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赔偿是否由实际车主负责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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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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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交通肇事赔偿是否由实际车主负责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交通肇事赔偿是否由实际车主负责

一、交通肇事赔偿是否由实际车主负责

交通肇事赔偿的负责:

(一)购买的车辆未登记过户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为肇事时车辆的所有人(肇事车辆的购买人,即实际车主)。

(二)挂靠经营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为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取得运行利益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包括挂靠人(实际车主)和具有监督管理义务的被挂靠单位(登记车主)。

(三)承包租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的责任主体为肇事直接侵权人(承包人、租用人)和肇事时车辆的所有人(发包人、出租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交通肇事逃逸交强险是否有赔偿

交通肇事逃逸交强险有赔偿。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三、交通肇事罪交强险是否赔偿

交通肇事罪交强险赔偿。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不超过责任限额。责任限额是保险公司赔偿的最高金额。对于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最高赔偿的金额不超过责任限额,即对于损失金额超过责任限额以上部分,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机动车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对于交通肇事赔偿是否由实际车主负责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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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包租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的责任主体为肇事直接侵权人(承包人、租用人)和肇事时车辆的所有人(发包人、出租人)。
(四)借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按出借人有无过错分别不同情况确定责任主体。如果出借人(肇事车辆所有人)无过错,车辆由借用人支配运行,出借人对借用人的行为不能实施任何控制,也没有获取任何收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由肇事直接侵权人(实际使用人,即借用人)作为责任主体负责赔偿。如果出借人有过错,如明知借用人无驾驶证或者酒后而借用,则出借人与借用人应按各自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赔偿要准备什么材料应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
(一)受伤者身份证、户口本、在杭州的居住证明(如果有);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门诊病历本;
(四)医院住院病历;
(五)医疗费发票、后续医疗费证明,残疾辅助器具费发票;
(六)关于休息误工的医疗诊断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单或者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交税证明,扣发工资收入证明(如果有);
(七)关于需要护理的证明、护理费发票或收条;
(八)交通费住宿费票据;
(九)关于需要营养的诊断证明(如果有);
(十)司法鉴定书和鉴定费发票(如果已鉴定);在实际车主不是实际驾驶者的情况下,要是实际车主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的话,那么此时也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换言之,实际车主不具有过错,那么对事故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此时就由实际的驾驶人员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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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车主是否有责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现实中经常会出现实际车主与驾驶者分离的情况,常见的就是机动车被盗或者熟人之间借车使用。在这样的情况下,若是不小心出了事故,那么呢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发生交通事故,有时候肇事者和车辆的实际车主不是一个人,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失是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那么交通事故中赔偿义务人主要有哪些交通肇事赔偿由实际车主负责吗
(一)购买的车辆未登记过户而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为肇事时车辆的所有人(肇事车辆的购买人,即实际车主)。
(二)挂靠经营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为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取得运行利益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包括挂靠人(实际车主)和具有监督管理义务的被挂靠单位(登记车主)。
(三)承包租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的责任主体为肇事直接侵权人(承包人、租用人)和肇事时车辆的所有人(发包人、出租人)。
(四)借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按出借人有无过错分别不同情况确定责任主体。如果出借人(肇事车辆所有人)无过错,车辆由借用人支配运行,出借人对借用人的行为不能实施任何控制,也没有获取任何收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由肇事直接侵权人(实际使用人,即借用人)作为责任主体负责赔偿。如果出借人有过错,如明知借用人无驾驶证或者酒后而借用,则出借人与借用人应按各自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赔偿要准备什么材料应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
(一)受伤者身份证、户口本、在杭州的居住证明(如果有);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门诊病历本;
(四)医院住院病历;
(五)医疗费发票、后续医疗费证明,残疾辅助器具费发票;
(六)关于休息误工的医疗诊断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单或者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交税证明,扣发工资收入证明(如果有);
(七)关于需要护理的证明、护理费发票或收条;
(八)交通费住宿费票据;
(九)关于需要营养的诊断证明(如果有);
(十)司法鉴定书和鉴定费发票(如果已鉴定);在实际车主不是实际驾驶者的情况下,要是实际车主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的话,那么此时也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换言之,实际车主不具有过错,那么对事故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此时就由实际的驾驶人员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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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交通事故,有时候肇事者和车辆的实际车主不是一个人,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失是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那么交通事故中赔偿义务人主要有哪些交通肇事赔偿由实际车主负责吗
(一)购买的车辆未登记过户而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为肇事时车辆的所有人(肇事车辆的购买人,即实际车主)。
(二)挂靠经营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为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取得运行利益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包括挂靠人(实际车主)和具有监督管理义务的被挂靠单位(登记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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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事故赔偿要准备什么材料应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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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司法鉴定书和鉴定费发票(如果已鉴定);在实际车主不是实际驾驶者的情况下,要是实际车主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的话,那么此时也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换言之,实际车主不具有过错,那么对事故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此时就由实际的驾驶人员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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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吗
