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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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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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吗

一、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无效,属于可撤销合同。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签订的合同有一部分无效,合同有效吗

签订的合同有一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根据《民法典》规定,以下合同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2)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及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4)恶意串通的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是否具有效力要依据权利人是否追认而定的。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如果未经追认的,该合同是无效的,需要赔偿相对人的损失。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吗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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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什么是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效力
[律师回复] 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与己订立合同。
乘人之危的条件:
1、一方当事人陷于危难处境,如处于自然灾害的严重危困之中或濒临
破产的境地,迫切需要救助。“危难”除了指经济上窘迫或具有某种迫切需要以外,也包括个人及其家人生命危险、健康恶化等危难。
2、行为人利用了对方当事人的危难困境,趁火打劫,提出苛刻条件,对方出于无奈而违背真实意愿与之订立合同。
3、乘人之危行为人主观状态为故意。行为人不了解对方危难处境而与之订立合同,客观上,一方当事人的危难处境促使了合同成立,对这类合同不能认定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比如,李某家中有病人,急需金钱,主动提出以低价将房屋卖给王某,由于是李某提出的要约,该合同不能以乘人之危为由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4、乘人之危订立合同,一般是为了取得过分的利益。这种利益称之为“不正当利益”。这种不正当利益是在严重损害对方利益基础上产生的,所以这一条件也可表述为被乘危难人蒙受重大损失。虽然获取过分利益为乘人之危行为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但认定乘人之危的合同时,并不以已经获取过分利益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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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乘人之危,乘人之危订立合同的效力
[律师回复] 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与己订立合同。 乘人之危的条件: 1、一方当事人陷于危难处境,如处于自然灾害的严重危困之中或濒临 破产的境地,迫切需要救助。“危难”除了指经济上窘迫或具有某种迫切需要以外,也包括个人及其家人生命危险、健康恶化等危难。 2、行为人利用了对方当事人的危难困境,趁火打劫,提出苛刻条件,对方出于无奈而违背真实意愿与之订立合同。 3、乘人之危行为人主观状态为故意。行为人不了解对方危难处境而与之订立合同,客观上,一方当事人的危难处境促使了合同成立,对这类合同不能认定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比如,李某家中有病人,急需金钱,主动提出以低价将房屋卖给王某,由于是李某提出的要约,该合同不能以乘人之危为由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4、乘人之危订立合同,一般是为了取得过分的利益。这种利益称之为“不正当利益”。这种不正当利益是在严重损害对方利益基础上产生的,所以这一条件也可表述为被乘危难人蒙受重大损失。虽然获取过分利益为乘人之危行为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但认定乘人之危的合同时,并不以已经获取过分利益为条件。
订立合同时“乘人之危”的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订立合同时“乘人之危”的标准问题解答如下, 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与己订立合同。
乘人之危的条件:
1、一方当事人陷于危难处境,如处于自然灾害的严重危困之中或濒临
破产的境地,迫切需要救助。“危难”除了指经济上窘迫或具有某种迫切需要以外,也包括个人及其家人生命危险、健康恶化等危难。
2、行为人利用了对方当事人的危难困境,趁火打劫,提出苛刻条件,对方出于无奈而违背真实意愿与之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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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乘人之危订立合同,一般是为了取得过分的利益。这种利益称之为“不正当利益”。这种不正当利益是在严重损害对方利益基础上产生的,所以这一条件也可表述为被乘危难人蒙受重大损失。虽然获取过分利益为乘人之危行为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但认定乘人之危的合同时,并不以已经获取过分利益为条件。
乘人之危所订立的合同的危害性合法吗?我的一个同学母亲生病,急需用钱,他找他叔叔借钱时被迫签订了合同。
[律师回复] 所谓乘人之危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如下:   
1、 对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所谓危险处境,是指给予避免或解除重大不利的状态,例如,为医治重病,急需巨额钱款。   
2、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向对方提出苛刻的条件的目的,是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提出苛刻条件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积极行为,即一方当事人直接向对方提出某种要求;有时也表现为消极行为,即一方当事人拒绝对方的合理请求。提出苛刻条件的环境,使对方处于危难境地或急迫需要之中。   
