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主体变更是不是违约
合同主体变更不一定构成违约,如果一方主体只是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了,且将书面的名称变更依据和通知送达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则这种情况不算违约。如果不属于这种情况,且合同一方主体变更转让自己的权利义务没有经过对方同意的,则构成违约。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违约是不是可以解除合同
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对于违约方,虽然《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违约方的解除权,但实践中因处理合同僵局的需求仍然很多;
故《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对于非金钱债务的履行不能,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该条虽是关于排除履行请求的规定,但暗含违约方解除合同内容。值得注意的是,违约方只能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与守约方行使法定合同解除权有明显不同,且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三、单方解除合同是不是违约
单方面解除合同不一定属于违约。如果存在下列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的,则单方解除合同不属于违约: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的,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则属于违约,守约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害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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