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撞死人赔偿标准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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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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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火车撞死人赔偿标准有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火车撞死人赔偿标准有哪些

一、火车撞死人赔偿标准有哪些

被害人被火车碰撞后死亡的,按照法律规定,丧葬费赔偿标准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死亡赔偿金的发放标准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遭遇车祸被撞伤赔偿标准有哪些

遭遇车祸被撞伤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赔偿金额医疗期间实际花费的数额。

2、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3、误工费按实际情况赔偿。

4、残疾赔偿金按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

5、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城镇或者农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20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三、自行车撞伤人赔偿范围有哪些

自行车撞伤人赔偿范围如下:

一、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如果造成受害人残疾的还需要赔偿受害人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如果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还需要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对于火车撞死人赔偿标准有哪些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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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撞死人赔偿标准都有哪些规定?
根据《铁路法》的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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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火车撞死人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案情简介:
2007年3月1日上午10时许,前往市父母家。横穿铁路时,至山海关的144次列车呼啸而至。她被撞飞后摔倒在路基旁,5天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受害人系违法通过铁路线造成伤害后果,是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根据《铁路法》相关规定,铁路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铁路局下属的有关部门作出这样一份决定。最后,铁路部门只表示,根据1979年颁发的178号文件规定支付400元的赔偿款。
的丈夫张某认为,铁路部门在铁路沿线没有设防护措施,存在过错,否则妻子不会出事。在经过多次磋商仍无结果的情况下,2007年4月,张某将铁路局告上法庭。
终审认为,事发地区属于铁路线路的安全保护区,但是铁路沿线靠近事发地区的一侧未设任何防护措施。铁路方面也承认此处为事故多发地段,但只设了一个警示牌,警示牌上没有禁止通行的规定,相反提示路人“请您注意安全”和“注意瞭望”。这不仅未起到禁止通行作用,相反还误导了行人,最终酿成悲剧。
终审认为,铁路部门先期提出的400元赔偿标准,已不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及生活水平的需要,亦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于是,终审作出了上述判决。
按照铁路运输的性质,铁路与地铁一样都应该属于高速运行、危险性很高的交通工具,发生人身伤害事故,铁路部门也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但是目前来看,作为城市地铁并没有一部相关法律,规定地铁运行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如何赔偿,所以地铁撞人案按照无过错赔偿没有法律上的障碍。而我国《铁路法》的相关赔偿条款还没有修改,所以在审理铁路撞人案件中,还不能超越法律规定,完全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
判出的20万元赔偿款,肯定是综合考虑了多种因素,其中也包括无过错赔偿的因素。判决铁路部门赔偿家属20万元,
第一个理由是出事地点没有设禁行标志,表明铁路部门对于被撞身亡存在过错。
第二个理由是认为400元的赔偿标准,已经不适应当今社会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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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撞死人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案情简介:
2007年3月1日上午10时许,前往市父母家。横穿铁路时,至山海关的144次列车呼啸而至。她被撞飞后摔倒在路基旁,5天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受害人系违法通过铁路线造成伤害后果,是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根据《铁路法》相关规定,铁路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铁路局下属的有关部门作出这样一份决定。最后,铁路部门只表示,根据1979年颁发的178号文件规定支付400元的赔偿款。
的丈夫张某认为,铁路部门在铁路沿线没有设防护措施,存在过错,否则妻子不会出事。在经过多次磋商仍无结果的情况下,2007年4月,张某将铁路局告上法庭。
终审认为,事发地区属于铁路线路的安全保护区,但是铁路沿线靠近事发地区的一侧未设任何防护措施。铁路方面也承认此处为事故多发地段,但只设了一个警示牌,警示牌上没有禁止通行的规定,相反提示路人“请您注意安全”和“注意瞭望”。这不仅未起到禁止通行作用,相反还误导了行人,最终酿成悲剧。
终审认为,铁路部门先期提出的400元赔偿标准,已不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及生活水平的需要,亦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于是,终审作出了上述判决。
按照铁路运输的性质,铁路与地铁一样都应该属于高速运行、危险性很高的交通工具,发生人身伤害事故,铁路部门也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但是目前来看,作为城市地铁并没有一部相关法律,规定地铁运行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如何赔偿,所以地铁撞人案按照无过错赔偿没有法律上的障碍。而我国《铁路法》的相关赔偿条款还没有修改,所以在审理铁路撞人案件中,还不能超越法律规定,完全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
判出的20万元赔偿款,肯定是综合考虑了多种因素,其中也包括无过错赔偿的因素。判决铁路部门赔偿家属20万元,
