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中是不是能相互继承财产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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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同居关系中是不是能相互继承财产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同居关系中是不是能相互继承财产

一、同居关系中是不是能相互继承财产

如果同居的一方或者双方是有配偶的人,那同居的人之间不存在相互继承财产的可能,这不仅为了维护配偶合法权益,更是为了维护善良风俗,为了保护婚姻制度

如果同居双方均是没有婚姻在身的人,并且符合事实婚姻的要件,双方之间则存在继承关系,即可以相互继承遗产。

如果同居双方均是没有婚姻在身,但不构成事实婚姻,一般情况下不存在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二、继承的财产是不是算夫妻共同财产

继承的财产,如果没有特殊说明,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但是明确由一方继承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明确规定为一方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继承财产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关于法定继承财产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视情况而定。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继承或接受遗赠而取得的财产,属双方共同财产。

2、如夫妻一方或双方所继承的其去世父母的遗产,又如结婚时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但是,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明某项遗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赠与人赠与合同中确定某项财产只赠给夫或妻一方,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尊重被继承人和赠与人的意愿,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物不能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归夫妻一方所有的,在离婚时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比如,男方父亲去世之前,在遗嘱中明确自己死后房子归男方一人所有,排除其他人的权利。男方基于遗嘱继承取得的房产,不能作共同财产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同居关系中是不是能相互继承财产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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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什么是夫妻财产制,什么是夫妻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律师回复] 我国《婚姻法》第24条第1款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法》作为专门调整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对配偶继承权的实际运作给予了全面具体的反映《妇女权益保障法》针对妇女继承权容易受到侵犯的现实,特别强调“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由此可见,对夫妻间继承权的理解和适用,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婚姻关系的合法存在,亦即夫妻身份的现实存续,是夫妻间相互享有继承权的先决条件。只有在婚姻关系依法有效缔结之后,合法有效终止之前,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才享有继承权。
2.夫妻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除了《继承法》所规定的丧失继承权和限制遗产分割份额的情形之外,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干涉或妨碍生存配偶对继承权的享有和行使。
3.夫妻继承权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相混淆。我国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均为共同财产,因而当夫妻一方死亡,其现有财产状态多为夫妻生前共有,并非全部是个人遗产。为此,必须进行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和分割,保障生存一方的共有财产权,同时确定死者个人遗产的价值和范围,认定和保护生存配偶及其他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
4.夫妻继承权不受婚姻存续时间长短的影响,也不受生存一方是否再婚的妨碍。在实践中一定要注意防范和杜绝干涉“寡妇带产再嫁”或干涉“上门女婿带产再婚”等侵犯夫妻继承权的现象。
夫妻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的意思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是什么意思
我国《婚姻法》第24条第1款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法》作为专门调整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对配偶继承权的实际运作给予了全面具体的反映;《妇女权益保障法》针对妇女继承权容易受到侵犯的现实,特别强调“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由此可见,对夫妻间继承权的理解和适用,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婚姻关系的合法存在,亦即夫妻身份的现实存续,是夫妻间相互享有继承权的先决条件。只有在婚姻关系依法有效缔结之后,合法有效终止之前,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才享有继承权。
2、夫妻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除了《继承法》所规定的丧失继承权和限制遗产分割份额的情形之外,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干涉或妨碍生存配偶对继承权的享有和行使。
3、夫妻继承权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相混淆。我国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均为共同财产,因而当夫妻一方死亡,其现有财产状态多为夫妻生前共有,并非全部是个人遗产。为此,必须进行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和分割,保障生存一方的共有财产权,同时确定死者个人遗产的价值和范围,认定和保护生存配偶及其他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
4、夫妻继承权不受婚姻存续时间长短的影响,也不受生存一方是否再婚的妨碍。在实践中一定要注意防范和杜绝干涉“寡妇带产再嫁”或干涉“上门女婿带产再婚”等侵犯夫妻继承权的现象。效裁判符合法定情形而依法提出抗诉,进行再审所必须遵循的步骤和方式。该程序强调无论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以法律为基本结构的体系,而法律则是规范人们行为和活动的准则。因此法律的制定、实施也必须以自由为基础,充分维护和保证人们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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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相互之间有继承权吗
