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队的行政不作为或渎职构成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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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交警队的行政不作为或渎职构成条件有哪些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交警队的行政不作为或渎职构成条件有哪些

一、交警队的行政不作为或渎职构成条件有哪些

交警队的行政不作为或渎职构成条件如下:

1、在客观上具有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不履行行政义务的事实;

2、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

3、具有作为的行政义务;

4、有履行行政义务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行为有什么

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家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三、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交警队的行政不作为或渎职构成条件有哪些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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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队的行政不作为或渎职构成条件是什么
1、行政不作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2、行政主体具有作为的行政义务。3、行政主体有履行行政义务的可能性。4、行政主体在客观上具有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不履行行政义务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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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队的行政不作为或渎职构成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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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山西一交警队长女协警属实近日,网上流传一则通报称,山西省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大队长窦某某因值班女协警尚某某被刑拘。网传通报显示,窦某某,男,1965年生,现任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大队长,经依法侦查查明:2021年9月30日23时许,窦某某趁尚某某在二大队指挥中心值班,以检查工作为名,违背尚某某意愿,使用暴力,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接到报案后,阳泉市公安局首先对窦某某采取停止执行职务、关禁闭措施,初步侦查属实后,于10月10日转为刑事拘留。罪的认定与量刑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女的,都构成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罪。《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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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队的行政不作为或渎职构成条件是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交警队的行政不作为或渎职构成条件是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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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渎职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办理案件 一、罪的概念 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警察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会受到刑事处罚,并视其情节轻重决定判刑的期限;如果不构成犯罪的,将受到纪律处分,或调离警察岗位。 二、职权的一般含义 罪的成立,是以行为人存在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为前提的,而和玩忽职守又和行为人存在一定的职务权限有关.所以,厘清职权(职守)和犯罪之间的关系对认定犯罪尤为必要. 职权(职守),是指行为人享有的一般职务权限或者承担的相应职责.只是从外形上看有一定的权力,但是客观地看没有一般的职务权限的,不是这里的职权(职守).职权不一定是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从法律制度上作综合的、实质的观察,认定行为人享有职权或者得到授权的,就是有职务权限.作为一般的职务权限,职权不一定是法律上有强制力的权力,但其滥用会使对方承担义务或不能行使权利的,也是职权. 三、罪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6、,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四、法律条文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五、的种类 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权力,对明知是无罪的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使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作枉法裁判;或者利用职务包庇、窝藏经济犯罪分子等,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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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办理案件 一、罪的概念 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警察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会受到刑事处罚,并视其情节轻重决定判刑的期限;如果不构成犯罪的,将受到纪律处分,或调离警察岗位。 二、职权的一般含义 罪的成立,是以行为人存在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为前提的,而和玩忽职守又和行为人存在一定的职务权限有关.所以,厘清职权(职守)和犯罪之间的关系对认定犯罪尤为必要. 职权(职守),是指行为人享有的一般职务权限或者承担的相应职责.只是从外形上看有一定的权力,但是客观地看没有一般的职务权限的,不是这里的职权(职守).职权不一定是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从法律制度上作综合的、实质的观察,认定行为人享有职权或者得到授权的,就是有职务权限.作为一般的职务权限,职权不一定是法律上有强制力的权力,但其滥用会使对方承担义务或不能行使权利的,也是职权. 三、罪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6、,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四、法律条文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五、的种类 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权力,对明知是无罪的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使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作枉法裁判;或者利用职务包庇、窝藏经济犯罪分子等,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的行为。
如何认定警察渎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办理案件 一、罪的概念 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警察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会受到刑事处罚,并视其情节轻重决定判刑的期限;如果不构成犯罪的,将受到纪律处分,或调离警察岗位。 二、职权的一般含义 罪的成立,是以行为人存在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为前提的,而和玩忽职守又和行为人存在一定的职务权限有关.所以,厘清职权(职守)和犯罪之间的关系对认定犯罪尤为必要. 职权(职守),是指行为人享有的一般职务权限或者承担的相应职责.只是从外形上看有一定的权力,但是客观地看没有一般的职务权限的,不是这里的职权(职守).职权不一定是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从法律制度上作综合的、实质的观察,认定行为人享有职权或者得到授权的,就是有职务权限.作为一般的职务权限,职权不一定是法律上有强制力的权力,但其滥用会使对方承担义务或不能行使权利的,也是职权. 三、罪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6、,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四、法律条文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五、的种类 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权力,对明知是无罪的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使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作枉法裁判;或者利用职务包庇、窝藏经济犯罪分子等,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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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警察的渎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办理案件 一、罪的概念 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警察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会受到刑事处罚,并视其情节轻重决定判刑的期限;如果不构成犯罪的,将受到纪律处分,或调离警察岗位。 二、职权的一般含义 罪的成立,是以行为人存在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为前提的,而和玩忽职守又和行为人存在一定的职务权限有关.所以,厘清职权(职守)和犯罪之间的关系对认定犯罪尤为必要. 职权(职守),是指行为人享有的一般职务权限或者承担的相应职责.只是从外形上看有一定的权力,但是客观地看没有一般的职务权限的,不是这里的职权(职守).职权不一定是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从法律制度上作综合的、实质的观察,认定行为人享有职权或者得到授权的,就是有职务权限.作为一般的职务权限,职权不一定是法律上有强制力的权力,但其滥用会使对方承担义务或不能行使权利的,也是职权. 三、罪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6、,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四、法律条文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五、的种类 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权力,对明知是无罪的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使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作枉法裁判;或者利用职务包庇、窝藏经济犯罪分子等,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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