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合同无效有无时效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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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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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认定合同无效有无时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认定合同无效有无时效

一、认定合同无效有无时效

认定合同无效是没有时效限制的,可以随时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哪些情况合同判定为无效

以下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1、主体不适格签订的合同。即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合同。例如,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签订违法违规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4、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即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即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6、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无处分权的合同有没有效

无处分权的合同是否有效,视具体情况而定。

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如果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如果未经追认的,该租赁合同是无效的,需要赔偿相对人的损失。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认定合同无效有无时效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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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没有限制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在同一诉讼之可以确认无效的合同份数,因此,可以同时提出请求确认多份合同无效,法院也会立案进行审理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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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无效合同如何认定,怎么认定无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无效合同怎么确认无效合同的认定不仅是一个法律技术问题,也是一个科学判断问题。司法实务中的合同形形,涉及方方面面,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无效,具有相当难度。况且在不同时期的立法中,对之也有不同的语言表述。目前对无效合同的认定和处理,存在尺度不
一、处理混乱等问题,导致大量不应无效的合同被认定无效。笔者认为,当前对合同效力认定的标准应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一兜底条款的规定可以认为是对无效合同标准的高度概括,是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定标准。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同无效的根本性原因,从广义上来看,《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等规定都可以看作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里如何把握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规范意旨是正确认定无效合同的关键。判断某一法律条款是否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虽然强制性规定通常使用“必须”、“不得”、“禁止”、“应当”等措辞,但是,由于《合同法》颁布较晚,此前的许多法律、行政法规带有一定的计划经济的成分,使用了大量“必须”、“不得”、“禁止”、“应当”,其中有许多并非合同法立法本意上的“强制性规定”,如果仅以条文存在上述措辞就认为属强制性规定,显然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笔者认为,判断某一法律条款是否强制性规定,应从该部法律的立法目的,违反该条款对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等方面进行考量。法律授权由法官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具体确认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
二、无效合同怎么处理无效合同的无效是绝对的、当然的、自始的无效。无效合同经主张无效或诉请确认无效之后,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及《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类型主要有:
①返还财产(包含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的折价补偿这一特殊方式)。当事人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②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前两种是对内法律效果,后一种为对外的法律效果。尽管我国法律对合同无效后的处理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现实中的无效情形要复杂得多,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要按法律原则性规定意旨具体情况具体处理。一是返还财产应适用恢复原状的原则。对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或者绝大部分已经履行完毕,标的物又符合行业标准或约定标准可供利用的,该合同无效后处理就不应再适用返还原则,而应当折价返还。对于返还标的物导致显失公平的,应将此情形视为不能返还财产,须对标的物损耗的价值或价格降低的价值进行补偿。而对于如标的物已经被使用,不再能反映原貌或者原价值的,可采用返还原物基础上,由加害一方赔偿其他损失;或者由有过错一方继续使用,适用金钱返还(赔偿)的做法,以此弥补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二是对主体不适格等无效合同应按有效处理。对因主体资格不合格而导致合同无效,但合同已经全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完毕的,应当无效合同按有效合同的原则进行处理。主要原因在于主体资格的无效与合同履行后果的损失并无因果关系。合同履行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就不能因为合同无效而否认交易的真实性,不能人为地否定交易基本规律。对于合同双方的轻微违法情节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对于双方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导致合同继续履行不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但合同已经绝大部分履行完毕的;对于双方当事人虽有违法情节,但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以及其它类似情况存在的,应当按有效合同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并根据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存在的过错、过失,合理分担双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总之,无效合同制度体现了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妥协。