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应当是从犯罪之日起开始计算的,追诉时效的计算日期按照《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犯罪之日一般是指犯罪成立之日,但是也有特殊情形。
同时也要注意是犯罪成立之日而不是犯罪既遂之日。
(2)追诉期限的截止日。
追诉期限应该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到审判之日为止。
只要在审判之日还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就可以追诉。
(3)追诉期限的延长。
追诉期限的延长是指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而追诉时效暂时的停止执行。
具体包括如下两种:
①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视频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因此我们可以得知这两天都南京医科大学杀医案是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的。
②同时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该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二、追诉时效起点问题规定是什么
关于“犯罪之日”的理解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是指没有连续与继续犯罪状态的犯罪。犯罪之日应指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由于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而认定犯罪成立的标准也就不同。对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来讲,实施行为之日就是犯罪成立之日;对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成立之日。而在共同犯罪的场合,应以共犯人中最终的行为终了之时,起算对所有共犯人的追诉期限。
关于“犯罪终了之日”的理解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也就是刑法理论上的连续犯、继续犯,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追诉时效终点问题
此问题即“不再追诉”的期限到何时止?问题的答案应该是追诉期限应从犯罪之日计算到审判之日为止。因为任何犯罪事实不经法院审理,犯罪嫌疑人不得被判有罪。“追诉”不只是起诉的意义,更重要的是具有追究刑事责任的意义,而追究刑事责任表现为给予刑罚处罚、给予非刑罚处罚、单纯宣告有罪,而这都是经过审判才能确定的。
三、追诉时效的延长问题是什么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追诉时效的中断问题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刑法强调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故刑法制定了追诉时效的中断制度。
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如何计算,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强制执行的申请,单位犯罪按照我国法律当中的规定,也是存在着追诉时效的法律规定。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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