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以妻子名义贷款离婚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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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丈夫以妻子名义贷款离婚如何处理?如果您和您的丈夫在离婚时能够就该笔贷款债务的偿还责任由何方承担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如您和您的丈夫约定离婚后该笔贷款债务由您的丈夫偿还,但因您的丈夫系以您的名义进行贷款,债权人大概率会向您主张偿还贷款的权利,您据此先行偿还该笔贷款后,可以就该笔债务向您的丈夫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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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丈夫以妻子名义贷款离婚如何处理

若贷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您作为主贷人,即以您的名义贷款,您丈夫作为共同贷款人,即次贷人共同贷款的话,此笔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上情形均基于您对于该笔贷款是知情的,反之,如果该笔贷款的相关手续系您丈夫个人办理,但该笔贷款被认定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的话,一般也是会被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如何区分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是该问题的重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由此可知:

(1)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由一方签名,另一方事后对该笔债务追认;

(2)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实践中,此债务通常认定为小额债务;

(3)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实践中,此债务通常为大额债务。债权人若想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应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等。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您和您的丈夫在离婚时能够就该笔贷款债务的偿还责任由何方承担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如您和您的丈夫约定离婚后该笔贷款债务由您的丈夫偿还,但因您的丈夫系以您的名义进行贷款,债权人大概率会向您主张偿还贷款的权利,您据此先行偿还该笔贷款后,可以就该笔债务向您的丈夫进行追偿。

二、离婚后共同债务会变成一方债务吗?

通常不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如果在离婚做财产分割时,一方或双方已经就夫妻共同债务与债权人达成合意,确定由一方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则共同债务就“变成”了一方债务。

三、夫妻一方清偿共同债务后能否向另一方追偿?

简单说,婚姻存续期间的清偿不能追偿,离婚之后的清偿可能存在追偿空间。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处于共同共有状态,没有追偿的基础。离婚之后的追偿则具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是介绍丈夫以妻子名义贷款离婚如何处理。按照有关规定,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个主要的点就是对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共同意思表示简单说就是夫妻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只不过是两人的行为。如果不存在共同意思表示,则可能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如:只有一方签字,另一方不进行追认确认。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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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育权的定义  夫妻有依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并应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同时,夫妻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迫或干涉。  
二、单身女性有生育权吗  以往,只有结了婚的人才能生孩子,未婚的人即使到了适合生育的年龄也不能生孩子。现在这种情况有了变化。2001年《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开始正式施行。该《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所以,单身女性也有了生育权。  在此,我们还需提醒大家的是:这个条例只是吉林省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并不适用吉林省以外的地区。如果有其他地区的单身女性希望生育子女的,还要以当地的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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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看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用于共同生活才需要分配。
一、借款“说不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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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欠款“道不明”,应按夫妻共同债务承担
虽然夫妻一方经营所负债务,可以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个人清偿,但必须是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前提。
三、债务“已分割”,同样必须承担偿还责任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即使夫妻财产已经分割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都要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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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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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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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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