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的义务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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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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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一方违约后,另一方的义务有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的义务有什么

一、一方违约后,另一方的义务有什么

按通常情况,在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一方当事人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

但是,在违约行为发生并造成损害之后,如果不加以有效控制和处理,可能会使损害的后果继续扩大。

所以为了避免可能会产生更大的损失,在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继续扩大。

如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然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同费用,应当由违约方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

二、根本违约和一般违约有什么区别

根本违约与一般违约的区别在于合同目的是否实现。根本违约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严重违约行为。一般违约是当事人一方违约,但合同目的还可以实现的一般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一方违约后,另一方的义务有什么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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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夫妻一方违约,另一方有义务偿还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只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需要共同偿还,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是共同债务另一方可以不负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扩展资料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参考资料:中国网:《婚姻法》参考资料:人民政府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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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违约, 另一方有义务偿还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只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需要共同偿还,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是共同债务另一方可以不负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扩展资料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参考资料:中国网:《婚姻法》参考资料:人民政府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合同中一方违约另一方有义务偿还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只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需要共同偿还,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是共同债务另一方可以不负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扩展资料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参考资料:中国网:《婚姻法》参考资料:人民政府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一方违约另一方违约另外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吗?
[律师回复] 可以。一方违约情形严重,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守约方可要求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或就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责任的关系所谓违约金责任是指一方违约后,适用的以支付违约金为内容的民事责任。违约金具有约定性,而解除合同具有消灭合同效力的法律后果,那么解除合同与违约金责任二者能否并存呢对此,我国合同法并未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在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应允许另一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因为违约金的主要作用就在于制裁违约行为以担保债务履行,合同的解除是因为一方违约而产生的,对于此种过错行为应当通过收取违约金的办法加以制裁。有人认为违约金是以有效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就同时失效,合同解除仅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笔者认为,合同解除不应当影响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只要违约金条款可以适用于相应的违约行为,就应当允许当事人追究违约方的违约金责任,这正是违约金条款的价值所在。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所谓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但对于合同解除以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如何处理,则是合同解除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合同解除如果有溯及力,就要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如果没有溯及力,则解除以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当事人对已经履行的部分不负恢复原状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承认合同解除在一定情况下具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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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违约后,另一方的义务有哪些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一方违约后,另一方的义务有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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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违约责任属于什么义务
[律师回复] 对于违约责任属于什么义务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作为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重要措施的违约责任制度与合同债务联系密切。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债务不履行所导致的结果,是以债务存在为前提的另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法律表现。因此,违约责任和合同债务的关系可以归结为:债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责任是债务不履行的结果。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与其他的法律责任相比,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因此,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不同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所导致的结果。构成违约,必须存在有效成立的合同关系,而且存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事实。因此,违反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相区别的重要特点。
(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守约方才能基于合同向违约方提出请求或提讼,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对违约方提出请求或诉讼。
(4)当事人可以预先约定违约责任。当事人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违约责任预先约定。例如预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预先设定免责条款等。当然,当事人对违约责任的预先约定必须公正合理,否则将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
