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走账合同是否违法
走账合同违法。走账合同,是指只接受和开具发票,有资金流动,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合同,是虚假合同的一种。所以,走账合同是属于违法的合同,没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合同日期倒签是否违法
尽管合同倒签只要是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法,且在某些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均已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实施相关合作事项;
并未因倒签合同给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但倒签合同与企业风险防范的目标相悖,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在实践中应当控制和避免倒签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三、违法分包合同是否有效
违法分包的承包合同无效。我国法律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承包合同无效。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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