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区别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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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区别包括四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二者侵害的客体不同,绑架罪不仅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还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第二个方面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同;第三个方面是犯罪目的不同;第四个方面是法定刑及惩处力度不同。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区别包括什么?

一、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绑架罪的区别包括什么?

绑架罪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1、侵犯客体不同。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只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属单一客体;绑架罪则不仅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而且还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属于复杂客体。

2、当事人之间关系不同。非法拘禁罪中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而绑架罪中则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3、犯罪目的不同。非法拘禁罪的目的是为了索要自己的财物,以实现自己的合法债权,而不是想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而绑架罪则是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

4、法定刑及惩处力度不同。绑架罪的起点刑是十年有期徒刑,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死刑;而非法拘禁罪的一般情节则在三年以下处罚的,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拘禁罪的客观要件是什么?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凡符合这一特征的均应认定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等均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曲,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例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方法。此外,无论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还是以欺诈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本罪。

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犯罪事实和重大嫌疑的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行为,不成立本罪。但发现不应拘捕时,借故不予释放,继续羁押的,则应认为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群众依法扭送至司法机关的,是一种权利,而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的,也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三、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主体是什么?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多为掌握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基层农村干部。另外,这类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员较多。有的是经干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有的是经上级领导同意或默许的;有的是直接策划、指挥者,有的是动手捆绑、奉命看守者。因此,处理时要注意,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责任者和出于陷害、报复和其他卑鄙动机的人员。对其他人员应实行区别对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都属于侵害我国的公民的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但是在处理的时候,是需要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来确定。希望本篇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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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在主观上两罪均为直接故意,尽管行为人的目的不完全相同,但在索债型案件中,无论是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行为人均具有索取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两罪均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且剥夺方法基本相同,即以绑架、拘禁形式进行,行为中也可以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但两罪也存在一定区别:
(1)犯罪目的不同。
非法拘禁罪的目的是为了索要自己的财物,以实现自己的合法债权,而不是想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而绑架罪则是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特别是绑架罪行为人主观上包含着可能伤害、甚至杀害被绑架人的故意,从而迫使被勒索者为被绑架人的人身安危忧虑而交付财物;而非法拘禁罪中行为人主观上一般不包括伤害或者杀害被害人的故意。
(2)侵犯客体不同。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只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属单一客体;绑架罪则不仅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而且还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属于复杂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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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中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而绑架罪中则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但是有一个区分这两个罪的关键:则是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与否,这是以索债为目的的非法拘禁罪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罪的界限。在各种各样的索债案件中,索债案件中当事人所索要的债务可分为五种:合法债务、超过合法债务数额的“债务”、非法债务、根本不存在的债务、难以查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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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犯罪人使用绑架、拘禁手段索取财物数额大大超过其实际享有的债权数额,应以绑架罪定罪量刑。这是因为,由于行为人索取财物的数额大大超过其实际债权,这就足以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主要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索取合法债务显然已成次要目的。但若超过合法债权索取的数额不大,其绑架罪不能成立,仍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因为,在绑架、拘禁索债型犯罪中,行为人超过合法债权索取的数额不大,这就足以证明其主观目的主要是为了索取合法债权,而不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但是,这同时产生另一问题,即如何判断和确定超过合法债权的“较大”与“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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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作为非法拘禁罪中的一种特殊形式,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易与勒索财物型绑架罪相混淆。两者之间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债权债务关系”。如果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特定债权债务关系”(不以该债权债务民法意义上真实自然存在为必要),那么一般可以认定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特定债权债务关系”,则一般认定为勒索财物型绑架罪。正确划分“特定债权债务关系”的范围,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索财物型绑架罪具有现实意义: 第一,索要合法债务。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确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有相应的证据证实,行为人实施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就是为了追讨自己的债务,在力图通过私力救济、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因为采用了非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具备了相应的犯罪构成,而转化为刑事案件的,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这是比较典型的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容易判别认定。 第二,索要非法债务。这在以往的司法实践和学术理论中存在着较大的争议,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下发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个司法解释为司法机关处理此类行为提供了依据,也就此平息了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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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客观方面表现不一样。绑架罪是实施绑架行为,继之实施勒索财物的行为,前行为是手段行为,后行为是目的行为。非法拘禁罪则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或索取债务为目的。
(四)侵犯客体有所不同,两罪虽都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但绑架罪同时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或其它合法权利。
二是从《刑法》对两罪设定的法定刑看,存在差别。如绑架罪的起点刑是十年有期徒刑,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处死刑;而非法拘禁罪的一般情节则在三年以下处罚,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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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量刑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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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两罪的犯罪主观方面也基本相同,即都是直接故意,且都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当然,人质型绑架罪不在其限。
(3)犯罪客体有同有异,但异大于同。两罪都是复杂客体,即都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但是,勒索型绑架罪虽然也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但其主要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敲诈勒索罪虽然对被害人的人身有一定的威胁,但其主要侵犯的还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利。
(4)两罪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形式上也有不少相似之处,如都采用威胁、胁迫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钱物等,但勒索型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最大区别在于:从客观上看,敲诈勒索罪是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本人交出财物,而勒索型绑架罪则以绑架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以杀伤、杀死被劫持者等方法,威胁被劫持人的家属或单位交出财物。
(5)也正因为绑架罪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所以刑法将绑架罪归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并以适用起点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且没有勒索钱财数额大小的限制。而敲诈勒索罪仅对被害人的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并未像绑架罪那样严重威胁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所以刑法将其归属于侵犯财产罪,处以比绑架罪轻得多的刑罚——起点刑为管制,最高刑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且以勒索财物的“数额较大”作为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数额较大各地区规定并不一致,具体处理时应以当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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