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能否构成刑事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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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诉讼中能构成刑事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可能涉嫌犯罪,构成刑事责任的情形非常多,例如审判人员有枉法裁判行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等。关于遇到民事诉讼中能否构成刑事责任时我们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民事诉讼中能否构成刑事责任

一、民事诉讼中能否构成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中是有可能构成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之间本来是没有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来进行虚假民事诉讼的,情节未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罚款、拘留,当事人构成犯罪的,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二、民事诉讼无能力偿还如何处理

1、民事经济纠纷中,经法院强制执行但还是无力偿还债务的,可由法院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可随时再恢复执行

2、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偿还能力,也没有其他第三人可以代为履行的,执行申请人可以在将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随时申请执行,并且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3、民事赔偿法院已强制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三、民事诉讼流程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流程如下: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民事诉讼中能否构成刑事责任,民事诉讼中能构成刑事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只有败诉方和胜诉方之分,结果本身是不涉及刑事责任的。但是,如果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毁灭证据暴力威胁执法人员等的,都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上述文章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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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能否构成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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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关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最新《民事诉讼法》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零九条人民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行为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他诉讼参与人,还可以是案外人。因为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针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的,因此,无论是谁,只要是其行为妨害了民事诉讼秩序,就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而不论其是否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2.行为人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行为人在诉讼中实施了具体的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该行为在客观上妨碍和干扰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引起了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后果。行为可能表现为作为,如伪造证据或毁灭证据、指使他人做伪证等;也可以是,如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有义务协助人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员拒绝协助人民开展工作等。3.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所谓主观上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希望或放任妨害民事诉讼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造成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结果且追求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是因为过失而造成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结果的,如因为大意或疏忽而丢失了证据等。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4.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一般是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是在诉讼之前或在诉讼结束之后,行为人所实施的在形式上与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类似的行为,虽然有可能也是违法的。但一般不能认为该行为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在个别特殊情况下,在诉讼外实施的行为,符合一定情形的,也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即在人民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处理。同时具备了上述四个要件,就构成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可以对行为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伪造民事诉讼证据,构成犯罪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属于犯罪。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此条法律的关键点在于情节的轻重,要根据伪证是否影响案件事实,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如法官误判),伪证者的主观故意程度和动机,伪证者心智是否正常,是否及时自首悔改而定。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既然伪证者以其卑劣的手段不公平地加害了被伪证者,那么,真相大白后,伪证者就有法律义务接受公正的惩罚。
刑法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伪证者侵犯的是被伪证者各种形式的权利,给被伪证者造成了难以磨灭甚至永久性的伤害,且极大地浪费了法律资源,蓄意挑战了司法和法律公正,扭曲了善良人的诚信观念,破坏了社会的和谐团结,其对社会的危害性远远大于那种轻微的偷盗刑事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不限于刑事诉讼,此罪中所帮助的当事人既包括刑事案件中的自诉人、被告人、被害人,也包括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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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谁承担?
谁提出的诉讼那么谁就必须要承担这个举证责任,除了一些公诉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只是普通的案件,那么他提出了诉讼必然是想自己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最终肯定的裁决,但当事人想要得到这个结果,就必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准备好相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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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什么是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民事诉讼行为因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无须探讨意思要素的影响,只要满足表示行为的要求和法律的规定即可。也就是说,民事诉讼行为要基于意志并能为外界客观识别,并符合法律规定之条件,前者可谓一般要件,后者是特殊要件。如证人作证行为,民诉法第70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表明作证行为须具备证人具有意志和意志得到正确表达即作证行为能被外界所识别即符合民诉法第109条规定的书面或口头起诉形式而能被判断为起诉这两个一般要件外,还须符合诉讼法规定之起诉条件。在这里要注意意志与意思表示的区别,无意志肯定无意思表示,但有意志并不意味着具有了意思表示;无意志或精神错乱的行为不能成立诉讼行为,也不能成立意思表示行为,但具有意志却不具有意思表示则可能成立诉讼行为,却肯定不能成立意思表示行为;如十岁以下儿童,具有意志并能正确表达意志可以作证,却不当然能为意思表示而形成法律行为。需要指出的是,民事诉讼行为中存在有表意行为,是否要求考虑意思要素来确定其成立,值得深思。上文,小编从民事诉讼行为概念入手,简单讲解了民事诉讼行为生效构成要件。简单来说,民事诉讼行为就是民事诉讼主体针对民事案件采取的一系列行为,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和法院的诉讼行为。民事诉讼行为生效的条件比民事法律行为要简单的多,只要满足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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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1、当事人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2、人民法院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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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构成要件有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诉讼当事人指原告人、被告人。
