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赔偿中如何确认误工时间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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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误工时间的计算需要当事人出具医疗鉴定报告,因此当事人在遭受侵害后,应及时的进行法医鉴定,若未构成伤残,误工时间则是鉴定书中所载的期间。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接下来,我们通过下文具体了解误工费赔偿中如何确认误工时间。
误工费赔偿中如何确认误工时间

一、误工费赔偿中如何确认误工时间

1.误工时间的计算需要当事人出具医疗鉴定报告,因此当事人在遭受侵害后,应及时的进行法医鉴定,若未构成伤残,误工时间则是鉴定书中所载的期间。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若被认定有伤残等级,计算时间只能是鉴定机构在鉴定书上盖章签署日期的前一天,而不能按照鉴定书中所记载的误工时间,因此可能会面临着司法鉴定离受伤日越远,则获得全额支持的机率越大,但定残可能性也会随之降低的情况,这需要受害人根据具体的情况衡量。

二、误工费包括了哪些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1.误工费包括:工资、资金、津贴、课酬等。

2.误工费包含全日制工作收入和兼职工作收入;

3.须以“实际减少”的收入赔偿依据(差额赔偿原则)。

4.受害人为企业经营者时不包括其所丧失的企业经营利益损失。

三、误工费如何计算

计算方式: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A.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x误工时间(天)

B.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误工时间的确定,一般以医院建议休息时间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一般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对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有如下阐述:无收入的受害人,是指受害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受害人正常生活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以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如受害人为无劳动能力人,则无权请求误工费的赔偿。有劳动能力但无收入的人主要是家庭主妇、无业人员等两类。

对家庭主妇而言,虽无收入,但其所承担的家务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务工收入而言,无疑具有支持和保障作用。家庭主妇受害后,整个家庭的收入和开支势必受到影响。如果仅以其无“收入”而对其不予赔偿,显失公平。

对无业人员而言,虽然其暂时无收入,但仍有机会就业并获得收入,因侵权人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结果,这种利益获得的可能性在一定时期内将无法实现。所以对其赔偿符合利益丧失说的立场,也较为公平合理。由此可见,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无收入受害人进行误工费的赔偿,符合公平的价值观。

