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如何公证给一个人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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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农村的宅基地不能公证给个人,《土地管理法》第9条明确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财产,村民对于宅基地只有使用权,集体财产不能随便赠送给他人。关于农村宅基地如何公证给一个人的这个问题可以通过以下内容详细了解。
农村宅基地如何公证给一个人

一、农村宅基地如何公证给一个人?

宅基地不能公证给个人,宅基地是集体财产,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赠送。

《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农村宅基地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将户口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

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

3、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福利性。

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无偿的。

三、可申请宅基地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一)家庭无宅基地的;

(二)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居住,现有宅基地无法满足分户居住需求的;

(三)因自然灾害、政策性搬迁、政府规划实施等原因,需要重新选址建设住宅的;

(四)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在哪些情形下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该处土地的;

(二)农村村民经批准异址新建住宅或通过集中安置实现户有所居,原宅基地依法应当收回的;

(三)农户消亡且无人继承宅基地上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

(四)被继承的住宅坍塌、依法拆除或者经鉴定为D级危房,继承人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其中,对有保护价值的传统民居及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五)宅基地批准后两年未开工建设的,但因特殊情况经作出批准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延期使用的除外;

(六)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七)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存在哪些情形不能申请宅基地?

(一)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二)申请异址新建住宅但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三)出卖、出租、赠与农村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四)原有宅基地及住宅被征收,已依法进行补偿安置的;

(五)不符合分户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六)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

(七)现有土地资源无法满足分配需求的;

(八)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个人合法财产可以无偿赠送给他人,将个人财产赠送给他人的可以办理公证,但是宅基地不是私产,不能赠送。农村宅基地如何公证给一个人的这个问题就介绍到这里,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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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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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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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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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七条 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第八十八条 依法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条 房屋登记机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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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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