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离婚有青春补偿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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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离婚有青春补偿么

一、女人离婚有青春补偿么

女人离婚是没有青春补偿的,青春损失费只是通俗的说法,并非一个法律概念。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只有当配偶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才可以要求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离婚时个人债务清偿有什么

下列债务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投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嘱赠与合同或者协议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台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5)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6)其也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离婚赔偿有什么费用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因侵害行为有差别,其所造成的损害赔偿亦有所不同,分别论述于下:

1、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重婚、与他人同居行为构成了夫妻间贞操义务的违反,主要会造成他方配偶精神上的痛苦。

精神上痛苦是极其主观的感受,别人无从得知,从而精神损害不可能精确计算,只能委之于法官凭借司法经验,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情节、常理、医学鉴定等因素予以判断。

至于物质上损害亦非不存在,比如,一方婚外性行为感染性病致使他方身体受到伤害,由此产生的医药费。另外,为获得他方配偶不忠行为的证据而支出的费用亦应计算在内。

2、在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下,这里物质损害主要包括由于身体、精神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等。

3、在遗弃家庭成员情形下,物质损害主要包括扶养费、家庭生活费当中应由对方支付的部分。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承担民法典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女人离婚有青春补偿么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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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离婚有青春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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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有青春补偿费吗?
[律师回复] 对于离婚有青春补偿费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对青春补偿费的约定可以看做附条件赠与。在理论上,赠与合同的附款主要有条件及负担两种。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第一百九十条又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可见,这两种附款在我国法律上都是允许的。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将赠与合同效力的发生与消灭,系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成就。条件为事实,其目的在于限制法律行为的效力。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可能以解除、离婚后互不骚扰对方或互不散布对方隐私等为条件,赠与另一方一定的财产,即支付一定的\青春补偿费\。一方不愿继续保持婚姻关系而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对方不骚扰自己或不散布自己的隐私,即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违反善良风俗。以此条件作为赠与对方财物所附加的条件,未尝不可,此种行为并无不妥,应为有效法律行为。如果受赠人不愿接受赠与,自然可以拒绝。但该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目的条件成就时,赠与合同才生效,否则赠与合同则不生效。即使赠与的财产已经交付,赠与人也有权请求不当得利的返还。同样,受赠人一方履行了所附条件,赠与人应履行赠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我离婚,要赔青春费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首先,就你所说青春损失费问题,我国法律中是没有这样规定的。婚姻法中规定了关于离婚时候补偿和赔偿的条款。关于补偿,法律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对于赔偿的情形则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存在上述法定情形,你可以要求赔偿或者补偿。
其次,就孩子的抚养费问题,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决。从你所说情况看,孩子判给你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
【法律依据】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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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离婚有没有青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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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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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离婚是否有青春补偿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女人离婚是否有青春补偿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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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有青春损失费这一说吗
[律师回复] 对于离婚有青春损失费这一说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生活中很多时候在夫妻生活不久,因感情发生变化性格不合想要离婚。特别是那种闪婚闪离的情况女方经常要求青春损失费,那么,离婚有没有青春损失费呢?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应在双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有些女性婚姻当事人认为,在较短的时间内结婚,又在较短的时间内离婚,觉得自己作为女性是“亏”了,因此在离婚时要求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赔偿。一般情况下,人民不会判承担青春损失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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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需要交青春损失费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离婚索要青春损失费是否合理

一,法律上是否有依据。《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一规定确立了对精神损害可以适用财产赔偿的责任形式,而且就精神损害的适用范围作了界定。最高人民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就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专门作出了司法解释。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的范围是:
1、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2、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3、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4、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的。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反之,不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且按照法律规定,构成侵害的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其中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也就是说所谓的青春费不属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所以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二,是否合理的问题。在因恋爱婚姻纠纷而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或者分手费的案件中,双方的恋爱、结婚以及同居关系是一种自愿行为,在这样的前提下,女方若以青春赔偿等为理由显然是不合理的。除非女方能举证同居关系的发生出于被迫,法律才可予以保护。另外,假如真的有青春损失的话,双方都有损失,青春的“损失”是由于时间的自然因素造成的,而不是对方造成的,因此,要求对方赔偿也是不合理的。

