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后债务中的个人债务由欠债方自己负责偿还,夫妻共同债务首先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
如果不足以清偿的,则由夫妻二人自行协商如何偿还,如果无法协商的,则可以同时提出分割债务的诉讼请求,由法院判决债务如何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协议离婚后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要到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经法院判决离婚后,是否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88条第一款规定,无过错方的一方作为原告起诉过错方离婚的,必须要同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如果无过错方起诉离婚时,并未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可以视为放弃其权利,离婚后亦不可再主张。
2、如果过错方恶人先告状,起诉离婚的,无过错方在诉讼中坚持不离婚。在此情况下,因为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自然亦不会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此时,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为了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无过错方可以通过另行诉讼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三)实施家庭暴力;
实施家庭暴力,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侵害行为。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虐待家庭成员,即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遗弃家庭成员,即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有其他重大过错”是民法典新增加的兜底条款,当一方在婚姻中存在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过错行为,能够被法院认定为“重大过错”的,则无过错方同样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不是固定的,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通常会结合过错方的过错程度、认错态度、过错方的经济能力,以及受害方遭受损害的程度等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一般在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起诉离婚去什么地方起诉
诉讼离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但是有以下例外情形:
1、有关军人的案件: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离开住所地的案件:
(1)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有关定居国外的华侨的案件:
(1)在国内结婚的,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的,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那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地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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