同居关系双方互相没有继承权,如果有子女的,则子女享有继承权,但同居的男女双方因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不属于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也就不满足继承的法定条件,因此没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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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什么算夫妻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什么是夫妻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第24条第1款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法》作为专门调整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对配偶继承权的实际运作给予了全面具体的反映;《妇女权益保障法》针对妇女继承权容易受到侵犯的现实,特别强调“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由此可见,对夫妻间继承权的理解和适用,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婚姻关系的合法存在,亦即夫妻身份的现实存续,是夫妻间相互享有继承权的先决条件。只有在婚姻关系依法有效缔结之后,合法有效终止之前,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才享有继承权。
2.夫妻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除了《继承法》所规定的丧失继承权和限制遗产分割份额的情形之外,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干涉或妨碍生存配偶对继承权的享有和行使。
3.夫妻继承权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相混淆。我国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均为共同财产,因而当夫妻一方死亡,其现有财产状态多为夫妻生前共有,并非全部是个人遗产。为此,必须进行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和分割,保障生存一方的共有财产权,同时确定死者个人遗产的价值和范围,认定和保护生存配偶及其他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
4.夫妻继承权不受婚姻存续时间长短的影响,也不受生存一方是否再婚的妨碍。在实践中一定要注意防范和杜绝干涉“寡妇带产再嫁”或干涉“上门女婿带产再婚”等侵犯夫妻继承权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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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夫妻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叫夫妻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什么是夫妻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第24条第1款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法》作为专门调整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对配偶继承权的实际运作给予了全面具体的反映;《妇女权益保障法》针对妇女继承权容易受到侵犯的现实,特别强调“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由此可见,对夫妻间继承权的理解和适用,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婚姻关系的合法存在,亦即夫妻身份的现实存续,是夫妻间相互享有继承权的先决条件。只有在婚姻关系依法有效缔结之后,合法有效终止之前,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才享有继承权。
2.夫妻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除了《继承法》所规定的丧失继承权和限制遗产分割份额的情形之外,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干涉或妨碍生存配偶对继承权的享有和行使。
3.夫妻继承权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相混淆。我国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均为共同财产,因而当夫妻一方死亡,其现有财产状态多为夫妻生前共有,并非全部是个人遗产。为此,必须进行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和分割,保障生存一方的共有财产权,同时确定死者个人遗产的价值和范围,认定和保护生存配偶及其他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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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是什么含义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夫妻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是什么含义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夫妻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是什么意思
我国《婚姻法》第24条第1款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法》作为专门调整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对配偶继承权的实际运作给予了全面具体的反映;《妇女权益保障法》针对妇女继承权容易受到侵犯的现实,特别强调“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由此可见,对夫妻间继承权的理解和适用,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婚姻关系的合法存在,亦即夫妻身份的现实存续,是夫妻间相互享有继承权的先决条件。只有在婚姻关系依法有效缔结之后,合法有效终止之前,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才享有继承权。
2、夫妻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除了《继承法》所规定的丧失继承权和限制遗产分割份额的情形之外,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干涉或妨碍生存配偶对继承权的享有和行使。
3、夫妻继承权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相混淆。我国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均为共同财产,因而当夫妻一方死亡,其现有财产状态多为夫妻生前共有,并非全部是个人遗产。为此,必须进行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和分割,保障生存一方的共有财产权,同时确定死者个人遗产的价值和范围,认定和保护生存配偶及其他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
4、夫妻继承权不受婚姻存续时间长短的影响,也不受生存一方是否再婚的妨碍。在实践中一定要注意防范和杜绝干涉“寡妇带产再嫁”或干涉“上门女婿带产再婚”等侵犯夫妻继承权的现象。效裁判符合法定情形而依法提出抗诉,进行再审所必须遵循的步骤和方式。该程序强调无论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以法律为基本结构的体系,而法律则是规范人们行为和活动的准则。因此法律的制定、实施也必须以自由为基础,充分维护和保证人们的自由。
夫妻相互继承遗产的注意事项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夫妻相互继承遗产的注意事项包含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相互继承遗产的注意事项:
1.以婚姻关系为基础。
夫妻间的继承权因结婚而发生,因离婚而消灭。夫妻间继承权的产生以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夫妻登记结婚后尚未同居或同居时间很短,配偶一方死亡的,其配偶继承权应依法承认。认定是事实婚姻的,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非法同居、或婚姻无效,当事人之间不产生继承。