民诉法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二、诉讼参加人既包括当事人,还包括诉讼代理人。
三、诉讼参与人既包括诉讼参加人,还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
当事人承认的构成要素
当事人承认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并对行使审判权产生拘束力的效果,因此它的成立需要具备一定条件:
(1)作出承认的时间必须在诉讼过程中。只有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自认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在诉讼外对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承认应当比照一般的证据进行正常的举证和质证,它不能成为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法定事由。
(2)当事人承认是对于不利于自己的事实的承认。承认的对象是事实,而该事实是由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对方有利的事实。正因为如此,对方当事人对该事实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3)当事人承认必须是明确的意思表示,当事人承认对民事诉讼有较大的约束力和影响力。为了确保自认的真实性和自愿性,我国对当事人承认的成立限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当事人承认必须是明确表示承认,如果当事人默示承认,即,既未表示承认也未表示否认,只有经审判人员履行法定的释明义务后仍然默示的,才能视为承认。
(4)当事人承认必须来源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当事人承认通常是在对方当事人主张该事实后才作出的。如果当事人对于不利己的事实自认在先,对方主张在后,也不妨碍构成自认。因为这仍然具有双方对该事实陈述一致这一承认的本质。对于法律或经验法则是否存在,法律规范的解释适用,事实的法律评价,以及其他法律上的问题,不产生承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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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如何构成伪造的证据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伪造证据是严重妨碍了司法公正的行为,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可以知道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拘留、罚款。 2、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伪证罪的处罚视犯罪情节而定: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事诉讼中虚假陈述是否构成犯罪
[律师回复] 构成虚假诉讼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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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可以被称之为举证责任,是法律规定的各方举证责任划分的问题。“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的证据举证规则,谁主张的事实就需要由谁来举出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这件事情,最好的结果是举证全面确实充分,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目的。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证明责任的首要主体是检察院,检察院需要向法庭递交相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证据。如果是在自诉案件当中就是自诉人作为证明责任的承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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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构成要件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诉讼当事人指原告人、被告人。
民诉法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二、诉讼参加人既包括当事人,还包括诉讼代理人。
三、诉讼参与人既包括诉讼参加人,还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
当事人承认的构成要素
当事人承认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并对行使审判权产生拘束力的效果,因此它的成立需要具备一定条件:
(1)作出承认的时间必须在诉讼过程中。只有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自认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在诉讼外对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承认应当比照一般的证据进行正常的举证和质证,它不能成为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法定事由。
(2)当事人承认是对于不利于自己的事实的承认。承认的对象是事实,而该事实是由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对方有利的事实。正因为如此,对方当事人对该事实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3)当事人承认必须是明确的意思表示,当事人承认对民事诉讼有较大的约束力和影响力。为了确保自认的真实性和自愿性,我国对当事人承认的成立限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当事人承认必须是明确表示承认,如果当事人默示承认,即,既未表示承认也未表示否认,只有经审判人员履行法定的释明义务后仍然默示的,才能视为承认。
(4)当事人承认必须来源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当事人承认通常是在对方当事人主张该事实后才作出的。如果当事人对于不利己的事实自认在先,对方主张在后,也不妨碍构成自认。因为这仍然具有双方对该事实陈述一致这一承认的本质。对于法律或经验法则是否存在,法律规范的解释适用,事实的法律评价,以及其他法律上的问题,不产生承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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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诉讼当事人指原告人、被告人。
民诉法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二、诉讼参加人既包括当事人,还包括诉讼代理人。
三、诉讼参与人既包括诉讼参加人,还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
当事人承认的构成要素
当事人承认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并对行使审判权产生拘束力的效果,因此它的成立需要具备一定条件:
(1)作出承认的时间必须在诉讼过程中。只有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自认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在诉讼外对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承认应当比照一般的证据进行正常的举证和质证,它不能成为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法定事由。
(2)当事人承认是对于不利于自己的事实的承认。承认的对象是事实,而该事实是由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对方有利的事实。正因为如此,对方当事人对该事实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3)当事人承认必须是明确的意思表示,当事人承认对民事诉讼有较大的约束力和影响力。为了确保自认的真实性和自愿性,我国对当事人承认的成立限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当事人承认必须是明确表示承认,如果当事人默示承认,即,既未表示承认也未表示否认,只有经审判人员履行法定的释明义务后仍然默示的,才能视为承认。
(4)当事人承认必须来源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当事人承认通常是在对方当事人主张该事实后才作出的。如果当事人对于不利己的事实自认在先,对方主张在后,也不妨碍构成自认。因为这仍然具有双方对该事实陈述一致这一承认的本质。对于法律或经验法则是否存在,法律规范的解释适用,事实的法律评价,以及其他法律上的问题,不产生承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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