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广西土地征收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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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征收的田地如果属于旱田,补偿标准为5.8万元,每亩征收的土地如果是属于其他农用地,补偿的标准为13.8万元每亩,因此广西土地征收补偿新标准需要根据土地原用途以及面积来进行计算。
2024年广西土地征收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一、广西土地征收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1、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2、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3、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4、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5、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楼房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捣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平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土地征收纠纷怎么处理

1、征地纠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可以跳出某个区域,如对某省国土资源厅的行为不服则可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复议,如果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担心某地方存在地方保护,则应该选择这样的救济途径。

2、征地纠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

3、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

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对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

4、征地补偿协调裁决。

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之为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机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协调,而是裁决,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调的不能进入裁决。

如果在申请协调中遇到两级政府相互推诿的情况下,则应当在协调期满之日向征地批准机关申请裁决,若省内尚无协调裁决办法或协调裁决办法没有规定多长时间协调的,建议在60日后申请裁决。

5、征地纠纷听证制度。

征地纠纷听证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纠纷中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的制度。

三、征地补偿纠纷一般由哪个部门处理

1、征地补偿纠纷一般由上级政府部门处理,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解决。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2、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在征收时,需要根据土地原用途来对被征收方作出相应的补偿。因为土地征收补偿发生纠纷的,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提起诉讼来处理,以上是关于广西土地征收补偿新标准的相关回答,如您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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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上有建(构)筑物的,还应提供有关建(构)筑物的合法证件。
第十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和村、组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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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它费用。
第十九条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征地统一年产值综合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二十条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保管。经村民会议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被征收的土地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经村民会议2/3以上的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的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可以给予被征地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且又未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应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监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40%计算(未利用地按照10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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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按本办法规定标准予以补偿(见本办法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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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征收土地后,安置补助费可以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在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费用。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60%计算(未利用地无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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