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买卖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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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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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的方式来处理。购买合同纠纷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是最佳的处理方式,如果协商补偿可以直接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购销买卖合同纠纷如何处理的问题,下面为您详细的解答。
购销买卖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一、购销买卖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购销买卖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去处理。

当出现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购销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购销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买卖合同纠纷的违约金标准是多少

1、买卖合同纠纷的违约金标准不是法定的。

2、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4、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四、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流程是什么

1、 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 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3、 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5、 宣判

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五、合同纠纷起诉判决后不服怎么处理

不服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的,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购销买卖合同纠纷可以向法院提求诉讼,并提交起诉书和有关的证据材料,符合立案的条件就会受理,受理后法院会依法作出判处,当事人对于判决不服的可以进行上诉。看完上文购销买卖合同纠纷如何处理的内容后,还有其他想要咨询的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会有专业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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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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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若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的材料如身份证、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等若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2、证明购销合同关系和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如买卖合同、订(定)货单证明要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证人证言等保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3、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具体有:交货、收货凭证:如交货单、送货单等货款收支凭证:如收据、银行付款凭证等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如结算清单、欠条等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等证据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由第三人履行的,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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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明购销合同关系和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如买卖合同、订(定)货单证明要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证人证言等保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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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有:交货、收货凭证:如交货单、送货单等货款收支凭证:如收据、银行付款凭证等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如结算清单、欠条等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等证据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由第三人履行的,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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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纠纷要怎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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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售楼广告是不是要约最高人民于2003年4月28日公布了《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该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房地产销售广告要约邀请与要约及约束力范围制定了司法标准。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了重大影响,直接关系到房地产开发商及业主的切身利益。
二、购房者如何避免售楼广告纠纷广告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布的,法律上一直把它作为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将符合条件的售楼广告的法律性质界定为要约无疑是一个重大突破,但对于该解释中所限定的条件我们在司法实践不能忽视,不能将所有的宣传广告中的承诺均视为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售楼广告的条件做出了限定,即:
1、在开发规划范围内;
2、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只有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宣传广告才构成要约,否则仍是要约邀请。但是,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宣传广告的具体的操作标准并不明确,到底什么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这将最终将交由法官自由量裁,而实践中往往关于重大影响的尺度的把握比较含糊。不难看出,“重大影响”是认定宣传广告的一个很关键的内容,也是实践中最难认定和准确把握的,因而也是近年争议一个突出问题。对这个问题,至少有一点可以明确,就是如果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一旦被写入合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并且只要要约邀请一旦具体化,应该被视为要约,也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对于消费者,要想开发商对消费者的广告承诺有保证,最保险的办法还是请律师协助,把广告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形成具体合同内容,才能根本保证购房者的权益。
公司购销合同纠纷,需要律师吗?
[律师回复] 申请仲裁的程序: 一、仲裁申请与受理当事人到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办理立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五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 1、仲裁申请书;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4、仲裁协议; 5、其他证据材料。本会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则通知申请人预交仲裁费,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应通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并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二、选择仲裁员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由当事人双方在仲裁机构聘任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选择仲裁员应把握三条原则: 1、选择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的仲裁员; 2、避免选择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仲裁员; 3、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选出仲裁员。当事人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有效期内选定仲裁员,仲裁机构将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该项权利,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三、仲裁开庭前的准备 (一)研究把握仲裁规则和相应通知书。 (二)提出异议。依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在进入仲裁程序后,对仲裁协议效力或者对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有异议的,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案件书面审理的,应当在规定的答辩期间提出。 (三)提交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讲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四)提出答辩或反请求。 四、开庭和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申请书、答辩状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一)仲裁庭进行事实调查; (二)双方辩论。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三)作出裁决。裁决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五、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调解。调解程序只有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才能开始,不是仲裁程序中的必经阶段。仲裁庭以下几种方法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1、仲裁庭同时与双方进行磋商(俗称面对面)。2、仲裁庭分别与双方进行磋商(俗称背对背)。 3、双方自行磋商。 六、履行裁决与申请强制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裁决。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裁决的结果。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不予受理。 (二)申请强制执行。在一方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裁决结果时,另一方当事人可就裁决结果向申请强制执行。1、申请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提出申请。2、申请仲裁裁定的强制执行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双方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当事人中有一方是公民的为一年。3、当事人向申请强制执行时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当事人应当向提供的材料包括强制执行申请书和仲裁裁决书正本、裁决书送达证明、仲裁协议书或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书以及人民需要的一些其他材料。被执行人在国外的,按照国外的有关要求提供。 七、和解。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本着互利互益原则仍可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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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买卖纠纷在购买之前应注意什么
1、考察开发商实力遇到这种情况,如果是“非买不可”,则要考察拆迁、收购的发展商实力,如果发展商资金运作良好、项目上马快、建设速度快,则回迁速度。房产证相对有些保障。2、先租后买。如果双方均十分满意的话,中介公司建议,双方签订协议,先以交租金的方式每月支付一定金额。等该回迁房的权属证明办理完毕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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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但是中间货物出现问题,引起争执,一直没办法解决,要去诉讼,那么这个购销合同纠纷诉讼管辖规定是啥?
[律师回复]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当然没有异议,问题是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在选择上是否对己方有利。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说认为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可具体到个案中,由于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法律行为,这决定了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买卖合同的双方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不管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具体说来,出卖人必须履行交付约定标的物的义务,而买受人则必须履行支付约定价金的义务。如此看来,买卖合同与其他有名合同最重要、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即一方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一方转移货币的所有权,它包含两个相对的所有权转移。
对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综上考虑后,最后考虑的是选择法院能否对己方有利。实践中,很多的是买卖合同最后演变为欠款纠纷的案件。如原来是供货合同(即工业品买卖合同类或其他),后买方由于各种原因无法结清全部欠款,于是双方又签订一份《还款计划》或《欠条》,如此一来,当债务方不履行还款义务因为双方诉至法院时,案由便是欠款纠纷,而管辖法院也只能是被告住所地。因此,当买受人出现无力还款时,出卖方应综合考虑后再决定是否要与之签订还款协议类文书,以免将来在管辖地方面限于被动。
如何确定购销合同纠纷法院管辖?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为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审判,减少案件管辖权争议,最高人民]1996年9月12日作出了《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并明确规定,“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院以前有关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该规定对以前有关的司法解释作了重大的修改,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司法解释,共规定了三项内容: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地,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它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居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另外,最高人民1998年2月13日公布的法释[1998]3号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是一项关于人民案件管辖问题的程序性规定。不论购销合同是在该规定生效前签订的还是生效后签订的,凡在该规定生效后到人民的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适用该规定,而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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