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才能成为认定无效合同的依据,不同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规范力不同,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故此,司法上要强调与时俱进地适用法律,在当代尤须坚持公私利益兼顾、私权优先和鼓励交易原则,尽可能多地考虑认定和处理的社会效果,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合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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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亲戚孩子未到结婚年龄,而登记为婚姻关系,后又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如何认定婚姻无效确认之诉?
[律师回复] 当婚姻确认无效后,如何认定婚姻无效确认之诉?
无效婚姻能否进入再审程序进行再审,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关于“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的规定。笔者认为,“解除婚姻关系”与确认婚姻无效有根本区别,“解除婚姻关系的生效判决不得再审”的规定,不适用婚姻无效案件。
“解除婚姻关系”与确认婚姻无效的区别
1.两者性质不同 “解除婚姻关系”是形成之诉,确认婚姻无效是确认之诉。“解除婚姻关系”是特指因离婚诉讼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不包括确认婚姻无效。而且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是在婚姻无效制度制定之前,根本不可能包括确认婚姻无效。
2.两者法律要件不同 “解除婚姻关系”是以婚姻有效为前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要件;而确认婚姻无效,则以婚姻无法律效力为前提,以婚姻违法为要件。
3.两者诉讼程序不同 离婚案件采取通常程序,两审终审。而目前的婚姻无效案件,采取特别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制。
4.两者申请再审目的不同 申请对“解除婚姻关系”案件再审,其目的在于恢复婚姻关系,所涉及的是一个单纯的身份(婚姻)关系恢复问题。而婚姻无效案件的再审,并非是要恢复婚姻关系,而是要重新确认婚姻效力,主要涉及的是婚姻性质或效力问题,并由此引起财产性质的变化。
5.两者再审的法律后果不同 由于两者性质不同,申请再审目的不同,再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解除婚姻关系”案件再审的结果是唯一的,即恢复婚姻关系。而无效婚姻再审的法律后果是多方位的,既可能引起婚姻性质或效力的变化,也可能引起财产性质诸多不同的法律效果。
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的原因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离婚案件中的财产是可以再审的,只有婚姻关系不得再审。那么,解除婚姻关系的生效判决为什么不得申请再审,其主要原因是:解除婚姻关系再审的目的就是要求恢复原婚姻关系,但再审并不能实现这一目的。
首先,离婚后一方再婚,其原婚姻关系难以恢复。离婚后一方再婚时,不愿意再复婚,而与之再婚的一方也不愿离婚,在这种情况下 ,再审难以解决恢复婚姻关系问题。
其次,法律无法强制婚姻双方和好。第
三,如果双方有恢复婚姻关系的条件和愿望,可以重新进行登记结婚,通过复婚恢复婚姻关系。第
四,再审的标准不好把握。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身就是一个容易存在不同认识的标准。有些离婚案件,经过一审甚至二审,判决离婚了,如何判断原判是错的?再审也难以有效解决。
无效婚姻可以再审的理由
1.法律上没有障碍 认为婚姻无效案件不得再审,主要是混淆了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与确认婚姻无效的界限。对此,已如前文所述,确认婚姻无效与“解除婚姻关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案件。由于两者性质不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关于“解除婚姻关系”不得再审的规定,当然不适用婚姻无效。因而,对婚姻无效案件再审,在法律上没有障碍。
2.婚姻无效案件可以再审 “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之所以不能再审,主要是已经解除的婚姻关系,难以通过再审恢复。而婚姻无效再审的目的,并不在于恢复婚姻关系,而是重新确认婚姻效力。而确认婚姻效力所涉及的法律效果的范围较广,既包括身份(婚姻)关系,也包括身份财产关系,不是一个单纯的身份关系问题。而就单纯的身份(婚姻)关系来讲,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原判将无效婚姻错误地认定为有效婚姻,再审时则改判为婚姻无效,从而消灭其婚姻关系。二是原判将有效婚姻错误地认定为无效婚姻,再审时则改判为婚姻有效,这时则有可能恢复婚姻关系。但应当注意的是,对原判认定为无效、再审认定为有效婚姻,并不必然发生恢复婚姻关系的效果,能否恢复婚姻关系,要从实际出发,按如下三种情况处理:第
一,通过离婚诉讼按有效婚姻解除婚姻关系。有相当多的当事人是在双方矛盾激化,无法共同生活时,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或者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主张(或法官发现)婚姻无效,而被宣告婚姻无效。对这种情况,即使再审认定婚姻有效,当事人也会通过离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按有效婚姻处理财产。第
二,一方或双方已经再婚,则不一定恢复婚姻关系。对于在宣告婚姻无效时,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但因宣告婚姻无效导致一方或双方已经再婚,再审确认婚姻有效时,则不一定发生恢复婚姻关系的效果。比如,再婚双方均属于善意者,一般应当认定后婚有效,前婚至后婚成立之日起消灭。第
三,具有恢复婚姻关系条件的,可以恢复婚姻关系。如双方均没有再婚,或者一方或双方再婚被认定无效者,则可以恢复婚姻关系。因而,无效婚姻在客观上是可以再审的。
3.婚姻无效案件应当再审 婚姻无效案件申请再审,所涉及的一般都是婚姻效力判断错误,而婚姻效力判断错误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十分严重:第
一、可能导致刑事责任判断错误。这主要是对婚姻有效与无效的判断错误,可能导致重婚罪与非罪的错误。第
二、可能导致婚姻关系非正常消灭。第
三、可能导致财产性质判断错误,造成当事人重大财产损失。因婚姻效力认定错误,其财产性质随之错误,当事人在财产上自然蒙受损失。第
四、婚姻有效与无效,只能依靠公权力解决,不能通过私权力解决。对于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后,当事人愿意恢复婚姻关系,可以由当事人自行解决,即复婚。但婚姻有效与无效的确认,私权力没有用武之地,只能通过公权力解决,因而,再审是唯一途径。第
五、对婚姻无效案件进行再审,可以预防和纠正婚姻无效案件的恶意诉讼和恶意判决。婚姻无效采取一审终审制,缺乏二审监督机制,如果又不允许再审,则可能会导致一些人钻法律空子,进行恶意诉讼或恶意判决,破坏法律尊严,损害当事人利益。
公司的的合同由于种种原因显示无效撤销了,经过这次事件以后,想问关于合同无效撤销,怎样认定合同无效,认定无效后我公司该承担怎样的后果?
[律师回复] 你好,合同无效撤销的法律后果有: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单方返还。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

