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取证罪既遂如何定罪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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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暴力取证罪既遂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判处的主刑处罚是拘役的情形,刑期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对暴力取证罪既遂如何定罪处罚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阅读这篇文章。
暴力取证罪既遂如何定罪处罚

一、暴力取证罪既遂如何定罪处罚

1、暴力取证罪既遂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暴力取证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的。

二、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的区别是什么?

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的区别包括目的不同、犯罪对象不同等。

1、目的不同:

暴力取证罪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逼取证人证言,刑讯逼供罪行为人是为了逼取口供。

2、犯罪对象不同:

暴力取证罪的对象限于刑事案件证人,刑讯逼供罪的对象则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3、行为人方式有差异:

刑讯逼供既可以是暴力方式,也可以使非暴力方式,而暴力取证罪则只能以暴力方式构成。

三、刑讯逼供罪是身份犯吗?

1、刑讯逼供罪为身份犯,行为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虽尚未列入公安机关建制,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职责时,可以成为本罪主体。未受公安机关正式录用,受委托履行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或者合同制民警,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司法工作人员虽然一般是指办案人员,但非办案人员出于其他原因利用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实施刑讯逼供的,也应以本罪论处。其他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伙同刑讯逼供的,以刑讯逼供罪的共犯论处。

2、行为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

但是,不能完全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理解犯罪嫌疑人,只要是被公安、司法机关作为嫌疑人对待或者被采取刑事追诉手段的人,都属于本罪中的嫌疑人。例如,警察为了决定是否立案,对被举报人、被控告人刑讯逼供的,也应认定为本罪。再如,警察为了查明对方实施的是犯罪行为还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而对其刑讯逼供的,也应认定为本罪。“被告人”仅限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虽然一般是公诉案件的被告人,但也不能完全排除自诉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

3、必须采用刑讯方法,即必须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

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一般是指对被害人使用类似于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不准睡觉等。二者不存在实质区别,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没有使用肉刑与变相肉刑的诱供、指供,不成立刑讯逼供罪。

4、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某种供述(包括口供与书面陈述)。

但不限于逼取有罪供述,强迫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解的,也成立本罪(同时触犯其他犯罪的,从一重罪处罚)。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被害人的供述是否符合客观真实,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但并不逼取供述的,不是刑讯逼供。

根据法律规定与实际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械具进行审问的,阻却违法性,不能以刑讯逼供论处。

公安机关在收集刑事案件证据的时候,必须要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取证,若是采取暴力方式取证,也有可能会被认定为犯了暴力取证罪。对暴力取证罪既遂如何定罪处罚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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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暴力取证罪既遂标准怎么确定
暴力取证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证人证言的目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工。
二、暴力取证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证人。所谓证人,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所谓暴力,既包括捆绑悬吊、鞭抽棒打、电击水灌、火烧水烫等直接伤害证人人身使其遭受痛苦而被迫作证的肉刑,亦包括采取长时间罚站、不准睡觉、冻饿、曝晒等折磨证人身体、限制证人人身自由而迫其作证的变相肉刑。
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问司法机关进行陈述的诉讼参与人。其知道案件情况,还未向司法机关陈述,有关人员使用暴力欲逼取其证言,亦应视为本罪的证人。证人,有的认为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我们认为,其不仅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而且还包括民事诉讼含经济纠纷的处理、行政诉讼中的证人,但不包括诉讼活动以外的证人,如仲裁活动、纪律检查机关、调查取证活动中的证人。
依刑法对暴力取证罪的规定,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依刑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与罪相同。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确的逼取证言的目的。
暴力取证罪既遂标准要怎样确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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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证人。所谓证人,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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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所谓暴力,既包括捆绑悬吊、鞭抽棒打、电击水灌、火烧水烫等直接伤害证人人身使其遭受痛苦而被迫作证的肉刑,亦包括采取长时间罚站、不准睡觉、冻饿、曝晒等折磨证人身体、限制证人人身自由而迫其作证的变相肉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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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法对暴力取证罪的规定,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依刑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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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确的逼取证言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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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问司法机关进行陈述的诉讼参与人。其知道案件情况,还未向司法机关陈述,有关人员使用暴力欲逼取其证言,亦应视为本罪的证人。证人,有的认为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我们认为,其不仅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而且还包括民事诉讼含经济纠纷的处理、行政诉讼中的证人,但不包括诉讼活动以外的证人,如仲裁活动、纪律检查机关、调查取证活动中的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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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与罪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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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认定爆炸罪既遂与未遂
(一)爆炸罪既遂根据法律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就具备爆炸罪全部构成要件,即为既遂。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作为爆炸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罚。
(二)爆炸罪未遂至于爆炸罪的未遂,从立法精神看,该罪是举动犯,不存在实行终了的未遂。因为爆炸行为已经实行终了,在一定条件下就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安全,无论是否引起严重后果,都是既遂。爆炸罪未遂只能发生在爆炸行为尚未实行终了的阶段,比如刚着手引爆或者在引爆过程中,被人发现夺下炸药,使爆炸未能得逞。这种情况属于未实行终了的爆炸未遂。
二、爆炸罪应怎么处罚
(一)爆炸罪的量刑标准
1、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犯爆炸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严重后果,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犯爆炸罪虽然已经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但未达到上述严重程度,仍应依照本条规定处罚。
(二)爆炸罪的立案标准故意用爆炸的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本罪是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爆炸行为,并且足以威胁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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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产损失。这种财产损失既包括飞行中航空器上所有人员因行为人在飞行中航空器上对他人施暴而产生的直接的公私财产损失,也包括航空器所有人在内的民航运输承运人因此暴力行为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还应包括可能对地面第三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这些都是可以量化的指标,可以直观、直接的显示出“严重后果”;
  
三、人身伤害。同样的,此处所指的人身伤害,是和行为人在飞行中航空器上对他人施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区分飞行中航空器上特定的被施暴人和不特定多数的其他非被施暴人员的意义并不是很大,因为这种区分只是在确定刑事责任时有意义,而对行为人在飞行中航空器上对他人施暴的行为的性质没有直接影响。出现航空器上的人员重伤害、死亡情形,可以认定为“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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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一、处罚
  犯本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刑法条文
  第一百二十三条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相关说明
  
1、客观方面,
首先,行为人必须是使用了暴力,但不受所用暴力的手段和程度的影响。
其次,使用暴力必须是针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而不是其他场合的人员。第三,必须是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能构成本罪。
  
2、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但犯罪目的不是为了劫持、控制航空器,这是与劫持航空器犯罪最大的区别,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3、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也称双重客体,即不仅侵犯了航空飞行的公共安全,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但是,它的最终结果是危害了航空飞行的公共安全,使用暴力仅是一种手段,所以把它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
  
四、更多知识:
  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时,主要是把握该行为是否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否具有本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危害或足以危害飞行安全。如果行为人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的不是暴力行为而是胁迫或其他行为;或者行为人不是对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而是对航空器以外的人员或航空器本身施用暴力或强力;或者行为人乃是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而是对停机待用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或者行为人是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但不足以危及飞行安全的,则均不构成本罪为了制止飞行中的航空器上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如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等,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即使是对不法侵害行为人使用暴力,且有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也不构成本罪。因为且当防卫行为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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