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纠纷解决的途径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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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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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建筑工程纠纷解决的途径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建筑工程纠纷解决的途径有哪些

一、建筑工程纠纷解决的途径有哪些

建筑工程纠纷的解决途径如下:

一、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和解解决。

二、如果双方无法自行解决纠纷的,可以请第三方介入进行调解解决纠纷。

三、如果双方签订了仲裁协议的,可以按照仲裁协议的内容申请仲裁解决纠纷。

四、如果上述三种方式无法解决纠纷,或者不想采取上述方式解决纠纷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

仲裁法》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二、建筑工程审计程序的要求有哪些

1、应在建设项目正式立项时,即将其纳入审计视野,关注其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正式进点时间可安排在即将正式开工前。

2、审计组应在项目现场设立办公场所,与被审计单位建立定期例会制度,参加被审计单位的重要例会,及时了解、掌握项目有关情况,提出审计意见,并且作好会议记录。

3、对中标合同价进行控制,不允许施工现场随意变更设计、增项、减项、扩大工程造价;对工程用料,隐蔽工程进行质量和数量监控,防止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或以次充好。

4、审计组成员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工程进展、变更等真实情况,了解工程建设中涉及的有关技术问题,熟悉工程计量规则及有关费用的测算办法,并且作好相关记录。

5、审计组应根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的要求,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组规定的时间和方法报送工程结算资料,并及时确定审计结果。

6、审计组应建立《跟踪审计项目台账》,由主审人员负责及时登记审计时间、工作纪实。

民法典》第八百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三、建筑工程承包纠纷的解决方式有什么

1、可以和解或调解,发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和解,或者通过第三者进行调解;

2、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如果不愿意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功,可以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将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3、如果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也没有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或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建筑工程纠纷解决的途径有哪些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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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纠纷解决的途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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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1、和解。2、调解 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3、仲裁 仲裁是当事人根据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第三方(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纠纷各方都有义务执行该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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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途径
[律师回复]
一、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建筑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建筑法律关系的参加人,包括建设开发商、施工单位、监理公司、设计单位、招标代理企业、公民个人等所有在建筑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包括发包人和承包商。发包人是指施工合同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质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承包商是施工合同约定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人接受的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纠纷原因:
1、承包商资质不够导致纠纷;
2、因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引发纠纷;
3、因联合体承包导致纠纷;
4、因挂靠问题产生纠纷。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途径
1、承包商资质不够问题的处理

1)承包商应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建筑法》第1
2、1
3、26条

2)资质不够的承包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合同:《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

