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盗窃100元的处罚一般为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家庭成员和亲属之间盗窃可否追究刑事责任,关键在于是否“确有必要”,并且应该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一般认为,“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是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同时又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引起家庭成员或亲属愤慨,要求追究责任的。至于亲属间盗窃虽然达到了普通盗窃数额较大的规定标准,但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一般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应当指出的是,家庭成员和亲属的态度是决定是否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户内偷钥匙户外窃车”该如何处理?
应认定为入户盗窃,且户外车辆的价值数额应一并认定为入户盗窃罪的数额,具体理由如下:
1、从“入户盗窃”的入罪标准看。
之所以在原有盗窃罪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类行为无数额及情节条件的入罪情节,是为了强化对人民群众人身权、财产权和住宅安宁权的保护。理论上只要存在入户窃取财物的行为,不论财物数额、金额大小,都应认定为“入户盗窃”。就本案来讲,虽然行为人入户盗窃车钥匙的目的是为了盗窃户外车辆,但“入户”行为本身已侵犯了受害人的住宅安宁权。同时,因为入户盗窃了车钥匙,导致户外车辆顺利被窃,产生了如同在入户窃得信用卡,户外消费一样的犯罪效果,所以,其窃取的车辆应该一并认定为入户盗窃的金额。
2、从整个行为的全过程看。
行为人从入户盗窃车钥匙开始,就已开始实施具体盗窃行为:主观上行为人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入户盗窃钥匙,进而实现对户外车辆的有效控制,客观上在窃得钥匙后,行为人即可轻松地打开车锁并实际占有户外车辆。可见,入户窃取钥匙和户外窃得车辆之间完全形成了整个盗窃行为,且在入户窃取钥匙和占有户外车辆之间,前者的行为更关键,因此,不应单纯地割裂前后两个盗窃行为,应予以总体评价。
3、从所窃财物的关联性看。
车钥匙和信用卡等物品一样,虽然财物本身金额微少,但其实际价值体现在对其他关联物的控制权上。行为人在“入户”顺利窃得钥匙的同时,实际上就侵犯了户外车辆的财产权,两行为之间具有一体性;且从常人认知来讲,将车钥匙放在户内,就可以对户外车辆进行有效控制,所以,行为人一旦窃取了车钥匙,就意味着受害人失去了对车的控制。
4、从有效打击犯罪、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效果看。
如果坚持“入户盗窃”必须是在“户内”窃取的标准予以推定,就可能出现盗窃车辆价值轻微、不够入罪标准,不构成盗窃罪的情况。而实际上,从受害人住宅安宁权、人身权、财产权等法益被侵犯的角度来看,此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超过了一般盗窃犯罪,如果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认定为不构成盗窃罪,既违背立法初衷,不利于有效震慑和打击犯罪,也不利于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
三、盗窃案件管辖权怎么确定?
1、盗窃案件由盗窃行为发生地的法院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2、盗窃案件管辖权以犯罪地点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来划分。
重大案件由公安部督办的则全国公检法司都有管辖责任。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基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公安机关初步判断确定盗窃数额为100元的情形,通常不会立案处理该盗窃案。此类盗窃行为人不会受到刑事处罚,但是可能会被罚款、被行政拘留。如果对盗窃100元怎么处罚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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