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二、如何理解妨碍公务
第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属于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抽象的职务权限或一般的职务权限。基于依法治国的原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具有事项上、场所上的范围,此即一般的职务权限,如果超出了这种一般的职务权限,则不能认定为依法执行务。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何分担内部事务,则不影响其职务权限。例如,税务人员从事税收征管工作,就是其一般的职务权限,尽管税务人员内部存在分工,但税收征管工作都属于其一般职务权限内的职务。
第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实施该职务行为的具体的职务权限。在通常情况下,具有实施某种职务行为的抽象的职务权限的人,也具有实施该职务行为的具体的权限,但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即在某些情况下虽然有抽象的职务权限,却无具体的职务权限。特别是在实际上需要通过分配、指定、委任才能实施某种职务行为时,只有经过分配、指定、委任,才能认为具有具体的职务权限。否则没有具体的职务权限。例如,并非任何司法警察都有执行死刑的职务权限,并非任何警察都有执行逮捕的职务权限。
第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必须符合法律上的重要条件、方式与程序。在许多情况下,职务行为要取得合法性,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重要条件、方式与程序。如逮捕犯人,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方式与程序,否则便属于非法逮捕。但应注意的是,对于法律上的一些任意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予以违反的,不应认定为非法执行职务。换言之,从保护公务与保障国民人权相调和的观点出发,只要没有违反保护执行职务的对方的权益所必要而且重要的程序要件,就应认定为依法执行职务。
三、妨碍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在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所谓暴力通常表现为殴打、捆绑、禁闭等侵犯人身的强力行动。所谓“威胁”通常表现为以杀害、伤害、毁灭财产或毁灭名誉等形式实行精神强制。
(三)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有意用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
四、妨碍公务罪的罪数问题如何处理
妨害公务的行为,可能成为其他犯罪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应从一重罪处罚,但刑法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处理。例如,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以走私罪和本罪实行数罪并罚。再如,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应选择刑法规定的较重法定刑。此外,本罪的暴力行为如果触犯了其他罪名,如暴力行为致人重伤,抢夺依法执行职务的司法工作人员的枪支等,则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罚。先前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处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暴力、威胁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上海妨碍公务罪会判几年,一般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实践中,行为人可能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合法性产生认识错误,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来是在合法执行职务,但行为人误认为是非法的,进而以暴力、威胁进行阻碍。希望通过上文中的法律知识能为您提供帮助,如果还需要了解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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