(5)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双重属性。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毋庸置疑,法律通过对违约方的制裁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同时也可以起到预防或减少违约现象发生的作用。另一方面,根据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违约责任以损害赔偿作为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具有较强的补偿性。根据违约责任的补偿性,一方在违约后,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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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违约后,另一方的义务有什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一方违约后,另一方的义务有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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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含义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含义问题解答如下,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违约责任承担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是指由于当事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引起的违约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下列两个方面的内容:
①违约责任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一方合同当事人有过错的,由该方自己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分别承担。
②无过错的违约行为,可依法减免责任(如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
2、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凡违反合同的行为,除了免责的外,都必须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3、赔偿实际损失原则
所谓实际损失,是指违约方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在事实上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一般情况下,实际损失,包括财物的减少、损坏、灭失和其他损失及支出的必要费用,还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4、全面履行
这里所说的全面履行,是指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等)后仍应按合同要求全面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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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的含义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的含义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是什么意思
《合同法》第6
8、69条的规定反映的是不安抗辩权的问题。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向另一方先为给付,当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明显减少或恶化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时,应当先为给付的一方可以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拒绝履行其义务。其又称拒绝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在对方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后,不安抗辩权归于消灭。
不安抗辩权的发生需具备三项要件:
一,双务合同的双方的债务的履行时间不同,一个在先,一个在后,如果是同时履行,则只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双务合同成立后对方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
三,对方财产明显减少,有可能影响其给付义务的履行。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都是在双务合同中运用的一项法律制度,它为善意签约人提供了一种自我保护,同时在宏观上具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功能,但两者是不能等同。
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的区别有哪些
在审判实践中,对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较难区分,因此有必要对两者进行比较。
1、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
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义务先行作出履行还是同时作出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中止履行合同而寻求法律救济。相反,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当事人的债务履行顺序存在先后之分。若没有履行时间的先后顺序,则仅仅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则不会发生不安抗辩权的余地。
正是因为如此,故而法律将行使不安抗辩的权利赋予先行履行的一方,而对方则无权行使。但具体到明示预期违约上,该制度主要是涉及不安抗辩制度所不能包容的内容,即不安抗辩的适用条件之一是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或出现其他不能履约的恶化情况,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而明示预期违约则是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这里无履行债务时间的先后之别。
2、行使权利主体不同。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主体仅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而预期违约合同任何一方都可提出。
3、行使权利所依据的原因不同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四种情况,且是具有确切证据;而预期违约不限于此,明示的预期违约非常好理解,对于默示预期违约其所依据的情况主要有:
一、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不佳,没有能力履约;
二、商业信用不佳,有不能履约的危险;
三、债务人的实际状况表明债务人有违约之危险。
4、法律救济方法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债权人可以中止自己的对待给付,但若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则债权人仍需履约,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担保,则债权人可解除合同。默示预期违约则规定在对方不提供履约保证时,债权人可选择解除合同或不解除合同,同时也可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5、过错是否为构成要件上不同。
预期违约制度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明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明确向另一方作出其将届期不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行为人从主观上以某种积极行为侵害对方的期待债权,其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在默示预期违约中,债务人是以其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主要债务,它是以债务人不按期提供履行保证为要件,虽未明确向对方传达该意思,但其行为可看出债务人是不能按时履约的,此也表明债务人主观上存有过错。
而不安抗辩权,其成立无须对方主观上存在过错,只要其财产或其经营在缔约后明显恶化并导致难为对待给付的危险即可,不就其何种原因所引起。从我国《合同法》第68条所规定的4种情况上可看出不安抗辩权基本上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而与不安抗辩权相联系的《合同法》第69条所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上,则与《合同法》第108条即默示预期违约的规则基本相同。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什么意义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由于当事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引起的违约责任。在发生违约事实的情况下,只有当事人有过错,才能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将不承担违约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下列两个方面的内容:
①违约责任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一方合同当事人有过错的,由该方自己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分别承担。例如,在来料加工合同中,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质量不合要求,要承担违约责任。承揽人本应按合同规定对来料先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加工成品。但是,承揽人没有对定作人提供的来料进行检验,而直接把不合格的原料制成质量次的成品。在这种情况下,承揽人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②无过错的违约行为,可依法减免责任(如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
二、无过错责任
这一原则是指凡违反合同的行为,除了免责的外,都必须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不管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还是公民个人,只要因过错违约,均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在法律面前,在合同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三、赔偿实际损失