3、 对方当事人被迫接受该苛刻的条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4、 对方当事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损失。重大损失通常表现为财产上的损失,有时也表现为其他利益的损失,如被迫签订限制人身自由或有损人格利益的合同,使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人格利益受到损害,该重大损失是因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即接受苛刻条件而造成的。   (2) 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正是因为当事人的地位平等,所以合同的订立要求是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任何一方都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对方暂处困境,强迫对方不得已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由于不是真实的内心意志,所以该合同可依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变更或撤销。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这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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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一个朋友因为缺钱,找别人借一笔钱。被人签定了不平等条约,想要问一下乘人之危所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律师回复] 趁人之危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通俗讲,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成立了,但存在瑕疵,以致合同没发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的合同。权利人可以认定合同有效,也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合同,使合同变得合理或是合同无效。
而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趁人之危签订的合同,有没有效尚未确定,受损害方可以说合同有效,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从而认定合同无效。
例如周星星因病重急需医疗费,几经筹措后,依然不得不卖房筹钱,但一时间又找不到合适的买家,隔壁老王知道此事后,趁周星星急需用钱之际提出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买房,周星星迫于急需医疗费的现实违心签下了房屋买卖合同。那么该份合同,可以说是趁人之危签订的合同,周星星可以捏鼻子认可买卖合同有效,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认定合同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趁人之机签订合同的原因,不限于经济方面的,也可以生命健康、名誉等方面。同时受损害方向法院请求撤销合同时,是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否则法院就不会支持受损害方的撤销合同的请求。
解决方案:可协商可诉讼
1、签订趁人之危合同后,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如上述例子,周星星事后要解除房合买卖同的,可与老王协商,返还老王的买房款并给予相应利息等一定补偿,从而解除合同。
2、当双方协商不成时,受损害方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合同,若因此受到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事实上,通过法律法律途径撤销趁人之危合同,往往才是受损害方真正认定合同无效的手段。毕竟趁火打劫的人,目的就是为了牟取不正当的利益,岂会轻易同意解除合同。
要是在生活中,不幸遇到困难,又更不幸遇到趁火打劫的人,不得不违心签订卖房卖地、借款合同的,我们建议最妥当的是委托专业合同纠纷律师协助处理,事情重大,越早找律师越有利,心里也越安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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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的合同是无效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乘人之危的合同是无效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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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是上周去签的合同,但是他的合同比较特殊,并不是自愿签订的,咨询下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律师回复] 对乘人之危行为的认定,应从主客观两方面来认定:
从主观要件来说,不法行为人明知对方处于危难之际,而提出不公平的合同条件,迫使对方接受。所以,其主观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明知对方处于危难之际,在确定此种故意时,应对危难和急迫情况作出限度。一般来说,如果危难和急迫的情况不十分严重,受害人可以有较多的选择余地,则行为人利用此种情况而与受害人订约,也不能认为是乘人之危。如利用对方迫切需要将某货物脱手而压低货物价格,这种情况涉及交易风险和正常的价格竞争,因此不能认为是乘人之危。二是主观上追求这种不公平的合同条件的实现。从这一点来讲,认为乘人之危的行为具有故意和恶意是不无道理的。
从客观要件来说,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客观上必须要求此种行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乘人之危的行为之所以被法律作为可撤销的行为而非无效的行为对待,关键在于这种行为可能给受害人造成损害。如果受害人认为这种行为造成其损害,则其可以主张撤销,如果其认为没有造成损害,则没有必要提出撤销。尤其是随着时间推移,情事的演进,先前对其有害的,可能逐渐变得对其不利,所以不一定提出撤销。一般来说,乘人之危的行为往往也会使不法行为人取得了超出法律允许限度的利益。但即使在受害人遭受损害的情况下,不法行为人没有获得超出法律允许限度的利益,也可以构成乘人之危。只要受害人遭受了损害,无论此种损害能否以一定的价格计算或计量,也不论是否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均可以认为符合乘人之危的客观要件。
乘人之危的行为与欺诈、胁迫行为一样,都是指一方实施不法行为,而迫使对方作出违反其真意的意思表示。因此,《合同法》第54条修改了《民法通则》的规定,将该合同纳入到可撤销的合同范围之中,允许由受害人决定是否应撤销该合同。如果受害人愿意保持合同的效力,可提出变更合同的某些条款(如降低价格),甚至受害人认为虽然对方有乘人之危的行为但其自愿接受合同条款,也可以使合同有效。如果受害人不愿意保持合同的效力,可要求撤销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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