二,双方返还。双方返还,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部收归国库。
2.折价补偿。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3.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存在(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
(3)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依第58条的规定,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
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朋友打算和人签合同,但是听说有的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想问一下认定合同无效的标的是什么?
[律师回复] 认定合同无效的标的不仅是一个法律技术问题,也是一个科学判断问题。司法实务中的合同形形色色,涉及方方面面,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无效,具有相当难度。况且在不同时期的立法中,对之也有不同的语言表述。目前对无效合同的认定和处理,存在尺度不一、处理混乱等问题,导致大量不应无效的合同被认定无效。笔者认为,当前对合同效力认定的标准应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一兜底条款的规定可以认为是对无效合同标准的高度概括,是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定标准。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同无效的根本性原因,从广义上来看,《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等规定都可以看作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这里如何把握违反“强制性规定” 的规范意旨是正确认定无效合同的关键。判断某一法律条款是否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虽然强制性规定通常使用“必须”、“不得”、“禁止”、“应当”等措辞,但是,由于《合同法》颁布较晚,此前的许多法律、行政法规带有一定的计划经济的成分,使用了大量“必须”、“不得”、 “禁止”、“应当”,其中有许多并非合同法立法本意上的“强制性规定”,如果仅以条文存在上述措辞就认为属强制性规定,显然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笔者认为,判断某一法律条款是否强制性规定,应从该部法律的立法目的,违反该条款对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等方面进行考量。法律授权由法官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具体确认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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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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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和客户签了一份合同,现在我想去确认合同无效。朋友告诉我说要符合主体条件,所以我想知道确认合同无效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属于确认之诉的范畴,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确认之诉具有以下特征:

(1)法院只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确认,而并不判另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

(2)当事人提起确认之诉的目的是谋求法院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不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判。