3)无效合同的处理: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58条;承担行政法责任《建筑法》第65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
2、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问题的处理(
1)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概念(
2)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
3)工程实践中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区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3条
3、联合承包问题的处理(
1)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头投标,中标后各方就中标项目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建筑法》规定、《招投标法》规定。
4、挂靠问题的处理(
1)挂靠方式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建筑法》第26条第2款(
2)挂靠企业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建筑法》第66条;《建筑工质量管理条例》第6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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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做建筑工程的,发生了一些纠纷,我想请问一下建筑挂靠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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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纠纷的概念建设工程纠纷,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建设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形式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
2.和解和解,是指建设工程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互相谅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建设工程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首先考虑通过和解解决纠纷。事实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绝大多数纠纷都可以通过和解解决。建设工程纠纷和解解决有以下特点。1)简便易行,能经济、及时地解决纠纷。2)纠纷的解决依靠当事人的妥协与让步,没有第三方的介入,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3)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和解协议的执行依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3.调解调解,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纠纷,第三人依据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互相作出适当的让步,平息争端,自愿达成协议,以求解决建设工程纠纷的方法。这里讲的调解是狭义的调解,不包括诉讼和仲裁程序中在审判庭和仲裁庭主持下的调解。建设工程纠纷调解解决有以下特点:1)有第三者介入作为调解人,调解人的身份没有限制,但以双方都信任者为佳;2)它能够较经济、较及时地解决纠纷;.3)有利于消除合同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维护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4)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调解协议的执行依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4.仲裁仲裁,亦称“公断”,是当事人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交给第三者,由第三者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这种纠纷解决方式必须是自愿的,因此必须有仲裁协议。如果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纠纷发生后又无法通过和解和调解解决,则应及时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建设工程纠纷仲裁解决有以下特点。1)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种意思自治不仅体现在仲裁的受理应当以仲裁协议为前提,还体现在仲裁的整个过程,许多内容都可以由当事人自主确定。2)专业性由于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都是由各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当事人完全可以选择熟悉纠纷领域的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3)保密性保密和不公开审理是仲裁制度的重要特点,除当事人、代理人,以及需要时的证人和鉴定人外,其他人员不得出席和旁听仲裁开庭审理,仲裁庭和当事人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的任何实体及程序问题。4)裁决的终局性仲裁裁决作出后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5)执行的强制性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中国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中国的涉外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100多个公约成员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5.诉讼诉讼,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作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未约定仲裁协议,则只能以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最终方式。建设工程纠纷诉讼解决有以下特点:1)程序和实体判决严格依法与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相比,诉讼的程序和实体判决都应当严格依法进行。2)当事人在诉讼中对抗的平等性诉讼当事人在实体和程序上的地位平等。原告起诉,被告可以反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可以反驳诉讼请求。3)二审终审制建设工程纠纷当事人如果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可以上诉至第二审人民法院。建设工程纠纷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4)执行的强制性诉讼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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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纠纷的解决途径是什么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建筑工程纠纷的解决途径是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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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专利纠纷解决途径有哪些,专利纠纷的处理途径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专利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1、协商,其优点在于避免诉累、不伤和气、可由竞争对手变为合作伙伴。 2、请求处理,其优点在于程序简便快捷、可以及时制止侵权。 3、向人民,其优点在于手段多、效力强,但程序复杂。 4、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或者调解; 专利纠纷包括哪些情况: (1)、专利申请权纠纷; (2)、专利权权属纠纷; (3)、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4)、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 (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的纠纷;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 如何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被请求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侵权人期满不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 专利纠纷的行政诉讼: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处理不服的,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关于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在知道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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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及解决途径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和解。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是民事纠纷的主体,他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是否行使处分权能、何时行使处分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分权能概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二)调解。纠纷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习惯、道德、法律等规范),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 (三)仲裁。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仲裁属民间性质。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说,提交仲裁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否则,仲裁程序不能启动。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员也由当事人选任。仲裁的最大特点是快速、简便。随着国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四)诉讼。民事诉讼即老百姓所讲的“打民事官司”。相对于人民调解、当事人自我平息、单位(或部门、社区)处理和仲裁机制而言,民事诉讼是典型的公力救济形式。这种公力救济的最大特点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强制性。民事诉讼还是国家处理民事纠纷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因此,国家往往要对诉讼的主体、程序、制度等做出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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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纠纷的解决途径有什么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建筑工程纠纷的解决途径有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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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消费纠纷有哪些途径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的权益争议有五种解决方法: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即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交换意见,协商解决争议。