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婚前共同出资以一方的名义按揭购买的房屋,离婚时是不是可以作为共同房产分割
具体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了“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二、一方婚前购买、另一方出资装修的房屋是不是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婚前一方出资购买、另一方装修的房屋是不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不可一概而论。
如果双方在谈婚论嫁时出于今后共同所有的目的买房,并由一方出资购房、另一方出资装修的,此种情形下的房屋还是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
当然,如果双方出资比例悬殊,且以后的婚姻持续时间较短,则法院一般会根据双方出资的实际情况,决定房产的分割比例,而不是简单地按双方各半的比例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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