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无收入一方可以请求对方帮助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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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无收入一方可以请求对方帮助吗

一、离婚时无收入一方可以请求对方帮助吗

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可以看出,离婚经济帮助应在离婚时提出,要求给付经济帮助一方应存在生活困难现象,同时提供经济帮助一方应有负担能力。

司法实践中,对于一方是否生活困难的认定较为严格,只有在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才存在被认定为生活困难的可能。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协议离婚一方不到场可以离婚吗

协议离婚一方不到场,不能离。协议离婚要求双方必须都到场。申请离婚登记后,冷静期满,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现在协议离婚有如下五个程序:

一、申请离婚。夫妻双方带上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签署《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办公场所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初审。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初审,认为满足离婚条件的,出具《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

三、离婚冷静期。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男女双方任何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均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双方带着相关证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员按工作规范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三、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能判离婚吗

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能不能判离婚,主要看是否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法院确认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的,是会准予离婚的。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离婚时无收入一方可以请求对方帮助吗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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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无收入一方可以要求对方帮助吗?
离婚时无收入一方可以要求对方帮助,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对于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当对其进行帮助,但具体的情况是需要由双方协商进行认定的,在达成一致后生效,无法协商的可以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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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个同学在一家企业单位应聘签合同上班,前天我看到同学的合同是无效的,现在我想咨询一下合同无效答辩状。
[律师回复] 答辩人郭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路×××号,电话185717245××。
  贵院受理的缪某诉答辩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案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485号),现答辩人就本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缪某签订的转让合同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存在无效事由,为有效合同
  答辩人与缪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对涉案商铺的权属情况进行充分沟通后,签订了商铺转让合同,该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该合同不属于欺诈、胁迫手段损害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合同,不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际、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情况,也不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也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答辩人与缪某签订的合同应为合法、有效。
  
二、答辩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和答辩人与缪某签订的合同为两个不同的合同,第三人默认接受了答辩人与缪某的转让合同,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及现实履行情况,缪某不得主张答辩人与其签订的合同无效
  答辩人与武汉世界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虽然其中约定了不得转让、转租等,但合同的效力仅及于答辩人与第三人。若第三人认为答辩人违约,自有第三人向答辩人主张相应权利,由此导致缪某权利受损的,答辩人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然缪某不是答辩人与第三人合同的当事人,其不得以答辩人与第三人的约定主张答辩人与其签订的合同无效。
  实际上,第三人已经知晓了答辩人与缪某签订了转让合同,也接受缪某向其缴纳租金的行为,缪某也实际享受第三人与答辩人签订的合同中答辩人的权利,意味着第三人已经默认接受了答辩人与缪某的转让合同。
  综上,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及第三人默认接受答辩人转让行为的事实,缪某不得主张其与答辩人的转让合同无效。
  
三、缪某在与答辩人签订合同前对涉案商铺权属清晰明白,对答辩人与第三人合同约定也充分了解,在转让合同已经履行并可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主张合同无效,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缪某在与答辩人签订转让合同前,对该商铺的权属及答辩人与第三人的约定清楚明白。现答辩人与缪某的转让合同已履行过半,即将履行完毕,且根据第三人的通知,缪某可将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因此,现缪某主张合同无效,有违民事法律领域的“帝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答辩人与缪某的转让合同合法有效,请求贵院依法驳回缪某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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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个农村朋友涉及到一农村土地转让合同问题,现在想咨询一下农村土地入股流转合同范本问题。
[律师回复] 土地入股合作合同书
甲方: (以下称甲方)
乙方: (以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就乙方以集体土地折价入股与甲方共同建设茶叶生产、加工项目等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方式
乙方以土地使用权向甲方投资入股,甲方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承担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所需的全部资金。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给付红利。
二、合作期限
乙方入股合作期限为 年,自20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乙方入股土地的基本情况
乙方用于投资入股的土地位于 村 组,暂估面积 亩(以实际核定面积为准),四抵界址以有关部门最终确定的红线为准。
土地主要用于茶叶生产、加工、经营所需的生产厂房、办公楼及其他配套设施的建设。
四、乙方分红的标准及结算方式
1、经双方协,乙方入股按下列标准分红:
项目建设投产十年内按保底价每亩每年 元的标准分红给乙方;十年后按每亩每年 元分红给乙方;二十年后按每亩每年 元分红给乙方。
2、乙方不参与甲方经营管理,不论甲方公司经营状况如何,甲方均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给付乙方分红。逾期超过三个月,视为违约,按违约条款处理。
3、甲方按年与乙方进行红利结算,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甲方将乙方应得的第一年度红利款付到乙方指定的帐户。以后,在上一年度期满前30日给付下一年度红利。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的约定交付入股土地并要求乙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甲方承担办理入股土地使用权证所需费用。
2、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地块上具有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3、甲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4、甲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使其荒芜、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5、甲方在入股土地上可以修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道路及其它相关生产必须设施。
6、甲方负责组织筹集建厂资金,确定投资规模,规划使用土地。
7、在本合同期满后,甲方若需继续使用该土地,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权。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股权红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入股的土地。
2、乙方有权监督甲方使用土地的情况,并要求甲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3、乙方应协助甲方按合同规定行使土地使用权,帮助甲方协调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与其它承包户主发生的用地用水、用电、道路、治安等方面的纠纷,不干涉甲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提供入股土地所有资料,积极协助甲方办理合法土地使用权证到 名下。
5、乙方必须维护甲方的生产、生活环境,保护甲方的正常工作秩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甲方生产、生活,破坏经营秩序,如造成甲方损失,乙方负责全部经济赔偿。
七、合同期满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1、甲方在与乙方不再续签合同的条件下,在当时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立、安装、购置的相关设施、设备及可移动的构(附)建物等,甲方自行拆除归甲方所有。
2、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无偿归乙方所有。
八、其它约定
1、在合作经营期间内,土地所有权仍归入股人所有,但不得在以土地入股经营期内挪作他用,不得对银行及其它经济体作为抵押。
2、甲方在原土地入股份额外,与他方进行合作,接受他人土地入股并进行投资,其入股土地及投资资产自然形成另外的法律关系,(包括购买土地进行投资)。如进行资产整合、改组、原土地入股人(乙方)有权享有优先权。
3、如生产经营需要,企业向银行借贷资金用于发展生产,必须征得乙方同意,原则上土地不能作为贷款风险抵押物。
4、地面建筑物、构筑物以合作公司名义报建审批,乙方有义务积极协助办理全部手续,使建设生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5、甲方有权对整个建设项目进行规划、设计,确定建设施工方案。
6、建成投产后,生产工人优先在土地入股人中选拔。有技术、有能力,品德优良者优先进入生产管理层,待遇与其他人平等。
7、本协议一经签订,依据《公司法》组建公司董事会,乙方可委派1名股东代表作为公司监事监督公司管理。
8、合同到期后,如公司经营正在良性循环,甲方有权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与乙方续签合同,具体条款另行协商。
9、合同期内,如果该土地被国家重大项目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甲方投入的所有资产及建筑物、附属物设施的补偿费全部归甲方所有,土地补偿费归乙方所有。不可抗力的天灾人祸所造成的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九、合同的变更、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2、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3、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
十、违约责任
1、一方违约应按乙方叁拾年红利总和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对方全部经济损失。
2、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材料。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行规定的除外。