采用这种方法的途径是: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侵犯时,带上有关证据(如发票),受损证据(医疗证明)到经营者单位,找其负责人提出自已的意见和要求,与经营者磋商,达成一致,权益争议也就解决了。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消费者协会是专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群众性组织。在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时有职责去保护,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是其一项重要职能。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的过程为:一是收理消费者的投诉;二是消费者协会要求经营者处理、答复;三是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后,在与经营者协商得不到解决时,可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这种方式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强等特点。保护消费者的主要有: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商检、医药、卫生、食品监督等机关。
(4)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就争议的解决方式达成仲裁协议,将案件提交有关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
(5)向人民提讼。
向是解决消费争议的司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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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纠纷处理途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关于婚姻无效的宣告程序,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婚姻无效是法律上的无效,不产生任何法律上的效力,不需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宣告,该婚姻永远不会等到认可。
2、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为宣告无效,须经判决。因而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欲主张婚姻无效,应由请求权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3、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宣告婚姻无效。有关婚姻效力无效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上诉或申诉,人民均不予受理。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无效的,因为婚姻关系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都无效。不过即使婚姻无效,无效婚姻期间所生的子女也认为是婚生子女,主要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
结婚时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不一定申请婚姻无效的时候依然存在这些情形。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不予支持。即在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的情况下,婚姻被认为有效。婚姻法规定的四种婚姻无效的情形有的可能消失,有的不可能消失。
婚姻无效纠纷解决途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关于婚姻无效的宣告程序,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婚姻无效是法律上的无效,不产生任何法律上的效力,不需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宣告,该婚姻永远不会等到认可。
2、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为宣告无效,须经判决。因而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欲主张婚姻无效,应由请求权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3、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宣告婚姻无效。有关婚姻效力无效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上诉或申诉,人民均不予受理。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无效的,因为婚姻关系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都无效。不过即使婚姻无效,无效婚姻期间所生的子女也认为是婚生子女,主要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
结婚时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不一定申请婚姻无效的时候依然存在这些情形。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不予支持。即在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的情况下,婚姻被认为有效。婚姻法规定的四种婚姻无效的情形有的可能消失,有的不可能消失。
停车位纠纷的解决途径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小区停车位常见的纠纷与争议法律解决途径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小车成了现代家庭普遍的出行方式。小车数量的激增导致小区停车位越来越紧张。因停车位而引起的纠纷凸显。这其中包括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的停车位买卖合同无效引起的纠纷、因开发商无权处分在小区公用道路上新建设的车位的出租而引起的纠纷、因收费过高引起的纠纷等等,而这些纠纷往往是因为作为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引起的,一味的打压、搁置或久拖不下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寻求纠纷产生的根源才是正道。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是否对停车位享有处分权,就是纠纷的症结所在。停车位的是否能进行处分(出租或出售)的首先要界定的是该停车位的处分权主体。
(1)开发商对车位享有所有权,该部分车位就可以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出售、出租、赠与等等,业主为使用车位而进行的购买或者租用应当为此支付相应的对价。开发商进行项目开发时,单独规划、设计并施工建设的车位,如果该部分车位没有纳入小区整体的公摊,那么该部分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开发商,开发商当然有权利对其进行处分,包括出售。
(2)如果该部分车位纳入了小区的公摊,其所有权属于小区所有业主,开发商当然无权处分属于业主共有的车位,即使其存在没有出售的存量房,也仅仅属于业主中的一员,无权行使应当由全体业主行使的权利。即使受到全体业主的授权,或者属于推定授权或者事后得到了业主的追认,该部分出售、出租或其他形式的盈利所得也应当归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如果事后不能得到业主的追认,那么对该部分车位的处分行为即为无效,因此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承担主要的过错赔偿责任。
(3)开发商只对车位享有使用、收益权,会因为权利上存在瑕疵而无权出售该车位,转而进行出租或者其他方式的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五条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根据以上法律条文的规定可知:开发商在新建住宅工程时按照规划建设的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由人防主管部门代为行使所有者的权利。开发商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对该部分人防工程进行改造,在不影响、降低其作为人防工程的人民防空功能的情况为停车场来使用,开发商行使的是法律授予的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该车位当然可以出租,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作为业主使用上述车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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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建筑工程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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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是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和解。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是民事纠纷的主体,他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是否行使处分权能、何时行使处分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分权能概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二)调解。纠纷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习惯、道德、法律等规范),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 (三)仲裁。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仲裁属民间性质。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说,提交仲裁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否则,仲裁程序不能启动。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员也由当事人选任。仲裁的最大特点是快速、简便。随着国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四)诉讼。民事诉讼即老百姓所讲的“打民事官司”。相对于人民调解、当事人自我平息、单位(或部门、社区)处理和仲裁机制而言,民事诉讼是典型的公力救济形式。这种公力救济的最大特点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强制性。民事诉讼还是国家处理民事纠纷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因此,国家往往要对诉讼的主体、程序、制度等做出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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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的舅舅在建筑公司,遇到一些纠纷,不好解决,想问一下,建设工程纠纷种类与法律解决途径有什么喃?
[律师回复] 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主要有两种,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该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的基本特点是:
