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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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有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有什么

一、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有什么

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为:如果同一财产同时设立了抵押权质押权,并且还被留置的,则先由留置人受偿该财产;

然后再由抵押权人受偿,最后才由质押权人受偿,如果抵押没有设立抵押登记的,则此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二、债权担保的方式有什么

债权担保有下列方式:

一、保证。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向合同关系中的债权方保证合同关系中的债务方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债务的担保方式

二、抵押。抵押,是指抵押人债权人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三、质押。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

四、留置。留置,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合同中,债权人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定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三、担保人担保期限是什么

债权人和保证人有约定的,则保证期间为双方约定的时间;如果没有约定的,则保证期间为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所谓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按照约定执行。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有什么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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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九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即
1、先有抵押权后有质权若该抵押权未登记,则因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
第三人的效力,未登记的抵押权虽成立在前,质权的效力也应优先于抵押权若当事人将该抵押权进行了登记,该抵押权的效力自然优先于质权的效力
2、先有质权后有抵押权在一般情况下,设定质权后不宜设定抵押权,若当事人同意于出质的财产上再设定抵押权时,质权的效力应优于抵押权,不问该抵押权是否办理抵押权的登记
二、担保物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同一物担保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时,应当先就顺序在先的债权行使担保物权,只有顺序在先的债权全部实现的情况下,才能清偿顺序在后的债权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即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其次,如果同一担保物上同时存在抵押权与质押权,若抵押权先于质押权成立并进行了法定登记,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若抵押权先于质押权成立但未进行法定登记,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如果抵押权后于质押权成立,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同一债权上存在多个担保物时,如果债务人提供担保物的,债权人应当
首先对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不足部分再由其他担保物来满足,以免债权人在对非债务人的第三人担保物权之后,第三人再对债务人进行追偿如果债权人放弃了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如果被放弃的担保物价值较大,与债权额相等或者大于债权额,其他担保人免除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担保物的不足债权额,其他担保人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减轻承担担保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放弃的担保物的价值的计算,应当以担保物的市场价为准,而不是担保物的预设价值如果债权人放弃的是其他担保人提供的物的担保,那么,另外的担保人不能要求减免担保责任这是因为债务人是真正负债人,其他担保人是或有负债人,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等于放弃了对真正负债人的追偿而将责任转嫁,有违诚实信用从上文我们可以知道,留置权是处于
第一位的,第二是质权,第三才是抵押权如果我们在偿还中,所需偿还的物件承担了多个债权,,应该偿还顺序在先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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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物权法规定了同一动产上有三种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三类物权受偿的先后顺序是:留置权质权抵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即
1、先有抵押权后有质权若该抵押权未登记,则因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
第三人的效力,未登记的抵押权虽成立在前,质权的效力也应优先于抵押权若当事人将该抵押权进行了登记,该抵押权的效力自然优先于质权的效力
2、先有质权后有抵押权在一般情况下,设定质权后不宜设定抵押权,若当事人同意于出质的财产上再设定抵押权时,质权的效力应优于抵押权,不问该抵押权是否办理抵押权的登记
二、担保物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同一物担保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时,应当先就顺序在先的债权行使担保物权,只有顺序在先的债权全部实现的情况下,才能清偿顺序在后的债权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即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其次,如果同一担保物上同时存在抵押权与质押权,若抵押权先于质押权成立并进行了法定登记,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若抵押权先于质押权成立但未进行法定登记,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如果抵押权后于质押权成立,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同一债权上存在多个担保物时,如果债务人提供担保物的,债权人应当
首先对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不足部分再由其他担保物来满足,以免债权人在对非债务人的第三人担保物权之后,第三人再对债务人进行追偿如果债权人放弃了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如果被放弃的担保物价值较大,与债权额相等或者大于债权额,其他担保人免除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担保物的不足债权额,其他担保人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减轻承担担保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放弃的担保物的价值的计算,应当以担保物的市场价为准,而不是担保物的预设价值如果债权人放弃的是其他担保人提供的物的担保,那么,另外的担保人不能要求减免担保责任这是因为债务人是真正负债人,其他担保人是或有负债人,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等于放弃了对真正负债人的追偿而将责任转嫁,有违诚实信用从上文我们可以知道,留置权是处于
第一位的,第二是质权,第三才是抵押权如果我们在偿还中,所需偿还的物件承担了多个债权,,应该偿还顺序在先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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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有哪些物权法规定了同一动产上有三种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三类物权受偿的先后顺序是:留置权>质权>抵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起实施)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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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应为留置权人、质权人和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顺序。在留置权人优先的情况下,抵押物和质押物的清偿顺序由登记时间和财产交付时间决定,如果先申请房地产抵押,则抵押登记也已办理,抵押权人享有质权人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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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抵押物拍卖清偿顺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反担保抵押物的范围反担保抵押物可以是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也可以是借款人其他自有住房或第三人合法房产。目前,担保中心要求借款人申请贷款担保所需提供的抵押物就是其申请贷款所需购买的房屋。
二、哪些财产不得作为反担保的抵押物根据规定下列财产不得作为反担保的抵押:
1.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和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3.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4.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5.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
1、处理抵押权的方式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债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买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提讼。所谓拍价,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协商抵押物的价值后,折抵债权的款额。所谓拍卖,是指在公开的拍卖市场上以公开竞价的方式,与出价最高的买者成交的买卖活动。所谓变卖,是指由第三方有权利的部门(如),将抵押物卖给一个或多个特定的买者的活动。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权人清偿。处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多于债务的本金利息的部分,应该归还给抵押人。
2、债权人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物拍卖清偿顺序按照以下规定清偿: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按登记顺序先后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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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保人保债权的实现顺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这是尊重当事人事前的意思自治。如果担保合同中已经约定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顺序,那么债权人应当受到该约定的顺序的约束。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这限制了债权人的选择权,债权人只能先行使担保物权以维护自己的债权利益,而后在不能完全受偿的余额范围内,才可以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利益。因为,如果债权人先行使人的担保,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还需要向最终的还债义务人进行追索。如果担保物权人先行使物的担保,就可以避免保证人日后再向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的烦琐,减少实现的成本和费用。而且,在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要求保证人先承担保证责任,对保证人也是不公平的。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同一债权既有第三人物的担保又有其他第三人的人保时,债权人享有选择权。第三人物保人与保证人都处于担保人的平等地位,都不是还债的最终义务人,债务人才是最终义务人。因此,债权人无论是先实现物的担保还是先实现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人或者保证人都存在向债务人追索的问题。为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充分实现,法律应当尊重债权人的意愿,允许担保权人在这种情况下享有选择权。在这个意义上,这个规定也和《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精神完全一致。  《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相对于《担保法》第十八条,《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为其特殊规定,且《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所以本案例应适用《物权法》之规定,五莲县某银行应先实现五莲县某机械公司的房产的抵押权,后实现某冷藏厂的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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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的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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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有哪些《物权法》第l95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第198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五)《担保法》第56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二、抵押物的清偿顺序是什么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四)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五)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六)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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