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属于哪个合同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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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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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属于哪个合同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属于哪个合同

一、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属于哪个合同

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因为法律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物业合同属于哪些类型的合同

1.物业服务合同属于提供服务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提供的服务具有综合性或者复合性,既涉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也涉及环境卫生或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既涉及对物的管理,也涉及对人的管理。

2.物业服务合同属于长期继续性合同。

物业服务并不是一次性完成的,而需要持续一定的时间,物业服务应当在服务期间内不间断地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人给付的范围单纯由时间决定,属于固有的继续性合同。

3.物业服务合同属于集体合同。法定的主体依据法定的程序和要求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4.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三、订立合同的有效订立方式包括哪些

订立合同的有效方式主要分为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

1.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口头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凡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的形式。合同书以及任何记载当事人要约、承诺和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都是合同书面形式的表现。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属于哪个合同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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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订立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因为对相对人的行为或者合同的标的发生错误认识,从而是自己做出与自己意思相违背的行为,致使自己的利益遭受较大的损失的行为。基于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合同。但是重大误解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构成并产生使合同撤销(或者变更)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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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什么情形属于重大误解,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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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形属于重大误解重大误解主要有以下5种:

1)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因为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应属重大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如将冷冻机误解为冷藏机。因为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本身的误解,所以将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归属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赝品当作真迹,将合金当作纯金购买,即属重大误解。但仅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发生的误解不属重大误解。

5)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的误解。如果对上述的误解造成了误解者重大损失的当归属重大误解,如果未造成误解者重大损失则不属重大误解。
二、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怎么办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误解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申请其撤销合同。另外,撤销权的行使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如果对方未反对撤销权人作出的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由于可撤销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因此误解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变为有效的合同。为此,(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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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属于重大误解,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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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形属于重大误解重大误解主要有以下5种:

1)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因为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应属重大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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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重大误解,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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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形属于重大误解重大误解主要有以下5种:

1)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因为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应属重大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如将冷冻机误解为冷藏机。因为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本身的误解,所以将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归属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赝品当作真迹,将合金当作纯金购买,即属重大误解。但仅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发生的误解不属重大误解。

5)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的误解。如果对上述的误解造成了误解者重大损失的当归属重大误解,如果未造成误解者重大损失则不属重大误解。
二、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怎么办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误解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申请其撤销合同。另外,撤销权的行使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如果对方未反对撤销权人作出的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由于可撤销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因此误解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变为有效的合同。为此,(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属于可撤销合同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可以变更或撤销。《合同法》第54条也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一方可以请求和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所谓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订立了合同。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误解既可以是单方面的误解(如出卖人误将某一标的物当作另一标的物),也可以是双方的误解(如买卖双方误将本为复制品的油画当成真品买卖)。误解须符合一定条件才能构成并产生使合同变更或撤销的法律后果。
1.必须是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首先表意人要将其意思表示表达出来,否则无从评价其是否存在着误解问题。
其次,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因为误解所造成的,即表意人的错误认识与其作出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表意人因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之后,另一方当事人知道对方已经发生了误解并利用此种误解订立合同,在此情况下是否构成重大误解 我们认为,尽管对方当事人出于恶意,但这并不影响重大误解的构成。因为在单方误解的情况下,不论对方是否知道,都可以因重大误解而撤销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恶意,可以在合同被撤销以后作为确定责任的一种根据,而不应作为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2.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在法律上,一般的误解并不都能使合同撤销。我国司法实践认为,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才构成重大误解,因为在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的情况下,才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可能使误解的一方的订约目的不能达到。若仅仅是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不应作为重大误解。根据《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在通常情况下,都是由表意人的过失造成的,即由于其不注意、不谨慎造成的。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例如表意人对于对方提交的合同草案根本不看就签字盖章,则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在自己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借口其实施的行为对自己不利而随时提出撤销。
误解完全是由误解一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在这一点上,它与误传是不同的。在误传的情况下,表意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只是由于传达人或传达机关的错误造成了误传。而误解完全是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的。
4.误解是误解的一方的非故意的行为。如果表意人在订约时故意保留其真实的意志,或者明知自己已对合同发生误解而仍然与对方订立合同,均表明表意人希望追求其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效果。在此情况下并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因此不能按重大误解处理。
在重大误解和欺诈的情况下,都存在着表意人的认识错误问题,合同履行的结果通常违背了表意人的真实意志而给表意人造成损失。但是,重大误解和欺诈是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的:
首先,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陷入错误认识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并非因为欺诈的结果。在欺诈的情况下,受欺诈的一方陷入错误认识并不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是欺诈行为造成的。例如误将标签上标明的涤纶西装当作毛涤纶西装购买,这属于误解。但如果销售者故意将涤纶西装写成毛涤纶西装出售,则构成欺诈。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发生了误解,对方明知其误解而沉默不宣,是否构成欺诈 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对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但毕竟误解的发生并不是沉默不宣的结果,因此不构成欺诈。当然,一方如果有义务向另一方在出售某种商品时告知商品的性能、质量瑕疵等情况却沉默不宣导致对方发生误解,则可以构成欺诈。
其次,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通常受到了较大的损失。误解方遭到较大损失也是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但是在欺诈的情况下,不管欺诈是否给受欺诈方造成较大损失,受欺诈一方都有权基于对方的欺诈而宣告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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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前阵子签的一份合同有问题,因为理解错误才签订的,想问的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属于什么类型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在实际办中,判断是否属于重大误解难度较大,但通常认为构成重大误解应当具备以下几项条件:
  
