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写假地址算诈骗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0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5人
专家导读 借条写假地址可能会被认定为是诈骗、也有可能不会。在借条之中故意写假的地址,涉嫌伪造假借条,如果非法占有的财产金额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那么就涉嫌实施了诈骗行为。对借条写假地址算诈骗吗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阅读这篇文章。
借条写假地址算诈骗吗?

一、借条写假地址算诈骗吗?

1、借条写假地址可能会被认定为是诈骗、也有可能不会。

故意伪造假借条的行为可能会构成诈骗罪,也有可能会构成虚假诉讼罪,也有可能并不会构成犯罪。若是借款人在向法院提出债务纠纷诉讼请求时,故意向法院提交了自己伪造的虚假借条,那么此伪造的行为就有可能会构成虚假诉讼罪。

2、借条是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债权凭证。借条需要是真实合法的,伪造借条是否构成犯罪,应当根据具体的事实区别对待:

一般情况下,伪造借条,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没有进行虚假诉讼,那么很难构成犯罪。比如,伪造借条是因对方确实与伪造人存在债务关系,债务原因并不是借款而是所欠劳务费租赁费或者其他费用,这类情况就很难认定为犯罪。

3、伪造借条也可能构成犯罪:

(1)伪造借条可能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成立的要件,伪造证据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受害人本身对行为人没有债务关系,行为人虚构借条可以体现其采用虚构事实的具体行为。

(2)伪造借条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通过伪造的借条进行诉讼,骗取财物的可能构成虚假诉讼。虚假诉讼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诈骗案件被害人是否可以出庭作证?

1、诈骗案件被害人可以出庭作证。

诈骗案属于刑事案件,由检察机关公诉,被害人无需出庭辩护,而是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如果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出庭辩护。

2、对于刑事案件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3、对于民事案件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凭借证人的证言来查清案件事实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视,也是各种诉讼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证据形式。

三、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包括侵犯的客体不同、犯罪主体不同、客观方面的表现、犯罪手段不同等。

1、侵犯的客体不同

诈骗罪只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是单一客体,后者的客体,是复杂客体,除公私财物所有权,还有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所以合同诈骗属于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犯罪;

2、犯罪主体不同

后者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前者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3、客观方面的表现、犯罪手段不同

诈骗罪在手段与方式上没限制,合同诈骗罪只限于利用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和手段进行诈骗,王某的案子,中间牵涉到了一个合同,合同是假的。

合同诈骗罪表现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符合诈骗罪的诈骗行为必须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而不是前或者后,这一过程,本质上就是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过程。

