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用妻子的名义贷款离婚时怎么解决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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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丈夫用妻子的名义贷款离婚时怎么解决?如果您和您的丈夫在离婚时能够就该笔贷款债务的偿还责任由何方承担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如您和您的丈夫约定离婚后该笔贷款债务由您的丈夫偿还,但因您的丈夫系以您的名义进行贷款,债权人大概率会向您主张偿还贷款的权利,您据此先行偿还该笔贷款后,可以就该笔债务向您的丈夫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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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丈夫用妻子的名义贷款离婚时怎么解决

若贷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您作为主贷人,即以您的名义贷款,您丈夫作为共同贷款人,即次贷人共同贷款的话,此笔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上情形均基于您对于该笔贷款是知情的,反之,如果该笔贷款的相关手续系您丈夫个人办理,但该笔贷款被认定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的话,一般也是会被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如何区分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是该问题的重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由此可知:

(1)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由一方签名,另一方事后对该笔债务追认;

(2)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实践中,此债务通常认定为小额债务;

(3)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实践中,此债务通常为大额债务。债权人若想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应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等。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您和您的丈夫在离婚时能够就该笔贷款债务的偿还责任由何方承担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如您和您的丈夫约定离婚后该笔贷款债务由您的丈夫偿还,但因您的丈夫系以您的名义进行贷款,债权人大概率会向您主张偿还贷款的权利,您据此先行偿还该笔贷款后,可以就该笔债务向您的丈夫进行追偿。

二、离婚后共同债务会变成一方债务吗?

通常不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如果在离婚做财产分割时,一方或双方已经就夫妻共同债务与债权人达成合意,确定由一方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则共同债务就“变成”了一方债务。

三、夫妻一方清偿共同债务后能否向另一方追偿?

简单说,婚姻存续期间的清偿不能追偿,离婚之后的清偿可能存在追偿空间。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处于共同共有状态,没有追偿的基础。离婚之后的追偿则具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是介绍丈夫用妻子的名义贷款离婚时怎么解决按照有关规定,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个主要的点就是对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共同意思表示简单说就是夫妻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只不过是两人的行为。如果不存在共同意思表示,则可能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如:只有一方签字,另一方不进行追认确认。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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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瞒着丈夫做过人流, 丈夫有义务帮助妻子吗?
[律师回复]   
一、生育权的定义  夫妻有依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并应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同时,夫妻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迫或干涉。  
二、单身女性有生育权吗  以往,只有结了婚的人才能生孩子,未婚的人即使到了适合生育的年龄也不能生孩子。现在这种情况有了变化。2001年《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开始正式施行。该《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所以,单身女性也有了生育权。  在此,我们还需提醒大家的是:这个条例只是吉林省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并不适用吉林省以外的地区。如果有其他地区的单身女性希望生育子女的,还要以当地的具体规定为准。  
三、夫妻双方在生育权的行使中发生冲突如何处理  虽然夫妻双方均享有平等的权利,但这种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共同努力才能有可能实现。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在生育权的行使中发生冲突的,应注意处理。这种冲突主要表现为:
(1)一方要求生育子女,而对方不同意生育;
(2)男方未经对方同意,采取强制、隐瞒、欺诈等手段致使女方怀孕;
(3)女方因个人原因未经丈夫同意而终止妊娠。在司法实践中,男方在离婚诉讼中以妻子无正当理由拒不生育或者妻子擅自终止妊娠而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要求妻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此问题理论上尚有争议。  夫妻生育权的冲突,既是丈夫生育权与妻子生育权之间的冲突,同时又是丈夫生育权与妻子的人身自由权、身体支配权、健康权之间的冲突。在涉及权利冲突解决时,必须通过利益衡量以决定最值得保护的利益。一般来说,男方生育权的行使与实现需要利用女方的身体,所以更应当尊重女方的人身自由权、身体支配权及健康权,两相权衡,女方的权利比男方的生育权具有优先保护地位。因此,生育权应倾向于保护妇女选择是否生育的权利。  
四、妻子怀孕后瞒着丈夫去做人工流产,这种做法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的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由于自然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当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权。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的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故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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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看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用于共同生活才需要分配。
一、借款“说不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论处
夫妻一方就对应债务的免责条件为:要么是已经让第三人知道财产各自所有、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要么是债务没有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如果债权人并不知道夫妻之间对于财产的约定,而借款确已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则归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要承担还款的责任。
二、欠款“道不明”,应按夫妻共同债务承担
虽然夫妻一方经营所负债务,可以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个人清偿,但必须是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前提。
三、债务“已分割”,同样必须承担偿还责任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即使夫妻财产已经分割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都要承担偿还责任。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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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结婚后将由夫妻双方共同照顾家庭,所以作为妻子理应协助男方赡养老人。丈夫去世后,妻子没有抚养老人的义务。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去子女支付抚养费等权利。按规定,赡养人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种人:
1、老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
2、跟老人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因此,儿媳不属于法定的赡养人,没有相应的赡养义务,不过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事实上协助义务只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旦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协助赡养义务也会自动解除。所以,丈夫先于老人死亡,其儿媳没有义务继续赡养对方的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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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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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这种赡养是有条件的,即须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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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因此,儿媳不属于法定的赡养人,没有相应的赡养义务,不过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事实上协助义务只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旦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协助赡养义务也会自动解除。所以,丈夫先于老人死亡,其儿媳没有义务继续赡养对方的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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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这种赡养是有条件的,即须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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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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