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而且还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缺少其一,都不能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又包括自然人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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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股票债券罪由哪些构成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相同,亦为国家有关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价证券管理法规,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伪造、变造,已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中作过介绍,这里不再赘述。所谓股票,是由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要式凭证。根据公司法规定,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

3)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等等。作为证权证券,作用是证明股东的权利,而不是创设权利。其制成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其签发是由股份公司对缴纳股款的认股人所进行的。股票的发行价格既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不过,无论如何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所谓公司、企业债券,是公司、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一种用以显示和证明与他人形成的金钱债务关系的证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债券必须载明公司的名称、债券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面额较大。本罪不仅要求具有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而且还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缺少其一,都不能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又包括自然人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变造企业债券罪由哪些构成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相同,亦为国家有关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价证券管理法规,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伪造、变造,已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中作过介绍,这里不再赘述。所谓股票,是由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要式凭证。根据公司法规定,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

3)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等等。作为证权证券,作用是证明股东的权利,而不是创设权利。其制成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其签发是由股份公司对缴纳股款的认股人所进行的。股票的发行价格既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不过,无论如何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所谓公司、企业债券,是公司、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一种用以显示和证明与他人形成的金钱债务关系的证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债券必须载明公司的名称、债券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面额较大。本罪不仅要求具有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而且还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缺少其一,都不能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又包括自然人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变造公司债券罪由什么构成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相同,亦为国家有关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价证券管理法规,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伪造、变造,已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中作过介绍,这里不再赘述。所谓股票,是由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要式凭证。根据公司法规定,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

3)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等等。作为证权证券,作用是证明股东的权利,而不是创设权利。其制成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其签发是由股份公司对缴纳股款的认股人所进行的。股票的发行价格既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不过,无论如何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所谓公司、企业债券,是公司、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一种用以显示和证明与他人形成的金钱债务关系的证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债券必须载明公司的名称、债券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面额较大。本罪不仅要求具有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而且还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缺少其一,都不能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又包括自然人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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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怎么构成的呢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怎么构成的呢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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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伪造公司债券罪由哪些构成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相同,亦为国家有关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价证券管理法规,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伪造、变造,已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中作过介绍,这里不再赘述。所谓股票,是由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要式凭证。根据公司法规定,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

3)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等等。作为证权证券,作用是证明股东的权利,而不是创设权利。其制成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其签发是由股份公司对缴纳股款的认股人所进行的。股票的发行价格既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不过,无论如何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所谓公司、企业债券,是公司、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一种用以显示和证明与他人形成的金钱债务关系的证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债券必须载明公司的名称、债券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面额较大。本罪不仅要求具有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而且还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缺少其一,都不能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又包括自然人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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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由什么构成?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本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司法机关的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不能成为本罪的客体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及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及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000元以下的罚款、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刑事诉讼与民事、行政诉讼性质不同,同是妨害证据行为妨碍诉讼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也有不同,妨碍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活动的,不能直接以本罪论处,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反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所谓证据,指刑事诉讼法第42条所称的证据,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当事人,是指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项所称之当事人,即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在本条中,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
所谓毁灭证据,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存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证据,是指编造、制造实际上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违背事实真相。其既可以自己单独实施,也可以指使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共同实施,但必须是有意实施。倘若不是有意伪造,即使在辩护、代理活动中提供出示、引用了失实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也不能构成本罪。
所谓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是指为当事人就如何毁灭、伪造证据进行出谋划策、提供物资条件、精神资助等行为。但当事人没有毁灭、伪造的犯意,而由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教唆、指使毁灭、伪造证据的,则不能视为帮助行为,对之,应直接以毁灭、伪造证据论。
所谓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揭露隐私等方法要挟、恐吓证人,使其提供虚假证言或改变自己已经提供的真实证言。所谓引诱,是指利用金钱、财物、女色等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诱惑、勾引证人提供虚假证言或者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所谓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是指证人变更、否认已向司法机关提供符合客观情况的实事求是的证言内容。所谓提供伪证,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不真实的、不符合事实真相的证言,如威胁、引诱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作虚假证明;或者让不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作有利于委托人、被代理人的证言等。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上述行为还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是发生在其中,而是在刑事诉讼前或后,则即使有上述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在刑事诉讼中,是指在刑事诉讼的整体过程中,包括立案、侦查、、审判含一审、二审、再审以及执行等各个阶段。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以及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所谓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依法为其行使辩护权的人,即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所谓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袒护亲友、挟私报复、贪利图财等,但是不同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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