所谓实际损失,是指违约方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在事实上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一般情况下,实际损失,包括财物的减少、损坏、灭失和其他损失及支出的必要费用,还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当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对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当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全面履行
这里所说的全面履行,是指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等)后仍应按合同要求全面履行。也就是说,违约方承担了经济责任后并不能代替合同的履行,不能自然免除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不能免除过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只要受害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违约方又有能力履行,违约方就必须继续履行未完成的合同义务。
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释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释义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是什么意思
《合同法》第6
8、69条的规定反映的是不安抗辩权的问题。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向另一方先为给付,当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明显减少或恶化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时,应当先为给付的一方可以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拒绝履行其义务。其又称拒绝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在对方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后,不安抗辩权归于消灭。
不安抗辩权的发生需具备三项要件:
一,双务合同的双方的债务的履行时间不同,一个在先,一个在后,如果是同时履行,则只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双务合同成立后对方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
三,对方财产明显减少,有可能影响其给付义务的履行。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都是在双务合同中运用的一项法律制度,它为善意签约人提供了一种自我保护,同时在宏观上具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功能,但两者是不能等同。
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的区别有哪些
在审判实践中,对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较难区分,因此有必要对两者进行比较。
1、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
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义务先行作出履行还是同时作出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中止履行合同而寻求法律救济。相反,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当事人的债务履行顺序存在先后之分。若没有履行时间的先后顺序,则仅仅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则不会发生不安抗辩权的余地。
正是因为如此,故而法律将行使不安抗辩的权利赋予先行履行的一方,而对方则无权行使。但具体到明示预期违约上,该制度主要是涉及不安抗辩制度所不能包容的内容,即不安抗辩的适用条件之一是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或出现其他不能履约的恶化情况,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而明示预期违约则是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这里无履行债务时间的先后之别。
2、行使权利主体不同。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主体仅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而预期违约合同任何一方都可提出。
3、行使权利所依据的原因不同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四种情况,且是具有确切证据;而预期违约不限于此,明示的预期违约非常好理解,对于默示预期违约其所依据的情况主要有:
一、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不佳,没有能力履约;
二、商业信用不佳,有不能履约的危险;
三、债务人的实际状况表明债务人有违约之危险。
4、法律救济方法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债权人可以中止自己的对待给付,但若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则债权人仍需履约,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担保,则债权人可解除合同。默示预期违约则规定在对方不提供履约保证时,债权人可选择解除合同或不解除合同,同时也可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5、过错是否为构成要件上不同。
预期违约制度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明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明确向另一方作出其将届期不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行为人从主观上以某种积极行为侵害对方的期待债权,其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在默示预期违约中,债务人是以其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主要债务,它是以债务人不按期提供履行保证为要件,虽未明确向对方传达该意思,但其行为可看出债务人是不能按时履约的,此也表明债务人主观上存有过错。
而不安抗辩权,其成立无须对方主观上存在过错,只要其财产或其经营在缔约后明显恶化并导致难为对待给付的危险即可,不就其何种原因所引起。从我国《合同法》第68条所规定的4种情况上可看出不安抗辩权基本上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而与不安抗辩权相联系的《合同法》第69条所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上,则与《合同法》第108条即默示预期违约的规则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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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违约后,另一方的义务是哪些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一方违约后,另一方的义务是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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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是什么含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是什么意思
《合同法》第6
8、69条的规定反映的是不安抗辩权的问题。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向另一方先为给付,当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明显减少或恶化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时,应当先为给付的一方可以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拒绝履行其义务。其又称拒绝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在对方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后,不安抗辩权归于消灭。
不安抗辩权的发生需具备三项要件:
一,双务合同的双方的债务的履行时间不同,一个在先,一个在后,如果是同时履行,则只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双务合同成立后对方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
三,对方财产明显减少,有可能影响其给付义务的履行。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都是在双务合同中运用的一项法律制度,它为善意签约人提供了一种自我保护,同时在宏观上具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功能,但两者是不能等同。
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的区别有哪些
在审判实践中,对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较难区分,因此有必要对两者进行比较。
1、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
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义务先行作出履行还是同时作出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中止履行合同而寻求法律救济。相反,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当事人的债务履行顺序存在先后之分。若没有履行时间的先后顺序,则仅仅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则不会发生不安抗辩权的余地。