在计算误工费的时候,需要先确定误工时间和受害人的收入。那么,误工费赔偿中如何确认误工时间?一般是以医疗鉴定报告为准,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页面下方的按钮,直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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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此作为认定工伤或享受相关待遇的前提。
2.以此作为要求连续计算工龄、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工资或生活费、支付经济补偿、办理退休等的前提。经调研,笔者发现目前劳动者存在以下三大认识误区:将档案存放关系与劳动关系混淆。有人误以为档案放在何处就是和哪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有的劳动者因此在离开单位十几年后又到,要求确认与档案所在的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实际提供劳动为前提,如仅是档案存放在某单位,但双方实际并不存在提供劳动、支付劳动报酬、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管理等劳动关系认定的要素,并不会认为双方还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与公司注销之后的债权债务承担混为一谈。有的劳动者在其提供劳动的公司被注销后,要求确认和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债权债务清理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达到补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支付工资等目的。但确认劳动关系主要依靠劳动者给谁提供劳动、谁给劳动者发放工资等情况做出判断,不会因为公司注销之后的债权债务承担问题,而认为劳动者与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这一问题的混淆,导致劳动者白白浪费诉讼精力和成本,不如直接通过主张债权债务承担的方式处理,如,向劳动部门要求上级单位补缴保险费等。将非自愿被安排到其他公司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问题,与前后关联公司的劳动关系确认问题相混淆。有的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此时,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很多劳动者要求确认变更工作前后的所有时间均是和原用人单位或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基于劳动者在各个时间段是分别与不同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这种诉讼请求无疑是得不到支持的。对于这种情况,《条例》已规定“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可依照该规定向新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无需单独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否则,可能会走弯路,白白耽误时间、浪费金钱。(李颖)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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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存在三大认识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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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1、有固定收入的,包括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和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两部分。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纯收入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证明,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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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确认裁定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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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确认裁定错误,利害关系人有什么处罚
[律师回复] 司法确认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但是,并不意味着裁定错误当事人没有救济手段。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确认裁定确有错误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提出异议。人民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可以作出新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异议申请。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实践中,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主要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利害关系人与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中处理的涉案财物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直接提出异议,申请撤销确认裁定。利害关系人还可以直接针对确认的调解协议中涉及的财物,提出确认之诉或者给付之诉,如果获得胜诉判决,利害关系人可依判决直接对抗和否决确认裁定书的效力。人民应当根据判决撤销确认裁定书中对利害关系人不利的部分; 第二种情形,在调解过程中利害关系人并未参与或者参与表达意愿,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实质上却涉及甚至处分了其利益。人民在收到利害关系人主张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并申请撤销的书面材料之后,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到接受询问。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对利害关系人的主张无异议,人民可以撤销原司法确认裁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利害关系人的主张有异议,或者利害关系人一开始即以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通谋侵害自身合法权益作为申请事由的,人民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以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讼。
司法确认错误时, 利益关系人应该如何处置?
[律师回复] 司法确认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但是,并不意味着裁定错误当事人没有救济手段。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确认裁定确有错误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提出异议。人民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可以作出新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异议申请。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实践中,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主要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利害关系人与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中处理的涉案财物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直接提出异议,申请撤销确认裁定。利害关系人还可以直接针对确认的调解协议中涉及的财物,提出确认之诉或者给付之诉,如果获得胜诉判决,利害关系人可依判决直接对抗和否决确认裁定书的效力。人民应当根据判决撤销确认裁定书中对利害关系人不利的部分; 第二种情形,在调解过程中利害关系人并未参与或者参与表达意愿,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实质上却涉及甚至处分了其利益。人民在收到利害关系人主张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并申请撤销的书面材料之后,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到接受询问。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对利害关系人的主张无异议,人民可以撤销原司法确认裁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利害关系人的主张有异议,或者利害关系人一开始即以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通谋侵害自身合法权益作为申请事由的,人民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以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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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的误工时间怎么确定?
误工费的多少有收入水平以及误工时间两个重要的因素。一般情况下收入水平是固定的, 而误工时间的确定就变得极为重要,误工时间一般是有受害者接受医治的医疗机构做出的鉴定决定的,误工时间可以提前到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前一天,误工时间也可以由法院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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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确认裁定错误,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吗
[律师回复] 司法确认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但是,并不意味着裁定错误当事人没有救济手段。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确认裁定确有错误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提出异议。人民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可以作出新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异议申请。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实践中,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主要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利害关系人与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中处理的涉案财物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直接提出异议,申请撤销确认裁定。利害关系人还可以直接针对确认的调解协议中涉及的财物,提出确认之诉或者给付之诉,如果获得胜诉判决,利害关系人可依判决直接对抗和否决确认裁定书的效力。人民应当根据判决撤销确认裁定书中对利害关系人不利的部分; 第二种情形,在调解过程中利害关系人并未参与或者参与表达意愿,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实质上却涉及甚至处分了其利益。人民在收到利害关系人主张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并申请撤销的书面材料之后,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到接受询问。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对利害关系人的主张无异议,人民可以撤销原司法确认裁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利害关系人的主张有异议,或者利害关系人一开始即以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通谋侵害自身合法权益作为申请事由的,人民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以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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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确认裁定错误,侵害了他人的合理利益
[律师回复] 司法确认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但是,并不意味着裁定错误当事人没有救济手段。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确认裁定确有错误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提出异议。人民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可以作出新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异议申请。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实践中,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主要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利害关系人与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中处理的涉案财物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直接提出异议,申请撤销确认裁定。利害关系人还可以直接针对确认的调解协议中涉及的财物,提出确认之诉或者给付之诉,如果获得胜诉判决,利害关系人可依判决直接对抗和否决确认裁定书的效力。人民应当根据判决撤销确认裁定书中对利害关系人不利的部分; 第二种情形,在调解过程中利害关系人并未参与或者参与表达意愿,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实质上却涉及甚至处分了其利益。人民在收到利害关系人主张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并申请撤销的书面材料之后,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到接受询问。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对利害关系人的主张无异议,人民可以撤销原司法确认裁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利害关系人的主张有异议,或者利害关系人一开始即以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通谋侵害自身合法权益作为申请事由的,人民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以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讼。
法人和利益方都认为司法确认的错误,可以申请司法解决吗
[律师回复] 司法确认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但是,并不意味着裁定错误当事人没有救济手段。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确认裁定确有错误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提出异议。人民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可以作出新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异议申请。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实践中,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主要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利害关系人与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中处理的涉案财物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直接提出异议,申请撤销确认裁定。利害关系人还可以直接针对确认的调解协议中涉及的财物,提出确认之诉或者给付之诉,如果获得胜诉判决,利害关系人可依判决直接对抗和否决确认裁定书的效力。人民应当根据判决撤销确认裁定书中对利害关系人不利的部分; 第二种情形,在调解过程中利害关系人并未参与或者参与表达意愿,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实质上却涉及甚至处分了其利益。人民在收到利害关系人主张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并申请撤销的书面材料之后,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到接受询问。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对利害关系人的主张无异议,人民可以撤销原司法确认裁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利害关系人的主张有异议,或者利害关系人一开始即以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通谋侵害自身合法权益作为申请事由的,人民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以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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