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走私废物罪既遂的判刑规定是: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该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二、如何判断构成走私废物罪
(一)划清走私废物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是,前者逃避海关监管,后者则不逃避海关监管;前者处罚的是走私行为,后者处罚的是将固体废物在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走私固体废物并在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则既构成走私废物罪,又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应当实行并罚。
(二)划清走私废物罪与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是海关的监管制度,后者侵犯的则是国家的环境保护制度。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后者则不逃避海关监管。
3、前者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走私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就构成犯罪,而后者则是结果犯,要求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4、犯罪对象不同。前者走私的废物应当理解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而后者进口的则是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如果将这些固体废物进口用作原料,必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三、走私废物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和国家对外贸管理制度。其犯罪对象是“境外废物”,具体是指固体废物、液态废物以及气态废物。
《固体废物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固态废物是指,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
所谓的气态废物是指,一般对环境、对人体健康有毒有害,特别是化工厂、钢铁厂、制药厂,以及炼焦厂和炼油厂等及人类生活所带来的生活废气的产生,排放的废气气味大,严重污染环境和影响人体健康。
“境外”废物是指,境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废物。
(二)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指一般主体,自然人个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三)客观方面
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
违反海关法规及国家有规定,主要是违反了《海关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关于国家禁止进口废物或者禁止、限制进口用作原料废物。
行为人主要有两种走私行为,一种是绕关走私,直接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走私上述废物进境;二种是以伪报、瞒报、虚报等手段,以逃避海关监管走私上述废物进境。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是故意构成,即明知是境外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仍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入境。过失犯罪不构成本罪。
如果行为人受到欺骗,将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误认为是普通货物、物品偷运入境的,则不构成本罪,则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废物犯罪不仅涉及到侵犯我国对外贸易制度,也侵害了我国环境污染防治制度。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辩护律师不仅要求熟悉走私废物犯罪法律法规,也需要熟悉环境污染防治等相应法律法规。只有如此,辩护律师才能为当事人争取更好的辩护效果。
犯本罪既遂的,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属于情节严重情形的,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废物罪既遂如何判刑,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中已经给出了非常明确的解答。希望本篇文章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刻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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