借款人在书写借条的时候,需要在借条之中书写明真实的信息,如果故意写假的信息,有可能会被认定为犯了实施了诈骗行为。对借条写假地址算诈骗吗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7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61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借条写假地址算诈骗吗?
一键咨询
  •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284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812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830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547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618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345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775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284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816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632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220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175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838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417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855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盐城181****8750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京134****9464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沭阳156****4044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借条的起诉地址可以写么
借条能够明确载明起诉地址,有利于确定管辖法院,提升诉讼效率。借贷双方可协商约定与争议事项相关联的地点为管辖法院,不过,这一协议不能违反相关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借条没写地址还能起诉么
在民事诉讼中,通常由被告常驻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使借款合同或借据未明确被告地址,只要能确认被告身份及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即可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借条上没写地址如何办
[律师回复] 对于借条上没写地址如何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还款日期不是借条的必备要件,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催告,但是必须给债务人一个合理的还款期限,诉讼时效是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款对方却不还款时起起算,如果债权人一直不主张的话从写借条那天起开始诉讼时效为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361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借款合同地址怎么样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 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的权利与义务 贷款人权利义务 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贷款人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露于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贷款人的权利主要有: (1)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 (2)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3)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权。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借款人权利义务 1.提供真实情况。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2.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合同对借款有约定用途的,借款人须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接受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当借款为无偿时,借款人须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当借款为有偿时,借款人除须归还借款本金外,还必须按约定支付利息。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 借款合同的特征主要有: 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作为特殊种类物的金钱,因此,原则上只发生履行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 2.借款合同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当贷款人将借款即货币交给借款人后,货币的所有权移转给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处分所得的货币。这是借款合同的目的决定的,也是货币这种特殊种类物作为其标的物的必然结果。 3.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无息借款)。 4.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形式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借款合同如何变更或终止 一、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贷款经办行、借款人及有关各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合同。 二、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应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三、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押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61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借条未写居住地址可以吗
在民事诉讼中,通常由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如果被告的居住地与户籍地不同,应以长期居住地为准确定管辖法院。即使借款合同未载明借款人地址,只要被告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在法院辖区内,法院就有管辖权。因此,合同中未注明地址不影响法院的管辖权。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借款协议上写地址可以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查看公证书和公证处的档案时发现如下问题本人父母与另外一个人在公证处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协议书》,并于1996年执行完毕。现在公证处说是笔误,公证处第二天出具了一份《强制执行公证书》。但从卷宗审批表审批人意见栏看。这件事情发生在1993年.: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1,卷宗被与一个别人的卷合订在了一起、《抵押借款协议书》的落款时间是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五日。可《抵押借款协议书》中并没有写我父母愿意接受强制执行。3,但卷宗中并没有处务会讨论内容文件。5,明显的能看出来是承办公证员书写的。这条是出证得必要条件之一、没有找到公证申请表。但公证处说审批人承认是她填写的审批人意见。审批人意见栏说“经处务会讨论。公证处说是整理卷宗时工作人员疏忽弄丢了: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4。但公证卷宗中公证书签发稿和审批表中都写的是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强制执行公证书》中证明该协议是在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五日在公证员面前签订的。但在谈话记录里有这样的意思表示..”,并认可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也依据公证书正本内容进行了强制执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借款协议上写的地址和公司地址是否一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查看公证书和公证处的档案时发现如下问题本人父母与另外一个人在公证处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协议书》,并于1996年执行完毕。现在公证处说是笔误,公证处第二天出具了一份《强制执行公证书》。但从卷宗审批表审批人意见栏看。这件事情发生在1993年.: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1,卷宗被与一个别人的卷合订在了一起、《抵押借款协议书》的落款时间是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五日。可《抵押借款协议书》中并没有写我父母愿意接受强制执行。3,但卷宗中并没有处务会讨论内容文件。5,明显的能看出来是承办公证员书写的。这条是出证得必要条件之一、没有找到公证申请表。但公证处说审批人承认是她填写的审批人意见。审批人意见栏说“经处务会讨论。公证处说是整理卷宗时工作人员疏忽弄丢了: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4。但公证卷宗中公证书签发稿和审批表中都写的是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强制执行公证书》中证明该协议是在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五日在公证员面前签订的。但在谈话记录里有这样的意思表示..”,并认可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也依据公证书正本内容进行了强制执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借条上没写详细地址可以幺
要是想告人的话得具备这样那样的条件,像要有具体的被告才行。比如说,那个借条上面没写清楚地址,但是只要我们能确定被告是谁,他的信息也够用,而且其他的起诉条件也都满足了,那这个借条上没写地址其实也不会太影响到我们去告他。不过,要是因为这个地址不清楚,我们都找不到被告在哪儿,或者说没法把法律文件送到他手上,那就可能会让整个官司变得麻烦起来。
10w+浏览
债权债务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61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合同地址可以写分公司的地址吗?
合同地址是可以写分公司的地址的,分公司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之后,取得了营业执照,已经具备了经营的资格,所以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写分公司的地址。
10w+浏览
公司经营
借款协议上需要写公司地址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查看公证书和公证处的档案时发现如下问题本人父母与另外一个人在公证处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协议书》,并于1996年执行完毕。现在公证处说是笔误,公证处第二天出具了一份《强制执行公证书》。但从卷宗审批表审批人意见栏看。这件事情发生在1993年.: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1,卷宗被与一个别人的卷合订在了一起、《抵押借款协议书》的落款时间是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五日。可《抵押借款协议书》中并没有写我父母愿意接受强制执行。3,但卷宗中并没有处务会讨论内容文件。5,明显的能看出来是承办公证员书写的。这条是出证得必要条件之一、没有找到公证申请表。但公证处说审批人承认是她填写的审批人意见。审批人意见栏说“经处务会讨论。公证处说是整理卷宗时工作人员疏忽弄丢了: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4。但公证卷宗中公证书签发稿和审批表中都写的是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强制执行公证书》中证明该协议是在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五日在公证员面前签订的。但在谈话记录里有这样的意思表示..”,并认可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也依据公证书正本内容进行了强制执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361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借款协议上需要写公司地址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查看公证书和公证处的档案时发现如下问题本人父母与另外一个人在公证处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协议书》,并于1996年执行完毕。现在公证处说是笔误,公证处第二天出具了一份《强制执行公证书》。但从卷宗审批表审批人意见栏看。这件事情发生在1993年.: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1,卷宗被与一个别人的卷合订在了一起、《抵押借款协议书》的落款时间是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五日。可《抵押借款协议书》中并没有写我父母愿意接受强制执行。3,但卷宗中并没有处务会讨论内容文件。5,明显的能看出来是承办公证员书写的。这条是出证得必要条件之一、没有找到公证申请表。但公证处说审批人承认是她填写的审批人意见。审批人意见栏说“经处务会讨论。公证处说是整理卷宗时工作人员疏忽弄丢了: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4。但公证卷宗中公证书签发稿和审批表中都写的是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强制执行公证书》中证明该协议是在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五日在公证员面前签订的。但在谈话记录里有这样的意思表示..”,并认可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也依据公证书正本内容进行了强制执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借条上没写地址应该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借条上没写地址应该怎么样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还款日期不是借条的必备要件,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催告,但是必须给债务人一个合理的还款期限,诉讼时效是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款对方却不还款时起起算,如果债权人一直不主张的话从写借条那天起开始诉讼时效为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借款协议上需要写公司地址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查看公证书和公证处的档案时发现如下问题本人父母与另外一个人在公证处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协议书》,并于1996年执行完毕。现在公证处说是笔误,公证处第二天出具了一份《强制执行公证书》。但从卷宗审批表审批人意见栏看。这件事情发生在1993年.: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1,卷宗被与一个别人的卷合订在了一起、《抵押借款协议书》的落款时间是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五日。可《抵押借款协议书》中并没有写我父母愿意接受强制执行。3,但卷宗中并没有处务会讨论内容文件。5,明显的能看出来是承办公证员书写的。这条是出证得必要条件之一、没有找到公证申请表。但公证处说审批人承认是她填写的审批人意见。审批人意见栏说“经处务会讨论。公证处说是整理卷宗时工作人员疏忽弄丢了: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4。但公证卷宗中公证书签发稿和审批表中都写的是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强制执行公证书》中证明该协议是在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五日在公证员面前签订的。但在谈话记录里有这样的意思表示..”,并认可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也依据公证书正本内容进行了强制执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债务债权 > 借条写假地址算诈骗吗?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