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弃继承权什么时候作出
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第1款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意思表示。继承开始后,也就是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处理前,应当理解为处理遗产继承分割的法律文书生效前,不应当理解为遗产已经过户到继承人名下或者继承人已经实际占有遗产之前。
《民法典》及其继承编司法解释(一)都规定放弃继承“应当”在遗产处理前,这一点好理解,也没有争议,因为遗产处理后,继承人根据其继承权已经继承分得了相关遗产,这个时候表示放弃继承,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其分得的遗产的财产权,即遗产的所有权。
而关于放弃继承是不是必须在继承开始后,尽管《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35条也规定了“应当在继承开始后”,但是这个问题不仅理论界仍有不同观点,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判决。
第一种观点认为,放弃继承也可以在继承开始前,因为我国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家庭成员之间通过签订继承契约的方式对将来遗产的分配进行约定,只要该约定符合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意愿,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当是合法有效的,这种契约的内容包括对继承权的放弃。
第二种观点认为,放弃继承应当在继承开始后,也只能是在继承开始后,因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不存在继承权,当然也就不存在放弃继承权的问题。继承开始前,继承人享有的只是理论上的继承期待权,是一种作为继承人的资格,而不是实质性的权利,继承人不能也无法对其作出有效的处分。放弃继承,应当是指对遗产继承权的放弃,即应当是对主观继承权的放弃,而不是对客观继承权即继承资格的放弃。因为只有被继承人死亡后,财产才成为遗产,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才能转化为主观继承权。另外,只有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的范围才能确定,是否存在遗嘱才能清楚,遗产是否足以抵债等重要事项才能有判断和评估的基础。因此,如果允许在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的,不仅缺乏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平性,也不利于继承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种观点,是在同意第二种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尽管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作出,但是基于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等原则,应当对继承开始前作出放弃继承决定的效力进行灵活处理,兼顾公平原则,如果否定其效力可能导致相关主体利益失衡,且与民众普遍接受的风俗习惯相悖的,则应当承认其效力。
二、放弃继承要以什么形式作出
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这是《民法典》第1124条当中的规定,属于新增的规定。《民法典》增加了对于放弃继承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要求,使得放弃继承成为了一项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要式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35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的放弃继承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就是《民法典》第135条规定的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情形,但是法律对于违反形式强制的法律后果却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对于不是采用书面形式,而是以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表示放弃继承的,是否有效?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法律规定放弃继承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就必须得采用书面形式,这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表示放弃继承的应当属于无效,该继承人仍享有继承权,有权正常主张继承遗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律规定放弃继承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主要目的在于,一方面是提醒继承人谨慎作出放弃继承的决定,另一方面是给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决定留下充分的证据,避免在遗产处理过程中发生纠纷,尤其是在遗产不足以抵债的情况下继承人担心承担债务而放弃继承的场合。无论上述哪一方面的立法目的,都是为了明确私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基本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无关,因此,如果当事人有其他充分证据可以证明继承人确实在遗产处理前作出过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也应当认定该放弃继承行为有效,而不应当拘泥于意思表示作出的形式,这也是我国长期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
法律中允许继承人放弃继承,但要求放弃继承遗产必须要以明确的意思表示作出,否则就认为继承人是接受继承的。而对放弃继承也有时间要求,那么,放弃继承权什么时候作出?上文已经做出了讲解。要是你还有疑问的话,建议直接点击页面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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