2.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夫妻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享有平等的遗产继承权。任何人不得侵犯和限制夫对妻或妻对夫的遗产继承权,寡妇带产改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在男到女家落户的婚姻中,也应注意保护男方在继承问题上的合法权益。
3.先分割,后继承。
夫妻相互继承遗产时,应当划清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区别。当配偶一方死亡发生遗产继承时,首先应当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然后再开始继承。遗产是由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的部分构成的。继承的只能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遗产,防止将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方个人的遗产进行继承,侵犯生存一方合法权益。
4.离婚诉讼过程中的婚姻当事人不丧失配偶继承权。
离婚判决未生效,不影响夫妻继承权。婚姻关系处于“非常情况”下的继承,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死亡的,由于此时并未就离婚问题做出裁决,双方的配偶身份依然存在,故此时,他方享有继承权。在已下达了裁决书,但尚未生效期间,一方死亡的,他方仍可依其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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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中能相互继承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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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释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夫妻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释义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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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关系的合法存在,亦即夫妻身份的现实存续,是夫妻间相互享有继承权的先决条件。只有在婚姻关系依法有效缔结之后,合法有效终止之前,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才享有继承权。
2、夫妻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除了《继承法》所规定的丧失继承权和限制遗产分割份额的情形之外,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干涉或妨碍生存配偶对继承权的享有和行使。
3、夫妻继承权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相混淆。我国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均为共同财产,因而当夫妻一方死亡,其现有财产状态多为夫妻生前共有,并非全部是个人遗产。为此,必须进行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和分割,保障生存一方的共有财产权,同时确定死者个人遗产的价值和范围,认定和保护生存配偶及其他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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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如何理解相互混装
[律师回复]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视为串通投标的行为,不同投标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中标的,中标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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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中是否可以相互继承财产
同居关系中的财产是不可以相互继承的,因为同居关系不同于夫妻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可以双方平均的分割,同居前的财产是属于个人财产,不用分割,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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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期间财产能怎么分割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解放,婚前同居这一现象俨然已经成为一种流行趋势,但是同居不代表一定会结婚,如果双方最终分手的话,他们在同居期间的财产应当如何分割呢?我国目前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没有明确规定,而是类推适用夫妻财产的分割规定,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如果同居期间的财产能证明为一方财产的,归一方个人所有;不能证明为一方所有的,其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如同居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可见,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会充分考虑双方的男女关系、经济关系、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同居的“程度”和“时间”,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进行处理,不能简单地认定到底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还是个人所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财产所有权与财产继承权有没有联系?
[律师回复] 对于财产所有权与财产继承权有没有联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是一项财产权,这是因为继承权与财产所有权密切相联。
首先,继承权的客体——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其次,继承权的实现,就是遗产所有权转归继承人所有。因此,财产所有权是继承权的基础,继承权是财产所有权的延伸。继承权不同于债权,债权是债权人得向债务人请求其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是一种请求权;而继承财产并不要求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而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取得财产。因此,继承权不属于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该条应理解为,只要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法律就推定其接受继承,且其继承权一直持续下去,直到他人侵犯其继承权时(比如:在未通知其的情况下,他人将被继承人的遗产私分),他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保护自己的权利,否则就丧失了胜诉权,即法律不再保护其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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