(3)由于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没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之争,故法院的裁判不存在执行问题。
对于确认之诉来说,根据当事人请求的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肯定的确认之诉和否定的确认之诉。
可以看出,确认合同无效属确认之诉,那么确认合同无效主体一般是合同当事人,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提起,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是无权提起的,因为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所以第三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合同双方当事人)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即合同的效力确认,因为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当事人不涉及第三人,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不存在合同上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第三人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主体不适格,第三人无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这个观点是从法理上阐述的,实务中具体法条没有相关的规定合同外第三人无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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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观点认为,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故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应自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应当从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应当自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之日起计算。  笔者同意
第三种观点。试举一例,若甲乙两企业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企业于1997年1月l日借款100万元给乙企业,借款期限为2年,乙企业到期没有还款,甲企业于1999年2月向提讼。如果根据
第一种观点的主张,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从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那么甲企业于1999年2月向人民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这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显然是不利的。而且,主张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自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即是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行为设立时起,就应当熟知法律的明确规定,对所进行的民事行为能否受法律的保护,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有准确的判断。但实际上,很多民事行为属有效、无效抑或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法学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尚且存在诸多争议,却要求民事主体在订立民事行为时便能准确判断,无疑是一种苛求。因此,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不应自无效行为发生时起计算。
第二种观点虽然在司法实务中经常被采用,但是,其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约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时起算财产返还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实质上是将无效民事行为等同于有效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既然无效,当中的关于义务履行期限的约定亦属无效,故不能以之作为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标准。而第三种观点的理由则比较充分。
首先,无效民事行为效力的判定本身是个法律问题,其效力是由人民和仲裁机构等确认的,在被确认为无效之前,除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或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一般都认为该民事行为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如上述例子中无效合同的签订)之日起,即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显然是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其次,所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是当事人的一种主观判断,当事人是否享有合法权益,其权益是否受到侵害,需要人民经过审理后才能确定。在逻辑上,只有民事行为的无效性被确认,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的请求才具有法律依据,才受法律保护。因此,无效民事行为的返还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自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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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无效合同时间多久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认定无效合同时间多久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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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该如何认定无效婚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12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第8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不予支持。”第9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人民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该怎么认定婚姻无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由于婚姻缺乏法定的要件,由此导致了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归于无效。此时确认婚姻无效后,就要对财产、子女以及债务等问题做出处理。那么大家知道无效婚姻财产如何分割吗?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如何认定婚姻无效
1、违反一夫一妻制的无效婚姻。
“婚姻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构成重婚,其再缔结的婚姻无效,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其
二,当事人有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的无效婚姻。
基于提高人口素质、避免遗传疾病的要求,以及长期形成的伦理观念,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是各国婚姻法的通例。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因此,凡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都应当是无效婚姻。我国许多地区长期流行所谓的“亲上加亲”的婚姻陋俗。特别是表兄妹结婚的在过去比较常见。这明显违反婚姻法,必须禁止。
2、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无效婚姻。
我国《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应禁止结婚。法律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目的是为了防止和避免疾病的传染和遗传,以保护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身体健康及其他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后代的健康。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未治愈、先天性痴呆以及某些已被实践证明不应结婚的传染病未治愈者。
在以上情形中,因重婚和有禁止结婚的血亲而导致的婚姻无效是绝对的。对于第三和第四种情形结婚时不具备结婚的条件,后来阻却结婚的事由消失的,不应认定婚姻无效。如结婚时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已治愈的。结婚时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后来都达到婚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不予支持。”
无效婚姻财产如何分割
当事人间形成了无效的婚姻关系,那涉及的无效婚姻财产分割问题该如何分割?
由于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就是指各方根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享。当然,并不是说所有的无效婚姻在分割财产时都完全按以上规定处理,无效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最高人民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此外,还有两项特别规定:
(1)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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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追认有没有时效性?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无效合同追认有没有时效性,合同效力纠纷诉讼有什么特点?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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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确认婚姻无效的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确认婚姻无效的流程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确认婚姻无效的机关包括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
我国对登记机关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申请人、法律责任等规定立法滞后。
通过人民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规定相对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七条规定: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就已办理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条规定:人民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 人民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应当受理。
第六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第七条 人民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无效合同认定的管辖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无效合同纠纷如何确定地域管辖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
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纠纷只能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依民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而不能适用民诉法第二十四条,即不能依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其理由是,如果将无效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依有效合同来确定,就会产生程序性裁定与实体判决之间的矛盾。即在确定管辖进行程序性处理时,推定合同有效,而在实体处理时却又判定同一合同无效,从而形成裁定书与判决书之间的矛盾。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笔者认为,对无效合同纠纷一般亦应按民诉法第二十四条确定地域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理由如下:
一、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分析以上法条内容,我们不难发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合同双方只要在合同书上签名或盖章,合同即告成立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合同生效则还须具备“依法成立”这一条件。可见,合同成立是对合同事实的评价,而合同生效则是对合同价值的评价,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二、无效合同属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这一法律规定,是对无效合同订立、履行全过程的价值否定,但正如前文所述,这种对合同的价值否定只能及于合同的效力,而不能及于合同的有效成立。换句话说,只要符合成立条件,合同即使被确认无效也不能改变其有效成立这一客观事实。
三、民诉法第二十四条中的“合同”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民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这里的“合同”显然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而不是指有效合同。因为要确认合同是否有效,需对合同内容进行实体审查,这已超出了立案庭的职责权限,即便是业务庭的审判人员,一般也不可能在庭审之前确认合同的效力,何况依照法律规定,对管辖权的审查只能进行程序性审查,而不应涉及案件的实体处理。因此,只有将该法条中的“合同”解释为有效成立的合同,才符合立法本意,也便于实践操作。可见,无效合同纠纷确定地域管辖时亦应适用这一法律规定。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被撤销或者中止的,不影响合同中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如果无效合同中已确定了协议管辖条款,那么该协议管辖条款则不因合同的无效而失去效力,也就是说,无效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是有效的,人民在确定此类无效合同管辖时应依合同双方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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