一、争议解决的方法
1、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可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解。不愿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2、在调解或诉讼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止正在进行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订出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鉴证单位(签章)
签订日期: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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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个朋友涉及到一运输毒品问题被公安人员拘留,现在想寻求一份运输毒品无罪辩护词问题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陈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陈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一审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了陈某某,查阅了案件材料,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发表辩护词如下,供合议庭评议时采纳。
一、关于陈某某是否构成犯罪的辩护词
陈某某主观上是否明知曹某在贩卖毒品而运输是其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曹某供述是在第一次雇请陈某某之前一个月左右告知过,而在每次雇请前没有再次明确告知,陈某某明确称曹某从来没有告知过,其本人经朋友提醒后有所怀疑,但求证时曹某也没有告知;也就是说,除曹某的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曹某所说属实,故曹某关于告知过陈某某的供述属于孤证,不应当采纳。
另外,陈某某本来的职业是从事黑车运营,曹某所给付的报酬在除去成本后大致符合市场行情,其没有赚取高昂利润,该行为符合其职业特征,且不能从收益角度出发要求被雇佣者陈某某了解雇主曹某的雇请目的和合法性。
因此,辩护人认为,认定陈某某主观上明知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构成运输毒品罪。
二、当然,如果人民法院认为陈某某主观上属于明知,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某构成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没有异议,认为在量刑时对陈某某应当减轻处罚,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1、陈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词。陈某某受雇于曹某,在第三次运输完成回到云南省威信县后才开始怀疑曹某有可能在从事贩卖毒品活动,且在第四次运输途中曾经主动询问过曹某,在曹某没有明确告知的情况下,又基于自身本来从事的是“黑车运营”,曹某每次支付的3000元或者4000元不等的费用,在除去过路费、油费、住宿费、餐费等运输成本后,仍然有利可图,而抱着侥幸心理继续参与,其目的只是为了赚取少量运费。故辩护人认为,陈某某运输毒品罪的主观恶性较小。
2、陈某某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辩护词。陈某某系受曹某的指使、雇佣参与犯罪,实施单纯的运输毒品罪行为,没有实施运输行为之外的其他任何犯罪行为。
3、陈某某既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也不是买家或者卖家,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中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地位,所起作用较小。
4、本案查获的涉案毒品净重虽然达1129余克,但甲基苯丙胺的含量在13%左右,纯度较低。
5、陈某某系初犯、偶犯。之前无前科,平时一贯表现良好,且认罪、悔罪态度好。
6、涉案的毒品尚未流入社会,未对社会造成实质性的危害。
7、陈某某系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和收入来源,父母年迈需要赡养,两个子女尚未成年也需要抚养,如果对其判处的刑期过长,无疑对其整个家庭的影响是巨大的。故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应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量刑时作为酌定情节予以充分考虑。
上述辩护词,恳请合议庭在评议时依法采纳。

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
年 月 日
你好!我有个朋友老爸去世没有留下遗嘱,兄弟姐妹怎么继承遗嘱,所以想寻求一份无遗嘱法院判决书。
[律师回复] 未公证的遗嘱在遗产继承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以由一名或者数名继承人将另外的一名或者数名继承人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由法院来确认遗嘱的法律效力。
相关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可采用如下几种方式:
(一)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公证遗嘱的方式是最严格的遗嘱方式,能确实保障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公证遗嘱也是处理遗嘱继承纠
最可靠的证据。
(二)自书遗嘱。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称为自书遗
嘱。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笔将自己的意思用文字表达出来。
(三)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通常是在遗嘱人不会写字或因病不能写字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但为了保证代笔人书写的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减少纠纷,应由二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它在场见证人和遗嘱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
(四)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由录音机录制下来的遗嘱人口授的遗嘱。用录音遗嘱容易被伪造和剪辑,因此,法律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五)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并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口头遗嘱完全靠见证人表述证明,极其容易发生纠纷。因此法律规定遗嘱人只能在危急的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并且必须有二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用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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