第一个理由是出事地点没有设禁行标志,表明铁路部门对于被撞身亡存在过错。
第二个理由是认为400元的赔偿标准,已经不适应当今社会的生活水平。
火车撞死人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铁路法》的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企业应当承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担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铁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行车事故是指责任在铁路一方的行车事故,比如列车脱轨、冲突等。而对于正常行驶的火车撞人路外伤亡事故,一般的说来责任并不在铁路一方。铁路方面之所以对伤亡者进行一定补偿(而不是赔偿),是出于人道主义。《铁路法》同条规定的后半部分就很明确:“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即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铁路运输企业对此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不能因此就指责说火车是“撞人白撞”。因为,火车“撞人”与公路交通车辆“撞人”是在完全不同的情形下发生的。数千吨重的火车运行起来,钢轮与钢轨的磨擦力很小,而惯性速度又很大。火车在铁路线以正常速度运行,如果发现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的人员,火车司机在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之后,毫无别的办法,只能任凭数千吨重的列车在巨大惯性作用下继续向前滑行直至停下。在列车有效制动距离以内,火车撞人是司机根本无法避免的,完全属于不可抗力。
那么火车司机是不是可以预见行人而随时采取预防人身伤亡的措施呢?答案是否定的。在公路交通车辆事故处理中,交管部门引入了“路权”的概念,即事故的责任由没有“路权”的车辆全部承担或者按“路权”大小由双方分担。铁路是火车专属的行驶线路,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行人在铁路上没有任何“路权”,就是说行人根本不应该在铁路上行走坐卧。火车司机在驾驶的时候,不需左顾右盼避让来往行人车辆,只需要集中精力?望前方。看过列车时刻表的人都知道,火车运行时间都精确计算到每分钟。如果火车司机也像汽车司机一样时刻准备随时停车以避让铁路线上的行人,不但会带来更大的事故隐患,危及后续列车旅客的人身安全,而且整个行车计划非打乱不可,维护铁路正常运输秩序是根本不可能的,由此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更加巨大。
据我所知,火车撞人即使铁路方面无过错,也会对受害者进行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由以上资料可见交通肇事与火车撞死人时间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根据《铁路法》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企业应当承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担赔偿责任,而不是我们所说的交通肇事,在火车撞死人事件中。其实算做了交通事故上的特殊情况,所以特殊情况还需要特殊分析,我们也可以在有疑问时进行法律咨询,帮助我们更好地解决事件!
火车撞死人如何赔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简介:
2007年3月1日上午10时许,前往市父母家。横穿铁路时,至山海关的144次列车呼啸而至。她被撞飞后摔倒在路基旁,5天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受害人系违法通过铁路线造成伤害后果,是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根据《铁路法》相关规定,铁路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铁路局下属的有关部门作出这样一份决定。最后,铁路部门只表示,根据1979年颁发的178号文件规定支付400元的赔偿款。
的丈夫张某认为,铁路部门在铁路沿线没有设防护措施,存在过错,否则妻子不会出事。在经过多次磋商仍无结果的情况下,2007年4月,张某将铁路局告上法庭。
终审认为,事发地区属于铁路线路的安全保护区,但是铁路沿线靠近事发地区的一侧未设任何防护措施。铁路方面也承认此处为事故多发地段,但只设了一个警示牌,警示牌上没有禁止通行的规定,相反提示路人“请您注意安全”和“注意瞭望”。这不仅未起到禁止通行作用,相反还误导了行人,最终酿成悲剧。
终审认为,铁路部门先期提出的400元赔偿标准,已不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及生活水平的需要,亦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于是,终审作出了上述判决。
按照铁路运输的性质,铁路与地铁一样都应该属于高速运行、危险性很高的交通工具,发生人身伤害事故,铁路部门也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但是目前来看,作为城市地铁并没有一部相关法律,规定地铁运行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如何赔偿,所以地铁撞人案按照无过错赔偿没有法律上的障碍。而我国《铁路法》的相关赔偿条款还没有修改,所以在审理铁路撞人案件中,还不能超越法律规定,完全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
判出的20万元赔偿款,肯定是综合考虑了多种因素,其中也包括无过错赔偿的因素。判决铁路部门赔偿家属20万元,
第一个理由是出事地点没有设禁行标志,表明铁路部门对于被撞身亡存在过错。
第二个理由是认为400元的赔偿标准,已经不适应当今社会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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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火车撞后赔偿问题分析,被火车撞后赔偿标准
因受害人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穿越铁路线路,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铁路作业区域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若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义务的,承担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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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火车撞死人应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火车撞死人应该如何处理问题解答如下, 《铁路法》的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企业应当承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担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铁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行车事故是指责任在铁路一方的行车事故,比如列车脱轨、冲突等。而对于正常行驶的火车撞人路外伤亡事故,一般的说来责任并不在铁路一方。铁路方面之所以对伤亡者进行一定补偿(而不是赔偿),是出于人道主义。《铁路法》同条规定的后半部分就很明确:“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即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铁路运输企业对此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不能因此就指责说火车是“撞人白撞”。因为,火车“撞人”与公路交通车辆“撞人”是在完全不同的情形下发生的。数千吨重的火车运行起来,钢轮与钢轨的磨擦力很小,而惯性速度又很大。火车在铁路线以正常速度运行,如果发现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的人员,火车司机在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之后,毫无别的办法,只能任凭数千吨重的列车在巨大惯性作用下继续向前滑行直至停下。在列车有效制动距离以内,火车撞人是司机根本无法避免的,完全属于不可抗力。
