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成立有诉讼时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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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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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合同不成立有诉讼时效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合同不成立有诉讼时效吗

一、合同不成立诉讼时效

认定合同无效的,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发现合同存在无效情形的随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合同无效。合同会应为下列情形而无效:

一、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了合同。

三、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合同违背公序良俗

五、合同是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的情况下签订的,且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合同可以约定诉讼时效吗

合同不可以约定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它是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予以规定的,它并不具有约定性,所以当事人自己是不能够篡改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合同是成立便具有效力吗

合同成立后不一定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般来讲通常是同一时间发生的。若是需要审批登记、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成立但是暂时不生效;

当事人不能主张合同无效。由此可以看出不是所有的合同成立的同时便生效,还有一部分合同的成立时间和生效时间是两个不同的时间段。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合同不成立有诉讼时效吗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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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成立有诉讼时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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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届满合同不成立是否能诉讼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看,正常情况来讲的话是不能再提起诉讼的,但是如果有特殊情况的话,符合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情况是可以继续诉讼的,所以不是所有的情况都不能再诉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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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设立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有利于及时地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更好地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它表现为人们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在现实生活中,不存在没有权利的义务,当然也不存在没有义务的权利;在很多情况下,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因此,人们只有各自都积极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才能保持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为了督促人们积极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法律上需要有相应的措施,时效制度就是其中的一种。民法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并不是要惩罚不及时行使权利的人,更不是要保护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而是通过诉讼时效的限制,促使权利人积极地实现其权利,以及时地结束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稳定经济秩序。同时也是对权利人合法权益更积极更有效的保护。 (二)有利于加速企业资金的周转。现代化建设事业,需要雄厚的建设资金。现在我国在经济建设中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是资金短缺。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办法是增加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如果各个企业都能够加速流动资金的周转,就可以节省出大量流动资金。诉讼时效制度促使人们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可以避免因拖欠、延误而导致的损失。这可以从一个侧面对加速资金的周转起到一定的督促作用。 (三)有利于人民及时地、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提高人民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人民处理民事案件,要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只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民法通过规定诉讼时效,使民事案件当事人及时地把纠纷提起到处理,就可以避免一些民事案件因为年代久远、证据灭失、当事人亡故、取证困难而难于审理,从而使民事纠纷案件及时得到解决,提高办案质量。此外,也有利于使人民摆脱一些陈年积案的拖累,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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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为什么要设立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有利于及时地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更好地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它表现为人们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在现实生活中,不存在没有权利的义务,当然也不存在没有义务的权利;在很多情况下,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因此,人们只有各自都积极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才能保持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为了督促人们积极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法律上需要有相应的措施,时效制度就是其中的一种。民法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并不是要惩罚不及时行使权利的人,更不是要保护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而是通过诉讼时效的限制,促使权利人积极地实现其权利,以及时地结束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稳定经济秩序。同时也是对权利人合法权益更积极更有效的保护。 (二)有利于加速企业资金的周转。现代化建设事业,需要雄厚的建设资金。现在我国在经济建设中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是资金短缺。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办法是增加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如果各个企业都能够加速流动资金的周转,就可以节省出大量流动资金。诉讼时效制度促使人们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可以避免因拖欠、延误而导致的损失。这可以从一个侧面对加速资金的周转起到一定的督促作用。 (三)有利于人民及时地、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提高人民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人民处理民事案件,要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只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民法通过规定诉讼时效,使民事案件当事人及时地把纠纷提起到处理,就可以避免一些民事案件因为年代久远、证据灭失、当事人亡故、取证困难而难于审理,从而使民事纠纷案件及时得到解决,提高办案质量。此外,也有利于使人民摆脱一些陈年积案的拖累,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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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成立适用诉讼时效吗?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经法律判定合同不成立的,并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限制规定和要求,虽然合同效力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纠纷案件,但是对于判定合同不成立的属于形成权之诉,其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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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你好,我与别人有个一官司正在法院审理,诉讼合同纠纷,我现在想最大化争取自己的利益 ,请问合同成立但未生效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例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通俗来说,比如在2013年1月1日身体遭受伤害,那么从受到伤害那一天开始计算,直到2014年1月1日,权利人都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年就是诉讼时效。如果超过这一年,并且对方被告不就超过诉讼时效问题提出异议,法院依然会依法审理;但是如果被告提出超出诉讼时效的问题,那么原告的诉讼请求将会会法院驳回,即会败诉。

