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城市房子强拆如何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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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城市房子内强拆,被拆迁方需要结合实际情形判断强拆行为是否合法。如果认为不合法,则可以采取报警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对城市房子强拆如何办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阅读这篇文章。
根据规定城市房子强拆如何办?

一、根据规定城市房子强拆如何办?

1、房子拆迁被强拆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被强拆了可能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内搬迁

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二、申请强制拆迁的强制执行申请书会被受理吗?

1、申请强制拆迁的强制执行申请书不一定会被受理

人民法院认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机关;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材料不全的应当限期补正,并在最终补正的材料提供后五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补正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机关对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2、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4)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5)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三、合法修建的房屋被强拆怎么处理?

1、合法修建的房屋被强拆了,可以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

房屋拆迁的前提是房屋及其土地为了公共的利益征收了,房屋或者土地被征收的信息,被征收人可以向国土资源局和规划部门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查看房屋或土地被征收的相关情况。

2、此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维权

(1)掌握强拆证据,向公安报警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遇到了威胁、殴打等暴力手段的,被拆迁人对保利行为掌握相关证据后,向公安报警。如果公安在接到报警后,置之不理时,被拆迁人可以向公安的上一级或者公安所属的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拆迁诉讼

被拆迁人因暴力拆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房屋征收部门若是想要强拆,首先需要提出申请,提出申请的时候,需要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等的相关材料。房屋的所有人,在遇到被拆迁的情形时,首先可以通过阅读现行有限拆迁有关的法律规范,确定相关部门的拆迁行为是否合法,若是合法,那么被拆迁方通常需要在限度的期限内搬迁。对城市房子强拆如何办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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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城市建设用地能合法强拆吗问题解答如下, 建设用地可以合法吗
分为违法建筑和政府对被征收的房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有明确规定,符合条件和程序的,不违法。
的相关法律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领域的行政已经废除。需要的,只能向人民申请司法。
《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不论多长时间违章建筑都不能成为合法的,都会被。
违章建筑查报人员遇有违反建筑法规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时,应立即报告主管建筑机关处理,并执行主管建筑机关指定办理之事项主管建筑机关因查报、检举或其他情事知有违章建筑情事而在施工中者,应立即勒令停工。 违章建筑查报及拆除人员,于执行职务时,应佩带由直辖市、县 (市) 政府核发之识别证;拆除人员并应携带拆除文件。
强制拆迁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法定条件:
一、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申请强制拆迁;二是人民不能强制执行。实践中有些市、县人民政府不守法,违法向申请强制执行,但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二、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实践中,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讼。
三、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
四、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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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用地可以合法强拆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建设用地可以合法吗
分为违法建筑和政府对被征收的房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有明确规定,符合条件和程序的,不违法。
的相关法律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领域的行政已经废除。需要的,只能向人民申请司法。
《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不论多长时间违章建筑都不能成为合法的,都会被。
违章建筑查报人员遇有违反建筑法规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时,应立即报告主管建筑机关处理,并执行主管建筑机关指定办理之事项主管建筑机关因查报、检举或其他情事知有违章建筑情事而在施工中者,应立即勒令停工。 违章建筑查报及拆除人员,于执行职务时,应佩带由直辖市、县 (市) 政府核发之识别证;拆除人员并应携带拆除文件。
强制拆迁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法定条件:
一、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申请强制拆迁;二是人民不能强制执行。实践中有些市、县人民政府不守法,违法向申请强制执行,但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二、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实践中,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讼。
三、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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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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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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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不一定可以被强拆,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拆迁能强拆吗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阅读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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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程序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程序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程序有哪些?
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二、强制拆迁的主体
1、强制拆迁的授权主体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按此规定,强制拆迁的主体只能是人民,其他机关和组织没有强制拆迁的权力。
特别注意:人民只是授权主体,并不是实施强制拆迁的主体,也无权执行强制拆迁。
2、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直接规定为“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的,应由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可以依法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权均属于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定职权,县级以上政府可以责成规划、土地、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具体实施的法定职权,人民不再予以执行。
3、依法实施的优势
(1)其一基层人员少、任务重是当前一个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执行机构更是压力巨大,其二可谓是拆迁户维权的最后一道屏障了,如果也沦为强制拆迁的执行部门,那我们权益就彻底沦陷了,所以规定强制拆迁的主体为行政部门是法律的需要。
(2)在我国地方政府所掌握的力量是不能相比的。制止和拆除违建本身即是土地、规划、城管等部门的份内职责。
(3)拆除违法建筑涉及当事人的重大人身和财产权益,是重大严肃的执法活动。一要合法慎重,作出决定前,应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实体上程序上均应符合法律的规定;二要周密部署,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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