1、 误解的“事实”是合同订立时存在的事实,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出乎预料的事实不构成重大误解;
  
2、 该事实必须是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基本前提条件;
  
3、 重大误解必须是本质的,一般误解不构成重大误解。所谓重大误解的本质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如不发生重大误解就不可能作出签订合同的决定;
  
4、 重大误解不是出于合同当事人的重大过失引起的,否则该当事人不得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合同;
  
5、 单方重大误解还必须是重大误解将使合同的执行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6、判断是否存在重大误解,还应当根据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时所处的客观环境及其认识能力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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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保险合同业务员笔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应变更
[律师回复] 订立保险合同业务员笔误1994年12月30日,原告彭炳秀向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公司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保险证,保险证记载:原告每月向被告缴纳保费5元,交款期自1995年1月起至2005年12月止,受益人系原告本人,到期返还4850元。此后原告按照约定如期交纳保费,并且多缴纳一年保费60元。2006年1月初,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支付保险金4850元。被告以保险证上的数额是业务员笔误为由,只同意按照投保单上的保险金额715元给付原告。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应变更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形成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第八条明确规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份数计算。每份保险费不分年龄和期限,每月人民币一元。每份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不同年龄和投保期限分别规定见附表”。1995年1月,原告投保时的年龄为58岁,并投保了5份,符合附表一中第四栏所规定的51—60岁。满期时每份应获得保险金额为143元、份×5份=715元。虽然原告持有的保险缴费证所记载的金额为4850元,但是被告主张保险证系被告公司业务员的笔误、应予以更正的意见可以采信。且原告10年所交保险费600元,其保险证上记载的保险金额为4850元,大大超出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利率的调控标准。故原告主张按保险金额4850元给付之诉请,不予支持。被告多收取原告的保费60元,应当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彭炳秀保险金715元;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退还原告彭炳秀保费60元;驳回原告彭炳秀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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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有哪些,因重大误解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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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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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形属于重大误解重大误解主要有以下5种:

1)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因为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应属重大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如将冷冻机误解为冷藏机。因为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本身的误解,所以将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归属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赝品当作真迹,将合金当作纯金购买,即属重大误解。但仅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发生的误解不属重大误解。

5)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的误解。如果对上述的误解造成了误解者重大损失的当归属重大误解,如果未造成误解者重大损失则不属重大误解。
二、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怎么办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误解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申请其撤销合同。另外,撤销权的行使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如果对方未反对撤销权人作出的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由于可撤销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因此误解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变为有效的合同。为此,(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被撤销前提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被撤销前提问题解答如下, 导读: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可以撤销,但是撤销也是有条件的。那么,在什么情况下这种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时可以准许被撤销的呢?
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有权请求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简称《意见》)第七十三条规定,对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应当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可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由此可见,对重大误解行为是否撤销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什么情况下准许撤销,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根据法律的从新原则,现当事人行使该权利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且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限,不适用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的,即使在一年之内也不得再行使该权利。
2、应充分维护交易的安全性。
重大误解之所以允许一方当事人申请变更或撤销,主要是遵循民事行为的公平原则,是以一方的利益会因此受到较大损失为前提的。如果通过对合同内容的适当变更,能合理弥补受损害方利益的,应当优先考虑变更合同的内容,以保证合同的稳定性,维护交易的安全。
3、应优先考虑合同相对方的利益。
重大误解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因而在调整双方利益时,应优先考虑无过错的合同相对人的利益。
如撤销合同,可能对合同相对人的利益造成更大损失,或造成的损失与申请方的损失相差不大的,应维护原合同效力,不予撤销。
如撤销合同,对合同相对人的利益造成损失较小的,应当予以撤销,并要求申请方赔偿对方的损失。
知识总结: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虽然是可以撤销的,但是撤销并不是无条件的。并不是一旦被认定为重大误解合同就可以被撤销。由上文可以看到,撤销还是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的。
哪些情况下订立合同是重大误解
[律师回复]
一、哪些情形属于重大误解重大误解主要有以下5种:

1)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因为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应属重大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如将冷冻机误解为冷藏机。因为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本身的误解,所以将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归属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赝品当作真迹,将合金当作纯金购买,即属重大误解。但仅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发生的误解不属重大误解。

5)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的误解。如果对上述的误解造成了误解者重大损失的当归属重大误解,如果未造成误解者重大损失则不属重大误解。
二、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怎么办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误解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申请其撤销合同。另外,撤销权的行使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如果对方未反对撤销权人作出的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由于可撤销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因此误解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变为有效的合同。为此,(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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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是什么合同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是什么合同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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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应当怎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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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形属于重大误解重大误解主要有以下5种:

1)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因为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应属重大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如将冷冻机误解为冷藏机。因为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本身的误解,所以将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归属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赝品当作真迹,将合金当作纯金购买,即属重大误解。但仅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发生的误解不属重大误解。

5)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的误解。如果对上述的误解造成了误解者重大损失的当归属重大误解,如果未造成误解者重大损失则不属重大误解。
二、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怎么办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误解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申请其撤销合同。另外,撤销权的行使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如果对方未反对撤销权人作出的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由于可撤销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因此误解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变为有效的合同。为此,(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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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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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形属于重大误解重大误解主要有以下5种:

1)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因为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应属重大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如将冷冻机误解为冷藏机。因为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本身的误解,所以将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归属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赝品当作真迹,将合金当作纯金购买,即属重大误解。但仅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发生的误解不属重大误解。

5)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的误解。如果对上述的误解造成了误解者重大损失的当归属重大误解,如果未造成误解者重大损失则不属重大误解。
二、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怎么办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误解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申请其撤销合同。另外,撤销权的行使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如果对方未反对撤销权人作出的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由于可撤销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因此误解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变为有效的合同。为此,(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可以变更或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一方可以请求和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误解须符合一定条件才能构成并产生使合同变更或撤销的法律后果。在重大误解和欺诈的情况下,都存在着表意人的认识错误问题,合同履行的结果通常违背了表意人的真实意志而给表意人造成损失。 但是,重大误解和欺诈是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的: 首先,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陷入错误认识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在欺诈的情况下,受欺诈的一方陷入错误认识并不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如果一方发生了误解,对方明知其误解而沉默不宣,是否构成欺诈?在这种情况下对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但毕竟误解的发生并不是沉默,因此不构成欺诈。当然,一方如果有义务向另一方在出售某种商品时告知商品的性能、质量瑕疵等情况却沉默不宣导致对方发生误解,则可以构成欺诈。 其次,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通常受到了较大的损失。误解方遭到较大损失也是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但是在欺诈的情况下,不管欺诈是否给受欺诈方造成较大损失,受欺诈一方都有权基于对方的欺诈而宣告合同无效。
因重大误解合同,订立的订单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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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形属于重大误解重大误解主要有以下5种:

1)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因为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应属重大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如将冷冻机误解为冷藏机。因为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本身的误解,所以将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归属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赝品当作真迹,将合金当作纯金购买,即属重大误解。但仅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发生的误解不属重大误解。