那么火车司机是不是可以预见行人而随时采取预防人身伤亡的措施呢?答案是否定的。在公路交通车辆事故处理中,交管部门引入了“路权”的概念,即事故的责任由没有“路权”的车辆全部承担或者按“路权”大小由双方分担。铁路是火车专属的行驶线路,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行人在铁路上没有任何“路权”,就是说行人根本不应该在铁路上行走坐卧。火车司机在驾驶的时候,不需左顾右盼避让来往行人车辆,只需要集中精力?望前方。看过列车时刻表的人都知道,火车运行时间都精确计算到每分钟。如果火车司机也像汽车司机一样时刻准备随时停车以避让铁路线上的行人,不但会带来更大的事故隐患,危及后续列车旅客的人身安全,而且整个行车计划非打乱不可,维护铁路正常运输秩序是根本不可能的,由此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更加巨大。
据我所知,火车撞人即使铁路方面无过错,也会对受害者进行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由以上资料可见交通肇事与火车撞死人时间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根据《铁路法》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企业应当承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担赔偿责任,而不是我们所说的交通肇事,在火车撞死人事件中。其实算做了交通事故上的特殊情况,所以特殊情况还需要特殊分析,我们也可以在有疑问时进行法律咨询,帮助我们更好地解决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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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铁路上人行走被火车撞死,死者家属打关司赔偿案例
[律师回复]   2008年8月20日13时30分左右,由合肥开往芜湖方向的上海铁路局所属16215次货运列车通过桥头集车站西看守道口时,肥东县桥头集镇红光村44岁的村民葛某从未全部封住铁路道口的防护栏杆缺口处通过,穿越铁道。道口监护员李某未能及时有效制止其抢过行为,致使葛某被列车撞倒后当场死亡。  葛某正值壮年,上有80多岁的父母,下有上中学的儿子,这顶梁柱突然倒下,家庭陷于“瘫痪”。葛某的家人要求赔偿,可铁路部门只准备安慰性地给付2000元安葬费,双方就赔偿数额差距过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葛某85岁的老父亲年老体弱,加上老年丧子,悲伤过度,不久含恨去世。2009年4月,葛某的母亲、妻儿将上海铁路局告上了肥东县,请求判令赔偿各项损失计35万余元。  肥东县一审认为:葛某作为健全的成年人,在抢过列车即将通过的火车道口时,应当预见危害身体和生命安全,但他没有预见,葛某对自身死亡的后果虽无故意,但具有重大过失,故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上海铁路局管理不善,设置的道口栏杆没有将道路全部封住,客观上造成行人在道路封闭情况下仍有通行的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同时,上海铁路局的道口监护员李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未能及时有效制止葛某的抢过行为,没有完全尽到监护职责,上海铁路局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3名原告认为,道口监护员未尽监护职责,上海铁路局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上海铁路局认为其在事故中无责的抗辩,没有理由,不予采纳。一审斟酌案情后,确定上海铁路局承担的损失赔偿比例为40%。判决上海铁路局赔偿葛某家人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11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上海铁路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原审判决未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分析认定,不符合法定程序。上海铁路局在原审中向法庭提交了安徽省发改委《关于加快实施全省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工作的通知》关于无人看守道口栏杆设置半遮断路障的规定,证明了此案事故发生处该无人看守道口栏杆设置成半遮断状态符合规定的情况,上海铁路局完全尽到了监护管理责任。原审无视该文件规定,主观认定其未尽监护职责,明显缺乏依据。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葛某的死亡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依法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1995年颁布的《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规定:“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行监护后,其性质仍为无人看守道口。”铁路无人看守道口栏杆系半遮断路障,平时无论有无火车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栏杆始终处于关闭状态,行人从半遮断一端留有行人通过的缺口处通行,只有有汽车等车辆通过时监护员确认没有火车来临后,才将栏杆打开抬起,监护车辆通过,确保通行车辆的安全。上海铁路局一审时向法庭提交了公安机关对本案事故发生后依法侦查、现场勘验的证据材料,证明了葛某不听监护员李某的制止,趁监护员李某转身接车的时候,突然强行抢越道口,导致其被火车撞击身亡的情况。原审认定监护员李某没有完全尽到监护职责没有事实依据。根据《铁路法》第58条:“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综上,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上海铁路局不承担民事责任。  3名原告答辩称:原审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均已认真分析,上海铁路局提出的安徽省发改委的文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为该文件达不到行政规章的级别。本案的发生完全是因上海铁路局的过错而引起的,表现在:火车司机没有确保安全驾驶;道口监护员李某没有正确履行职务,擅离职守;上海铁路局的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不到位。由于上海铁路局存在以上重大过错,所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系指在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处,设专人对通过道口的车辆和行人实施监督和防护,以保障道口安全畅通。道口监护人员负责劝阻行人、车辆遵章通行。本案中,道口监护员李某对道口疏于监管,在葛某穿越铁路道口时,其未能进行劝阻和制止,李某未能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因而其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上海铁路局对本起事故应当承担次要责任。