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如何计算?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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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应当是从犯罪之日起开始计算的,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追诉时效应当是根据犯罪所规定的法定最高刑来作出不同的判断的。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如何计算,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如何计算?

一、单位犯罪追诉时效如何计算?

(1)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应当是从犯罪之日起开始计算的,追诉时效的计算日期按照《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犯罪之日起计算。

犯罪之日一般是指犯罪成立之日,但是也有特殊情形。

同时也要注意是犯罪成立之日而不是犯罪既遂之日。

(2)追诉期限的截止日。

追诉期限应该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到审判之日为止。

只要在审判之日还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就可以追诉。

(3)追诉期限的延长。

追诉期限的延长是指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而追诉时效暂时的停止执行。

具体包括如下两种:

①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视频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因此我们可以得知这两天都南京医科大学杀医案是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的。

②同时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该立案不予立案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二、追诉时效起点问题规定是什么

关于“犯罪之日”的理解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是指没有连续与继续犯罪状态的犯罪。犯罪之日应指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由于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而认定犯罪成立的标准也就不同。对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来讲,实施行为之日就是犯罪成立之日;对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成立之日。而在共同犯罪的场合,应以共犯人中最终的行为终了之时,起算对所有共犯人的追诉期限。

关于“犯罪终了之日”的理解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也就是刑法理论上的连续犯、继续犯,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追诉时效终点问题

此问题即“不再追诉”的期限到何时止?问题的答案应该是追诉期限应从犯罪之日计算到审判之日为止。因为任何犯罪事实不经法院审理,犯罪嫌疑人不得被判有罪。“追诉”不只是起诉的意义,更重要的是具有追究刑事责任的意义,而追究刑事责任表现为给予刑罚处罚、给予非刑罚处罚、单纯宣告有罪,而这都是经过审判才能确定的。

三、追诉时效的延长问题是什么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追诉时效的中断问题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刑法强调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故刑法制定了追诉时效的中断制度。

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如何计算,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强制执行的申请,单位犯罪按照我国法律当中的规定,也是存在着追诉时效的法律规定。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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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罪追诉时效应根据具体犯罪的不同,追诉时效的起算点不同。
即成犯罪追诉时效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所谓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由于刑法对不同种类和形态的犯罪所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而其犯罪成立之日的计算标准亦相应不同:
(1)行为犯或以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构成所必需的犯罪,应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
(2)危险犯,应从实施危险行为之日起计算。
(3)预备犯,应从预备犯罪之日起计算。
(4)中止犯,应当分别情况予以确定:如果是在着手实行犯罪后中止犯罪,应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如果在预备阶段中止犯罪,则应从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计算。
(5)未遂犯,应从犯罪未遂成立之日起计算。
(6)共同犯罪,以整体共同犯罪行为得以实施之日起计算。
(7)结果犯,应从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结果加重犯,应从加重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8)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外,而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的犯罪,也应从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确定追诉时效起算点后,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追诉时效按如下时间计算: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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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二、牵连犯的成立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是行为的复数性。也即牵连犯的成立必须有数个犯罪行为的存在,而不仅仅只是触犯了数个罪名。如果一个行为触犯数罪名(如用放火的方法或者放火导致他人被烧死),就不能以牵连犯加以认定,而只能以想象竞合犯论处。
2、是行为的性。也即构成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是在刑法分则上具备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如果虽有数个行为,但其中只有一个行为可以成罪,而其他行为不可成罪(如以色相勾引抢劫他人钱财的,其中色相勾引不能成罪),则也无所谓有牵连犯问题的存在。
3、是行为的异质性。也即构成牵连犯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相同的罪名不能构成牵连犯。例如,行为人以伪造证件印章的方法,诈骗他人钱财,由于伪造证件印章的行为与诈骗的行为均可构成的犯罪,因而就可以牵连犯加以认定。反之,如果行为人连续实施几个相同的犯罪行为,尽管行为与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如以窃得的交通工具去盗窃其他货物),也不能以牵连犯加以认定,而只能以连续犯论处。
4、是行为的牵连性。也即构成牵连犯的数个的不同罪名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这种牵连关系既可以是目的行为与方法(手段)行为的关系,也可以是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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