  至于无效合同,其效力是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而且是当然无效。由于无效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因此无所谓诉讼时效,在无效合同的情况下,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限制,因为合同成立的时候就已经是无效的。
民事诉讼时效是怎么样规定的?为什么设立诉讼时效制度
[律师回复] 时效制度是民法的基本制度之
一,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社会秩序。但是,在社会现实生活中,一些当事人因不重视诉讼时效制度,或片面理解诉讼时效内涵,特别是歪曲诉讼时效制度,并导致不正确行为的发生,冲击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影响了中国法制建设的进程。
一、时效制度的由来及含义时效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十二铜表法》就有这样的规定:“凡要式转移物没按规定方式转让的,受让人继续占有不动产两年,动产一年而取得所有权”,这是对取得时效的最早规定,之后又确定了消灭时效。1922年苏俄民法典扬弃了国家民法中关于时效制度的规定,首创“诉讼时效”。中国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章对诉讼时效作了专章规定,确定了中国的诉讼时效制度。中国的诉讼时效由于受苏俄民法典的影响,只规定了消灭时效,包括两种:
第一是普通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是特别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之后制定的其他法律法规,针对不同的法律关系也作了相应的规定。时效制度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的时间而导致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制度。而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不行使达到一定的期间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中国诉讼时效有以下特点:
(1)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具体说,诉讼时效的作用必须以一定的事实状态为前提,如果没有一定的事实存在,也就无所谓权利,无权利,自然也就无所谓法律救济;
(2)诉讼时效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而非实体权利。胜诉权体现为对当事人权利请求的支持。只要诉讼时效届满,胜诉权将会消灭,即使权利的存在是一种客观事实,也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民事实体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一方面,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并没有消灭,他仍有权接受义务人的履行;另一方面,当事人的权并没有丧失,后,不能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只是没有胜诉的希望,其诉讼请求得不到的支持;
(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其强制性表现为它是国家法律的规定,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一旦制定并加以颁布,不管民事主体的主观意志如何,都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加以改变;
(4)诉讼时效的普遍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主体适用上的普遍性,对一切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皆适用;二是客体适用上的普遍性,一切民事权利皆可适用。中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及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充分说明了这一特点。
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最相近、最容易混淆的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某种权利法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法定期间届满后,便发生该项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中国《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是为放弃受遗赠。”《合同法》第193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这里规定的两个月、六个月,就是除斥期间。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既有相同点,又有很大的差异,容易混淆。二者的相同点在于:(1)皆以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2)皆以一定的法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3)皆有催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社会秩序之目的。二者的不同点更明显:(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而除斥期间则适用于形成权;(2)法律后果、适用条件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时效的限制,其不依义务人主张,不能主动适用;而除斥期间届满,则使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消灭,除斥期间的适用不需要当事人提出主张,也可依职权主动适用;(3)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以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而且可以因一定事由的发生导致其中止、中断或者延长;除斥期间则从权利成立时起算,且为法定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的发生而导致其中止、中断或者延长。可见,明确二者的相同点,特别是明确二者的不同更有利于对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违反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论及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有必要分析一下自然权利和法律权利:自然权利是指人生而享有的追求自由、平等、幸福、财产等的权利,这些权利是与生俱来、不可剥夺、客观存在的。洛克在谈到人的自然自由权利时指出:“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利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顾肃也指出“人的一切权利都是与生俱来的,因此,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天赋权利对于社会和政府都是不可取消的权利。”虽然洛克、顾肃的说法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但关于自然权利的本质描述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而法律权利则是在特定条件下产生,由法律所赋予,并由特定的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权利,具有现实性、确定性和有限性,核心内容为权利法定、权利有限、权利自由。自然权利是法律权利的基础,法律权利是自然权利的升华。在一定意义上说,自然权利是无限的,而法律权利是有限的。法律权利的有限性,既包括范围上的有限,也包括时间上的有限。超越法律规定的限度,就必然要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违反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指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凡权利人在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怠于或不行使权利的,将产生以下后果:

一,法律上推定权利人自愿放弃胜诉的权利。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既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提讼,法律就推定权利人不愿意通过诉讼实现自己的权利;第
二,权利人胜诉权的消灭。时效期间完成后,权利人虽然可以提讼,也会受理,但在审查发现无延长事由后,最终会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自然权利的产生。时效届满,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没有消灭,而是成为一种不受法律保护的自然状态下的权利,即自然权利。权利人的权利能否最终实现,完全取决于义务人是否愿意履行。如果义务人不愿意履行,权利人就永远丧失实现权利的机会,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间差”的哑巴亏。
四、适用时效制度应注意的事项从上述诉讼时效内涵与特点可以看出:它追求的只是一种法律上的公平,而非实质上的公平。将法律上的公平与实质上的公平完全统一起来,就必须重视时效在维护合法权益中的作用,增利意识,依法办事,依,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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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成立是否有诉讼时效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合同不成立是否有诉讼时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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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诉讼时效,法院还能立案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一般诉讼时效和法定诉讼时效的规定。行诉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行诉法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三个月。法定诉讼时效即法律有规定的诉讼期限从其规定。中国行政法律所规定的行政期限有5天、10 天、15天、30天等不同期限的规定。
诉讼时效的效力就是指诉讼时效届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8条的规定,这种法律后果表现在:
1、行政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
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即权利人丧失了获得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
2、行政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而不消灭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的规定,权利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的,人民仍应予以受理,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不予受理。因为人民在受理之后才能查明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当然,如果有人民受理后查明没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则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人民查明权利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则依法认定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予以延长,以便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3、行政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这就是说,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人的胜诉权消失,人民不再予以强制保护。但是,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所以,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接受。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民法通则第138条)。而且基于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存在,义务人在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人民也不予以支持。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实体权利本身已因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则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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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成立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合同不成立是适用诉讼时效,也就是三年诉讼时效。因为根据我们国家法律方面的规定,如果因为合同不成立产生相关的纠纷,双方当事人是可以通过和解或者是通过调解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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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在法律上设立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有利于及时地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更好地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它表现为人们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在现实生活中,不存在没有权利的义务,当然也不存在没有义务的权利;在很多情况下,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因此,人们只有各自都积极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才能保持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为了督促人们积极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法律上需要有相应的措施,时效制度就是其中的一种。民法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并不是要惩罚不及时行使权利的人,更不是要保护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而是通过诉讼时效的限制,促使权利人积极地实现其权利,以及时地结束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稳定经济秩序。同时也是对权利人合法权益更积极更有效的保护。 (二)有利于加速企业资金的周转。现代化建设事业,需要雄厚的建设资金。现在我国在经济建设中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是资金短缺。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办法是增加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如果各个企业都能够加速流动资金的周转,就可以节省出大量流动资金。诉讼时效制度促使人们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可以避免因拖欠、延误而导致的损失。这可以从一个侧面对加速资金的周转起到一定的督促作用。 (三)有利于人民及时地、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提高人民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人民处理民事案件,要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只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民法通过规定诉讼时效,使民事案件当事人及时地把纠纷提起到处理,就可以避免一些民事案件因为年代久远、证据灭失、当事人亡故、取证困难而难于审理,从而使民事纠纷案件及时得到解决,提高办案质量。此外,也有利于使人民摆脱一些陈年积案的拖累,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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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成立是不是有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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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判决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判决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吗
一审判决书从下达之日起至上诉期满。如果没有上诉就发生法律效力。二审的判决自作出之日就生效了
行政诉讼一审讼判决有哪些种类
行政诉讼一审判决有维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确认判决、撤销判决、重做判决、变更判决和履行判决。
一、维持判决
维持判决是指人民经过审理,在查清全部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确,并对业已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予以认可和维持的判决。行政行为合法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二、驳回诉讼请求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是指人民经过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所作的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否定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
1、诉被告理由不能成立的;
2、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3、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三、确认判决
确认判决是人民经过审理,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所作的判决。可以适用确认判决的情形:
1、民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2、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3、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4、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事实行为的;
5、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四、撤销判决
撤销判决是人民经过审理,在查清全部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部分违法,进而作出的全部或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的情形:
1、要证据不足;
2、用法律、法规错误;
3、反法定程序;
4、越职权;
5、用职权。
五、重作判决
重作判决是指人民在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后,责令被告根据判决的旨意和精神重新对该事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这种判决通常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显失公正,但同时又必须对该事项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情况。
六、变更判决
变更判决是指人民经过审理,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运用国家审判权直接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作出的判决。但是,变更判决只能适用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而不能适用于行政处罚以外的行为,并且,人民判决变更,不宜加重对相对人的处罚,但受害人认为被告的处罚行为畸轻而的除外。对于应给予处罚而没有给予处罚的人不能适用变更判决,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履行判决及其适用条件
七、履行判决
履行判决民经过审理,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主体,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适用履行判决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告对相对人负有履行职责的法定义务;
2、对人向负有法定职责的提出了合法的申请;
3、告具有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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