上海铁路局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久前,葛某亲属从肥东县领取了上海铁路局给付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计1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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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农村户口人在火化区死亡的必须要火化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需要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赔偿标准分为城镇和农村标准;城镇居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而农村居民是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实务中,普遍采取审查以户籍为主,收入居住情况为辅的原则,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就业或者安家、定居的情况及其普遍,这部分农村户籍人员的收入、生活支出与城镇户籍的人并无什么不同,因此以死者经常居住地作为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的条件更公平、更切合实际,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此外,数个受害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的,如有一人符合城镇标准的,那么其他的受害人也一并适用城镇标准赔偿,即“同命同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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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农村户口人在火化区死亡的必须要火化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需要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赔偿标准分为城镇和农村标准;城镇居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而农村居民是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实务中,普遍采取审查以户籍为主,收入居住情况为辅的原则,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就业或者安家、定居的情况及其普遍,这部分农村户籍人员的收入、生活支出与城镇户籍的人并无什么不同,因此以死者经常居住地作为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的条件更公平、更切合实际,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此外,数个受害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的,如有一人符合城镇标准的,那么其他的受害人也一并适用城镇标准赔偿,即“同命同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失火罪最高能判死刑吗能判死刑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失火罪最高能判死刑吗能判死刑吗问题解答如下,   失火罪的情节轻重,最高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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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此外就是各省高院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暂行规定,如江西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制定的《关于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立案数额标准的暂行规定》中对失火罪作了如下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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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酒驾撞死人和醉驾撞死人有什么区别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开车撞死人的情况很多。
1,无过错的情况撞死了,比如你正常行驶,对方突然冲向你,撞死了人,你只需要承担百分之十的损失。只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刑事责任,不用坐牢。
2,其他的有轻微过错但是没有故意的。比如不遵守通规则,撞死人,百分百承担赔钱的责任,只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违反刑法,也没有刑事责任,不用坐牢。
3,有刑法规定的过错情节,撞死人的。比如酒后驾车、醉酒驾车等情况,这时候你违反的就是刑法,就需要坐牢。
4,故意撞死人。不必说,枪毙都可能 。
通俗的说,关键在于你做错的地方,如果只是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不允许的,那就只有行政责任,赔钱就行了,不用坐牢。如是刑法不允许的,或者是两者都不允许的,那就肯定要坐牢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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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撞死人和醉驾撞死人有什么区别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开车撞死人的情况很多。
1,无过错的情况撞死了,比如你正常行驶,对方突然冲向你,撞死了人,你只需要承担百分之十的损失。只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刑事责任,不用坐牢。
2,其他的有轻微过错但是没有故意的。比如不遵守通规则,撞死人,百分百承担赔钱的责任,只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违反刑法,也没有刑事责任,不用坐牢。
3,有刑法规定的过错情节,撞死人的。比如酒后驾车、醉酒驾车等情况,这时候你违反的就是刑法,就需要坐牢。
4,故意撞死人。不必说,枪毙都可能 。
通俗的说,关键在于你做错的地方,如果只是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不允许的,那就只有行政责任,赔钱就行了,不用坐牢。如是刑法不允许的,或者是两者都不允许的,那就肯定要坐牢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工伤死亡,法律有规定必须火化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工伤死亡,法律有规定必须火化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劳动者受工伤死亡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火化的,劳动者的亲属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工亡待遇。
一、工亡待遇: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如果该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也不支付工亡待遇,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到;
3、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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