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起供楼离婚怎么分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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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起供楼离婚怎么分

一、夫妻一起供楼离婚怎么分

1、一方婚前购买房屋,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2、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对于房屋产权的分割,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夫妻财产离婚怎么分配

离婚时个人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不予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按照约定处理。

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时,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夫妻离婚女儿一般怎么判

夫妻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需根据以下情形处理: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夫妻一起供楼离婚怎么分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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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内现有财产的约定:现有财产如下:
1、位于市区的房屋,现房屋产权登记人为;
2、位于市区的房屋,现房屋产权登记人为;
3、位于上述二套房屋内的其他设施;
4、动产:;
5、其它:。  上述所列的财产 归 所有, 归 所有, 归 所有,……。  
二、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权属的约定:自本协议签定之后,各自经手取得及以其名义取得的财产(包括《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及最高人民司法解释确定的财产范畴)归各自所有,对方不得主张所有权。  
三、对于个人财产处理的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自己所得财产分别归其个人所有,双方经济,各自财产由个人完全支配处置,无须征得配偶同意。同时,对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支出的必须费用,由夫妻双方各承担一半。  
四、对于共同财产处分的约定:夫妻婚后对于日常消费支出元以下的,可自行支配开销;凡处理超过元价值以上的钱物时,一方处置时必须经过配偶另一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一方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由处理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涉及到一方企业投资等的约定:企业投资权益的一方,因经营需要该企业融资借款时,若此投资权益形式为(
①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
②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
③集体企业或股份制企业中的股份;
④个人公司;
⑤某外资企业的出资),则该债务均为企业法人债务,与配偶无关;若该投资权益形式为(
①合伙人企业的合伙份额;
②个体工商户;
③个人独资企业),则该企业举债时一方应通知其配偶,否则视为其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  
六、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现有债务约定:现有债务情况如下:双方因  ,由 经手所欠债务 元,由 承担。  
七、对于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其他债务的约定:涉及到今后其他个人经手的债务时,一方对外举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因为共同的利益或责任而产生的债务(包括因为共同的利益而产生的债务、子女因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等情况下而产生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八、对于子女抚养费用的约定:双方对于 由 承担抚养责任,每个月承担抚养费用 元,直至大学毕业为止。  
九、损害赔偿的约定:如一方由于 主动提出离婚的(或不提出离婚),且无过错方有证据证明其存在的,除按照上述原则分割财产,债权及债务外,有过错方应支付给无过错方精神赔偿损害金万元,支付方式为在办理相关手续时直接以现金支付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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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妻跳楼,未婚夫有什么义务帮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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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现在还在供房,房产怎样分割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离婚的时候必然会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尤其是房产的分割,很容易出现纠纷。那么离婚的时候,房屋该如何分割呢?
婚姻法明确了房产分割的六种情形:
1.房屋赠与未办理过户手续,房产归赠与方,不予分割;
2.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属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3.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需按照出资份额比例分割;
4.婚前买房婚后还贷,属购买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婚后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按照比例进行补偿;
5.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产权属于父母,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6.婚后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属夫妻共同所有,对房屋产权的分割,原则上应当均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夫妻离婚。现在还在供房,房产怎样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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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产权属于父母,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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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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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起供楼离婚如何分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夫妻一起供楼离婚如何分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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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提供劳务能否判定为共同经营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
王某与肖某于2005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前俩人自愿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所负的债务各自承担,相互无清偿责任及婚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各自负有的债务由各自进行清偿。王某于2009年4月诉至,以性格不合为由请求判令离婚。肖某同意离婚,但因为其在王某2007年开发某住宅小区时,协助王某管理后勤工作,要求认定为共同开发经营,请求依法分割开发收入。
[分歧]
本案的争议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开发某小区应认定为共同开发经营,其收入应依法分割。其理由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两人身份关系特殊,只要肖某在开发工地上从事过劳务,就应认定为共同经营。
第二种意见认为,开发某小区不应认定为共同开发经营,因为肖某的行为属于辅助性劳务且婚前婚后财产约定有效,其收入应为王某的个人财产。
[评析]
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王某与肖某为夫妻,两人自愿签订了婚前婚后财产协议约定,根据婚姻法
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因此王某与肖某的财产协议合法有效。
根据财产协议约定,王某与肖某婚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肖某主张因为其在王某开发小区时从事过协助管理后勤等工作,该行为可以认定为共同开发经营。笔者认为,要认定为共同经营,首先要认定两人在开发过程中为个人合伙关系。根据民法通则
第三十条的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王某开发某住宅小区时,两人没有签订合伙开发协议,肖某既无实际投资,也未提供过技术性劳务,因此不能视为两人之间存在个人合伙关系,不能认定为共同开发经营。虽然肖某在王某开发过程中提供过劳务,其性质仅属辅助性劳务行为。王某离婚,对肖某从事过的劳务,因当时未领取工资,判决时可考虑给予其适当的劳动报酬。
湖南省澧县人民:卢业锋 方芳
夫妻一方提供劳务能不能认定为共同经营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
王某与肖某于2005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前俩人自愿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所负的债务各自承担,相互无清偿责任及婚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各自负有的债务由各自进行清偿。王某于2009年4月诉至,以性格不合为由请求判令离婚。肖某同意离婚,但因为其在王某2007年开发某住宅小区时,协助王某管理后勤工作,要求认定为共同开发经营,请求依法分割开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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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争议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开发某小区应认定为共同开发经营,其收入应依法分割。其理由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两人身份关系特殊,只要肖某在开发工地上从事过劳务,就应认定为共同经营。
第二种意见认为,开发某小区不应认定为共同开发经营,因为肖某的行为属于辅助性劳务且婚前婚后财产约定有效,其收入应为王某的个人财产。
[评析]
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王某与肖某为夫妻,两人自愿签订了婚前婚后财产协议约定,根据婚姻法
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因此王某与肖某的财产协议合法有效。
根据财产协议约定,王某与肖某婚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肖某主张因为其在王某开发小区时从事过协助管理后勤等工作,该行为可以认定为共同开发经营。笔者认为,要认定为共同经营,首先要认定两人在开发过程中为个人合伙关系。根据民法通则
第三十条的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王某开发某住宅小区时,两人没有签订合伙开发协议,肖某既无实际投资,也未提供过技术性劳务,因此不能视为两人之间存在个人合伙关系,不能认定为共同开发经营。虽然肖某在王某开发过程中提供过劳务,其性质仅属辅助性劳务行为。王某离婚,对肖某从事过的劳务,因当时未领取工资,判决时可考虑给予其适当的劳动报酬。
湖南省澧县人民:卢业锋 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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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夫妻以买卖的形式买下公婆的楼房,夫妻离婚后,女方能得到部分财产吗
[律师回复]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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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夫妻以买卖的形式买下公婆的楼房,夫妻离婚后,女方能得到部分财产吗
[律师回复]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女方起诉离婚怎样提供夫妻没有同居的证据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提供的证据可包括:
  
一、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二、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
  
三、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
  
四、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五、曾经离婚的,提供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六、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
  
七、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
  
八、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九、住房的证据材料。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十、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十
一、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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