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必须等价转让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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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必须等价转让么

一、债权转让必须等价转让么

债权转让不是必须等价转让。根据债权性质,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通知债务人后,该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

1、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与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转让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债权转让,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转让协议,并通知债务人即可生效。

2、债务的转让也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权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移债务的协议,债务由第三人代替行使其义务。债务转让有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两种形式。债务转让,除债务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外,必须征得债权人同意才有生效。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三、股权转让债权债务必须公告吗

股权转让债权债务必须公告。股权转让债权债务公告的期限一般是三个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债权转让必须等价转让么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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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转让后是否必须过户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车辆转让后是否必须过户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车辆买卖未过户不影响所有权转移。
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德,其民事行为有效。《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车辆买卖合同效力,主要是依据一般合同效力的条件来认定的,买卖双方只要达成合意、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买卖合同即成立生效。车辆的过户登记并不是买卖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而是物权变动的要求。过户登记办理与否,影响的是标的物是否依法转移的问题,而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
车辆变更登记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中规定的,该规定属于行政规章性质,目的是对车辆进行管理,这与车辆买卖当事人之间确立的车辆买卖合同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说,车辆买卖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未经过户登记而买卖是一种违反有关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受行政法规调整,而不能以此否定车辆买卖合同的效力。可见,目前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规定车辆管理部门的登记是机动车买卖行为生效的必然要件,故只要车辆买卖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法律又无另外规定,尽管未登记过户也不影响车辆买卖合同的效力。
所谓买卖合同就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车辆本质上属动产范畴,并无法律明文规定其必须以登记过户作为交付。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动产买卖合同的规定,应从财产交付时起所有权发生转移。显然,如果法律没有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动产买卖合同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车辆买卖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车辆登记过户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并非物权法意义上所有权转移。所以车辆买卖从交付时就已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即是说,法律并未规定登记过户为车辆交付的必要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的登记过户指的是车主变更、车辆转籍要办理异动登记手续,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交付行为和所有权转移行为,把车辆变更登记与不动产登记过户混为一谈,认为车辆未经登记所有权就不发生转移,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总之,车辆买卖必须过户是行政管理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其并不影响车辆买卖合同这一民事行为的效力。
车辆的过户登记并不是买卖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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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必须要董事会同意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股权,应否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和同意解答:股权转让是股东的权利,是股东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叉务,只要符合自己利益的需求即可,不需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按《公司法》规定程序办理即可。但有下列情形需慎重对待:
1、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而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此时股东股权转递不可能,是由公司收购,还是通过临时决议同意股东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控铷股东拟转让股权,为保护其他股东利益,公司最好进行审计、评估,以免大股东侵害其他股东行为的发生,亦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大股东有个定性、评价。
3、公司对外投资的股权欲转让的,须经董事会乃至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作为公司重大事项对待,应经审议作出决定。
二、一个有限公司的48个股东与受让方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也全部接受了股权转让的价款,但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现在部分股东反悔,提出该合同无效可以吗仍然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吗答: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股权转让协议并不以工商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经合法程序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已经生效,股东的反悔并不构成其无效,仍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的转让合同当然有效。
三、多个股东的股权转让合同可以在一个合同上签署还是分别与受让方一对一的单独签署呢答:可以。法律对此种情况并无限制性规定,只要多个股东同意合同的内容和签署形式,是可以在一个合同上签署的。
四、股权转让可以约定公司的债权债务由谁承担吗答:可以约定。但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应取得相对一方的同意方能生效。
五、出资未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资金的股东可以进行股权转让吗答:可以。因为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出资的股东也具有股东资格。股东转让其股权是股东权内容之一,凡具有股东资格的股东都可行使该项权利。但该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的股东在转让股权后仍应对公司或债权人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六、股东把股权转让的受让款用于补足该股东未实际出资到位的注册资金吗答:如果受让方在受让股权时不知原股东有此情况,则不应承担补足责任;如果已经知道,则应承担补足责任。
七、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时新股东还要出资验资吗答: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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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地契转让协议书必须盖章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甲方:___身份证号码___乙方:___身份证号码___
  乙方购买甲方房屋,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转让的宅基地位置为_____________,该宅基地登记面积共___平方米;
  
二、该宅基地的附属设施同时转让,附属设施包括:___.
  
三、甲方对该房屋状态陈述和承诺如下:
  
1、保证对该宅基地有处分权;如有共有权人,甲方已经取得了共有权人对转让该房屋的一致同意;
  
2、该房屋的抵押状况为:___.
  
3、该房屋的使用状况为:___.
  
四、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___元(大写___元)。
  该价格不包括转让产生的契税、和该宅基地过户等费用,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付款方式和期限:______________.
  
六、宅基地交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
  
七、乙方已经对所购买的宅基地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宅基地产权、使用等作了详细了解并已知悉。
  
八、甲方违反本协议导致宅基地不能过户或无故进行交付,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违约金___万元;乙方未按本协议付款,乙方应支付给甲方违约金___万元。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各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双方往来通讯方式如下:
  甲方:___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乙方:___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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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股权转让必须原价吗
不一定,股权也是可以折价转让的,而且在股权折价转让时,章程出资金额是不需要修改的,因为章程出资金额与股权折价转让没有必然的联系,只有在增加或者减少出资金额的情况下能修改章程出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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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转让的债权必须是有效债权吗转让人转让债权,应当保证债权的有效存在且无瑕疵。这里所说的保证,通常在理论上称之为权利瑕疵担保。如果,债权的转让,因权利并不存在或者存在瑕疵,受让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给受让人造成损失的,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当然,转让人在转让权利时,如已明确告知受让人权利存在瑕疵,则转让人才可以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比如,目前一些资产管理公司在转让不良贷款债权时,在转让合同中明确表明,所转让的债权可能存在债务人解散、诉讼时效超过等权利瑕疵(即所转让的债务的不良性),即为一实践例。二、债权转让可否牟利《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的转让不得牟利。但此处牟利是指非法倒卖合同、牟取非法利益并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的转让特别是权利的转让,大都是有偿行为。债权作为商品进入市场与其他商品并无本质区分。它们都受市场经济之共同法则即价值规律的制约。因此,表现于债权让与在可谋利上即为其价格受市场调节,此种调节的结果很可能就使让与人获得的不仅仅是一定利益,而是较为丰厚的利益。我们认为,只要是不为暴利的情况下,此种利益应得到保护,因为这是对其风险的回报,市场经济理应如此。如果将有偿的转让行为都视作非法牟利,实际是禁止了合同的转让,对于搞活流通、增进交易、增加社会财富都非常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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