5)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的误解。如果对上述的误解造成了误解者重大损失的当归属重大误解,如果未造成误解者重大损失则不属重大误解。
二、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怎么办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误解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申请其撤销合同。另外,撤销权的行使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如果对方未反对撤销权人作出的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由于可撤销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因此误解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变为有效的合同。为此,(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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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有效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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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的合同有哪些,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可以变更或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一方可以请求和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误解须符合一定条件才能构成并产生使合同变更或撤销的法律后果。在重大误解和欺诈的情况下,都存在着表意人的认识错误问题,合同履行的结果通常违背了表意人的真实意志而给表意人造成损失。
但是,重大误解和欺诈是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的:
首先,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陷入错误认识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在欺诈的情况下,受欺诈的一方陷入错误认识并不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如果一方发生了误解,对方明知其误解而沉默不宣,是否构成欺诈?在这种情况下对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但毕竟误解的发生并不是沉默,因此不构成欺诈。当然,一方如果有义务向另一方在出售某种商品时告知商品的性能、质量瑕疵等情况却沉默不宣导致对方发生误解,则可以构成欺诈。
其次,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通常受到了较大的损失。误解方遭到较大损失也是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但是在欺诈的情况下,不管欺诈是否给受欺诈方造成较大损失,受欺诈一方都有权基于对方的欺诈而宣告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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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否能撤销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可以变更或撤销。《合同法》第54条也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一方可以请求和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所谓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订立了合同。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误解既可以是单方面的误解(如出卖人误将某一标的物当作另一标的物),也可以是双方的误解(如买卖双方误将本为复制品的油画当成真品买卖)。误解须符合一定条件才能构成并产生使合同变更或撤销的法律后果。
1.必须是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首先表意人要将其意思表示表达出来,否则无从评价其是否存在着误解问题。
其次,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因为误解所造成的,即表意人的错误认识与其作出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表意人因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之后,另一方当事人知道对方已经发生了误解并利用此种误解订立合同,在此情况下是否构成重大误解?我们认为,尽管对方当事人出于恶意,但这并不影响重大误解的构成。因为在单方误解的情况下,不论对方是否知道,都可以因重大误解而撤销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恶意,可以在合同被撤销以后作为确定责任的一种根据,而不应作为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2.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在法律上,一般的误解并不都能使合同撤销。我国司法实践认为,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才构成重大误解,因为在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的情况下,才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可能使误解的一方的订约目的不能达到。若仅仅是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不应作为重大误解。根据《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在通常情况下,都是由表意人的过失造成的,即由于其不注意、不谨慎造成的。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例如表意人对于对方提交的合同草案根本不看就签字盖章,则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在自己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借口其实施的行为对自己不利而随时提出撤销。
误解完全是由误解一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在这一点上,它与误传是不同的。在误传的情况下,表意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只是由于传达人或传达机关的错误造成了误传。而误解完全是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的。
4.误解是误解的一方的非故意的行为。如果表意人在订约时故意保留其真实的意志,或者明知自己已对合同发生误解而仍然与对方订立合同,均表明表意人希望追求其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效果。在此情况下并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因此不能按重大误解处理。
在重大误解和欺诈的情况下,都存在着表意人的认识错误问题,合同履行的结果通常违背了表意人的真实意志而给表意人造成损失。但是,重大误解和欺诈是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的:
首先,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陷入错误认识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并非因为欺诈的结果。在欺诈的情况下,受欺诈的一方陷入错误认识并不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是欺诈行为造成的。例如误将标签上标明的涤纶西装当作毛涤纶西装购买,这属于误解。但如果销售者故意将涤纶西装写成毛涤纶西装出售,则构成欺诈。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发生了误解,对方明知其误解而沉默不宣,是否构成欺诈?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对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但毕竟误解的发生并不是沉默不宣的结果,因此不构成欺诈。当然,一方如果有义务向另一方在出售某种商品时告知商品的性能、质量瑕疵等情况却沉默不宣导致对方发生误解,则可以构成欺诈。
其次,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通常受到了较大的损失。误解方遭到较大损失也是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但是在欺诈的情况下,不管欺诈是否给受欺诈方造成较大损失,受欺诈一方都有权基于对方的欺诈而宣告合同无效。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要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要怎样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我国法律对重大误解合同的处理规定。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有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行为。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通意见》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54条第1款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二、实践中处理重大误解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区别。
显失公平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的合同。发生显失公平的后果通常也与对方的重大误解联系在一起,但重大误解的合同并无要求后果显失公平。
2、注意重大误解与欺诈的区分。
二者都包含了表意人的认识错误,但误解是自己的过失(非故意)造成的,而非受欺诈的结果。在欺诈的情况下,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是由于他人实施欺诈行为而诱使自己作出非真实的意思表示,而非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知识总结:在判断处理、重大误解合同时还需要注意与误解的区别。普通的误解行为不造成合同无法进行或是不损害一方的利益,是不允许被撤销的。在处理重大误解合同时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详细处理。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可以变更或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一方可以请求和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误解须符合一定条件才能构成并产生使合同变更或撤销的法律后果。在重大误解和欺诈的情况下,都存在着表意人的认识错误问题,合同履行的结果通常违背了表意人的真实意志而给表意人造成损失。
但是,重大误解和欺诈是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的:
首先,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陷入错误认识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在欺诈的情况下,受欺诈的一方陷入错误认识并不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如果一方发生了误解,对方明知其误解而沉默不宣,是否构成欺诈?在这种情况下对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但毕竟误解的发生并不是沉默,因此不构成欺诈。当然,一方如果有义务向另一方在出售某种商品时告知商品的性能、质量瑕疵等情况却沉默不宣导致对方发生误解,则可以构成欺诈。
其次,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通常受到了较大的损失。误解方遭到较大损失也是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但是在欺诈的情况下,不管欺诈是否给受欺诈方造成较大损失,受欺诈一方都有权基于对方的欺诈而宣告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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