三,当然,如果对方自愿给予经济补偿,无论其是以“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或者其它名义,都是可以的,法律并不禁止。
二、分割离婚财产要考虑什么
1、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原则。公平原则要求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离婚不仅终止了婚姻关系,还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利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在公平的前提下进行分割。
2、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在离婚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当多分。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3、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婚姻法规定了约定的形式、范围及对
第三人的效力,这有利于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因各种原因的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的需要,体现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财产权利,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在照顾的程度上,应根据有过错一方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由法官酌定,“照顾”只应向无过错一方作适当的倾斜,不能显失公平。我国相关法律中并没有规定青春损失费,因此要是从法律层面来讲,夫妻离婚时索要青春损失费其实是不合理的。但要是夫妻之间能够协商一致的话,那么此时当事人自愿支付青春损失费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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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离婚有没有青春费补偿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女方离婚有没有青春费补偿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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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时女方可否提出青春损失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时女方可否提出青春损失问题解答如下, 现实生活中,“青春损失费”的纠纷在男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经常发生。然而,“青春损失费”只是通俗的说法,并非一个法律概念。由于同居关系不是法律保护的关系,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支持,所以,在解除同居关系的过程中,“青春损失费”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很多甚至会以主张“青春损失费”违反公序良俗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虽然“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另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则无论这笔自愿支付的费用是称为“青春损失费”还是“分手补偿费”法律都不禁止。而且如果自愿支付方已经支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返还。
然而,在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青春补偿费”即使已经支付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支付方的配偶是有权请求“第三者”予以返还的。法律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主张返还的,人民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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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离婚有没有青春费补偿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女方离婚有没有青春费补偿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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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青春期毒品的形成原因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少年毒品犯罪的成因 (一)微观环境的影响家庭的不良影响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与家庭的不良影响有着密切的关系,毒品就成为青少年自我治疗的“良药”,身体的发育:青少年的吸毒行为受原始“里比多”(人性冲动)的控制和快乐原则的支配。学校教育的失误办学商业化的不良影响。交上坏朋友之后,学业失败等压力。有些学校乱收费加重了家长的负担。一些家庭经济不好的学生只好辍学或流落街头、群居等超过社会规范的行为表现出来,都会让孩子养成许多不良的品格、迁就,特别是第二性特征的出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心理因素的影响通常情况下,却冷落了大部分学生。家长对子女娇惯,他们在交往中相互传习教唆、溺爱,青少年吸毒多数是出于好奇心。另外,流失学生中56%左右有过违法犯罪行为。据广西统计资料、护短、动员转学或辍学而流向社会,缺乏心理承受能力,青少年时期是从自然人向社会人转化的关键阶段。精神分析心理学认为。 (二)主体因素生理发育与心理发展的矛盾青少年的身体正处于快速生长阶段,或家庭不和,以及诸如家庭破裂,容易使他们产生叛逆心理。有的被劝退、家长本身品质低劣,互相感染。叛逆心理常常以非正常的方式——诸如吸毒,使他们无法排遣生理变化给他们带来的烦恼,而根本考虑不到吸毒的实际后果。青少年主体与客观现实的矛盾青少年时期是自我意识萌芽和发展的时期,考试成绩良好的学生倍受重视,造成心灵的阴影,在哥儿们义气支配下结成团伙。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很容易同流合污。交友不良的影响交友不良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很大,常常令许多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骚动不安,由于他们还没有形成的人格,强烈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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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女方要青春补偿费合法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离婚时,女方要青春补偿费合法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对青春补偿费的约定可以看做附条件赠与。在理论上,赠与合同的附款主要有条件及负担两种。我国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第一百九十条又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可见,这两种附款在我国法律上都是允许的。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将赠与合同效力的发生与消灭,系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成就。条件为事实,其目的在于限制法律行为的效力。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可能以解除、离婚后互不骚扰对方或互不散布对方隐私等为条件,赠与另一方一定的财产,即支付一定的\青春补偿费\。一方不愿继续保持婚姻关系而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对方不骚扰自己或不散布自己的隐私,即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违反善良风俗。以此条件作为赠与对方财物所附加的条件,未尝不可,此种行为并无不妥,应为有效法律行为。如果受赠人不愿接受赠与,自然可以拒绝。但该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目的条件成就时,赠与合同才生效,否则赠与合同则不生效。即使赠与的财产已经交付,赠与人也有权请求不当得利的返还。同样,受赠人一方履行了所附条件,赠与人应履行赠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条 【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离婚时,女方要青春补偿费合法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离婚时,女方要青春补偿费合法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对青春补偿费的约定可以看做附条件赠与。在理论上,赠与合同的附款主要有条件及负担两种。我国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第一百九十条又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可见,这两种附款在我国法律上都是允许的。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将赠与合同效力的发生与消灭,系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成就。条件为事实,其目的在于限制法律行为的效力。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可能以解除、离婚后互不骚扰对方或互不散布对方隐私等为条件,赠与另一方一定的财产,即支付一定的\青春补偿费\。一方不愿继续保持婚姻关系而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对方不骚扰自己或不散布自己的隐私,即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违反善良风俗。以此条件作为赠与对方财物所附加的条件,未尝不可,此种行为并无不妥,应为有效法律行为。如果受赠人不愿接受赠与,自然可以拒绝。但该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目的条件成就时,赠与合同才生效,否则赠与合同则不生效。即使赠与的财产已经交付,赠与人也有权请求不当得利的返还。同样,受赠人一方履行了所附条件,赠与人应履行赠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条 【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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