实际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要看具体是什么情况:(一)购买的车辆未登记过户而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为肇事时车辆的所有人。(二)挂靠经营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为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取得运行利益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包括挂靠人(实际车主)和具有监督管理义务的被挂靠单位(登记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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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实际车主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现实中经常会出现实际车主与驾驶者分离的情况,常见的就是机动车被盗或者熟人之间借车使用。在这样的情况下,若是不小心出了事故,那么呢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发生交通事故,有时候肇事者和车辆的实际车主不是一个人,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失是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那么交通事故中赔偿义务人主要有哪些交通肇事赔偿由实际车主负责吗
(一)购买的车辆未登记过户而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为肇事时车辆的所有人(肇事车辆的购买人,即实际车主)。
(二)挂靠经营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为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取得运行利益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包括挂靠人(实际车主)和具有监督管理义务的被挂靠单位(登记车主)。
(三)承包租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的责任主体为肇事直接侵权人(承包人、租用人)和肇事时车辆的所有人(发包人、出租人)。
(四)借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按出借人有无过错分别不同情况确定责任主体。如果出借人(肇事车辆所有人)无过错,车辆由借用人支配运行,出借人对借用人的行为不能实施任何控制,也没有获取任何收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由肇事直接侵权人(实际使用人,即借用人)作为责任主体负责赔偿。如果出借人有过错,如明知借用人无驾驶证或者酒后而借用,则出借人与借用人应按各自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赔偿要准备什么材料应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
(一)受伤者身份证、户口本、在杭州的居住证明(如果有);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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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医疗费发票、后续医疗费证明,残疾辅助器具费发票;
(六)关于休息误工的医疗诊断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单或者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交税证明,扣发工资收入证明(如果有);
(七)关于需要护理的证明、护理费发票或收条;
(八)交通费住宿费票据;
(九)关于需要营养的诊断证明(如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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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交通事故,有时候肇事者和车辆的实际车主不是一个人,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失是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那么交通事故中赔偿义务人主要有哪些交通肇事赔偿由实际车主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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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挂靠经营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为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取得运行利益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包括挂靠人(实际车主)和具有监督管理义务的被挂靠单位(登记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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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车借给别人肇事逃逸,车主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不存在的过错的,无需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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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朋友他前几天发生交通事故,被撞伤了,他想要起诉,想问一下对于登记车主与实际车主不一样怎么办,
[律师回复]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往往出现登记车主与实际车主不一致的情形,以往的法律、司法解释对该情行的责任主体认定有着不同的规定,导致法院判决时缺乏统一的适用标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对交通事故案件中出现的登记车主与实际车主不一致的主体责任认定有了明确的依据,这里就经常出现的情形作简单的阐述。
一、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被挂靠人责任主体的认定
以往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中,往往通过“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标准来确定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的责任,如果被挂靠单位收取靠单位相关费用,或者对机动车辆进行运行控制,可判决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没有上述情形,一般只判决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以往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该种情形无明确的规定,对被挂靠人是否存担赔偿责任经常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现对该情形作出明确规定,使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该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二、租赁、借用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主体的确定
对租赁、借用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主体如何确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规定明确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并不意味着机动车出租人、出借人均免除责任,如果机动车的出租人、出借人对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依然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过错主要体现在对机动车使用人的驾驶资格、驾驶能力的审查义务以及对机动车安全性能的安全保障义务等。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的。
三、因盗抢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
对盗抢发生交通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批复》(法释〔1999〕13号): “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受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盗窃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该司法解释体现了运营支配理论,明确了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垫付强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由此可见,侵权责任法与法释〔1999〕13号司法解释对盗抢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认定是一致的。
我朋友几年前买了一辆车,最近他开车的时候肇事逃逸被抓,请问关于交通肇事罪实际判刑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交通肇事罪实际判刑标准是什么有如下回答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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