正是因为如此,故而法律将行使不安抗辩的权利赋予先行履行的一方,而对方则无权行使。但具体到明示预期违约上,该制度主要是涉及不安抗辩制度所不能包容的内容,即不安抗辩的适用条件之一是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或出现其他不能履约的恶化情况,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而明示预期违约则是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这里无履行债务时间的先后之别。
2、行使权利主体不同。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主体仅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而预期违约合同任何一方都可提出。
3、行使权利所依据的原因不同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四种情况,且是具有确切证据;而预期违约不限于此,明示的预期违约非常好理解,对于默示预期违约其所依据的情况主要有:
一、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不佳,没有能力履约;
二、商业信用不佳,有不能履约的危险;
三、债务人的实际状况表明债务人有违约之危险。
4、法律救济方法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债权人可以中止自己的对待给付,但若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则债权人仍需履约,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担保,则债权人可解除合同。默示预期违约则规定在对方不提供履约保证时,债权人可选择解除合同或不解除合同,同时也可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5、过错是否为构成要件上不同。
预期违约制度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明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明确向另一方作出其将届期不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行为人从主观上以某种积极行为侵害对方的期待债权,其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在默示预期违约中,债务人是以其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主要债务,它是以债务人不按期提供履行保证为要件,虽未明确向对方传达该意思,但其行为可看出债务人是不能按时履约的,此也表明债务人主观上存有过错。
而不安抗辩权,其成立无须对方主观上存在过错,只要其财产或其经营在缔约后明显恶化并导致难为对待给付的危险即可,不就其何种原因所引起。从我国《合同法》第68条所规定的4种情况上可看出不安抗辩权基本上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而与不安抗辩权相联系的《合同法》第69条所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上,则与《合同法》第108条即默示预期违约的规则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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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违约,另一方应该如何解除合同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一方违约,另一方应该如何解除合同问题解答如下, 一方违约另一方要解除合同,可以根据合同的内容来看,只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者有约定的解除条款,则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方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订立以后,当事人一方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即是该当事人违约。违约的形式有很多,包括迟延履行债务、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不按约定的地点履行等。但是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另一方享有解除权,只有在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另一方才享有解除权。
另外在写解除合同通知书时,应规范书写,其内容必须提及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条款及相应解除权,具体内容应包括:
(1)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事实。
(2)当事人违约等导致发生合同解除权的事实。
(3)合同中约定的合同解除权。
(4)绝对明确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5)对违约情况追究的权利保留。
要在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内,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方预期违约,另一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吗
[律师回复] 可以。一方违约情形严重,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守约方可要求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或就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责任的关系所谓违约金责任是指一方违约后,适用的以支付违约金为内容的民事责任。违约金具有约定性,而解除合同具有消灭合同效力的法律后果,那么解除合同与违约金责任二者能否并存呢对此,我国合同法并未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在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应允许另一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因为违约金的主要作用就在于制裁违约行为以担保债务履行,合同的解除是因为一方违约而产生的,对于此种过错行为应当通过收取违约金的办法加以制裁。有人认为违约金是以有效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就同时失效,合同解除仅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笔者认为,合同解除不应当影响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只要违约金条款可以适用于相应的违约行为,就应当允许当事人追究违约方的违约金责任,这正是违约金条款的价值所在。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所谓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但对于合同解除以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如何处理,则是合同解除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合同解除如果有溯及力,就要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如果没有溯及力,则解除以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当事人对已经履行的部分不负恢复原状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承认合同解除在一定情况下具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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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违约后,另一方的法律义务有什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一方违约后,另一方的法律义务有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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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违约责任过重法院是否有审查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违约责任过重,没有主动审查的义务,必须由一方当事人向提出申请,才能审查违约责任是否过重。《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依照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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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过重法院是否有审查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违约责任过重,没有主动审查的义务,必须由一方当事人向提出申请,才能审查违约责任是否过重。《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依照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一方违约另一方能不能中止履行合同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一方违约另一方能否中止履行合同
合同一方违约,另一方应该依法中止合同履行。不能自行中止合同。
二、关于合同的履行在《合同法》中有什么规定
1、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4、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5、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6、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7、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8、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9、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0、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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