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想给别人担保了应如何解除
1、担保人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取消担保的,除非债权人同意。担保是合同,只要签订了担保合同,如果担保合同的双方不能协商一致解除,担保人就必须承担担保责任。
2、担保是不能撤销的,只能一直到借款人还清债务为止。按照银行贷款操作规范,除非担保人,和借款人,和信用社三方共同愿意,债务才可以转移给他人。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担保人应该如何终止担保
一般来说,担保人不能取消担保。担保合同是从属合同,如果主合同无效,则从属合同自然无效。主合同内容的变更需经担保人书面同意。
如果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担保合同当事人和担保人的意思表示也随之发生变化。合同当事人合谋取得保证人担保或者债权人以欺诈、胁迫手段为保证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在为别人担保时,担保人与借款人也是一种关系。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还清贷款后,担保人不必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担保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贷款担保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贷款偿还义务的情况下,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即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没有约定担保形式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到期之后,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连带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约定一般担保的,在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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