(1)提出行政复议的,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未作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2.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主要特征是:
(1)行政诉讼是法院解决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争议;
(2)行政诉讼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同时,具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功能;
(3)行政诉讼的被告与原告是恒定的,即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原告则是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不可能互易诉讼身份。
处理网购纠纷途径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解决网购纠纷途径是什么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这是指消费者可以直接向销售者、服务者或生产者交涉、索赔并与经营者和解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这种解决争议方式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基础上的。一般适用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用这种方式解决纠纷,只要双方愿意,随时随地都可以进行,不像诉讼、仲裁有严格的地点、时间限制和繁琐的程序,因而解决纠纷快捷方便。同时,也不像诉讼、仲裁要交大笔诉讼费或仲裁费,从而减少了解决纠纷的成本,对当事人当然也经济。因此,协商是广大消费者首选的途径。但这种途径必须要具备一个前提,就是消费者和经营者必须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上进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愿协商,就无法采用此方式了。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消费者协会(简称消协)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它其中一个重要职能是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调解。因此,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消协投诉,请求消协出面作为第三者的身份与经营者进行调解。消协毕竟是保护消费者权利的一个组织,一般设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因而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同时消协办案人员具有一定的办案经验,有较高的法律水准,加之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出面调解,当事人容易接受。同时,消协调解又不收取费用,对消费者来说是一种较经济解决纠纷的途径。但消费者协会是一个社会团体,不是国家机关,调解属民间性质,不具有强制性。因此,调解必须是双方自愿,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消协也无能为力。即使消协主持的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也达成协议,该协议也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如果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反悔,在这种情况下,还得选择其他途径解决了。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如因不公平交易、价格、计量、食品卫生等问题引起的争议,消费者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申诉,由于这些行政部门具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职责,再由这些部门查处,如果查出了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相应的部门将给他们行政处罚。这样为消费者解决纠纷提供了一定的有利条件和证据,这有利于消费者的合法权利的保护。但这些行政部门不是司法机关,他们不直接解决消费争议,最多以第三人的身份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所以用这种方式解决纠纷也是有限的。
四、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仲裁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做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做出裁决,争议双方有义务执行该裁决,从而解决纠纷的制度。仲裁具有灵活便利的特点,与诉讼相比要快捷;与协商、调解相比,又具有强制性。其强制性表现在,消费争议经仲裁机构的仲裁,当事人必须履行仲裁裁决,否则,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仲裁也成为消费争议解决的一个途径。但仲裁也有局限性。
一是以自愿为前提。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消费纠纷的前提和依据,仲裁协议既可以用事前达成,也可以事后达成。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会受理。可见,不是任何消费争议都可以用仲裁的。
二是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原则。仲裁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的也不会受理。在我国除劳动纠纷必须要通过劳动仲裁机构的仲裁后,方能向外,其他仲裁当事人一旦选择了仲裁就丧失了向的权利。也就是说,对仲裁不服,再向,是不会受理。同时,仲裁不实行两审终审制,一但做出仲裁裁决就意味着发生法律效力,不像诉讼还可以上诉。
三是,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设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而县级所在地不设仲裁委员会。可见,广大县乡所在地的消费者在申请仲裁时,不得不考虑这一因素给自己带来的不便。同时,仲裁收费一般比高许多。基于上述原因,在我国现在消费争议通过仲裁解决的案件很少。
五、向人民诉讼。
诉讼是人民在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审理和解决案件的诉讼活动。它与和解、调解、仲裁不同,是由审判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利主持下进行的;和解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调解是由有关机关或组织主持进行;仲裁则是由来自的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主持。诉讼主要在于它的强制性,其表现为:
一是,是否以该种方式来解决纠纷,不以双方自愿为前提条件,只要争议一方的符合条件,另一方,即使不愿参加诉讼,也得被强制参加;而和解、调解、仲裁则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参加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二是,诉讼中所作的生效裁判,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予履行裁决的义务时,可根据法律规定强制执行;而和解、调解的结果则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仲裁裁决虽有法律约束力,但这是当事人的自愿和通过民事执行程序来保障实现的。由于诉讼的这些特点,这也是消费争议的解决常采用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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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建筑工程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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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解决网购纠纷途径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解决网购纠纷途径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解决网购纠纷途径是什么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这是指消费者可以直接向销售者、服务者或生产者交涉、索赔并与经营者和解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这种解决争议方式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基础上的。一般适用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用这种方式解决纠纷,只要双方愿意,随时随地都可以进行,不像诉讼、仲裁有严格的地点、时间限制和繁琐的程序,因而解决纠纷快捷方便。同时,也不像诉讼、仲裁要交大笔诉讼费或仲裁费,从而减少了解决纠纷的成本,对当事人当然也经济。因此,协商是广大消费者首选的途径。但这种途径必须要具备一个前提,就是消费者和经营者必须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上进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愿协商,就无法采用此方式了。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消费者协会(简称消协)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它其中一个重要职能是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调解。因此,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消协投诉,请求消协出面作为第三者的身份与经营者进行调解。消协毕竟是保护消费者权利的一个组织,一般设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因而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同时消协办案人员具有一定的办案经验,有较高的法律水准,加之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出面调解,当事人容易接受。同时,消协调解又不收取费用,对消费者来说是一种较经济解决纠纷的途径。但消费者协会是一个社会团体,不是国家机关,调解属民间性质,不具有强制性。因此,调解必须是双方自愿,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消协也无能为力。即使消协主持的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也达成协议,该协议也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如果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反悔,在这种情况下,还得选择其他途径解决了。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如因不公平交易、价格、计量、食品卫生等问题引起的争议,消费者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申诉,由于这些行政部门具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职责,再由这些部门查处,如果查出了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相应的部门将给他们行政处罚。这样为消费者解决纠纷提供了一定的有利条件和证据,这有利于消费者的合法权利的保护。但这些行政部门不是司法机关,他们不直接解决消费争议,最多以第三人的身份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所以用这种方式解决纠纷也是有限的。
四、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仲裁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做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做出裁决,争议双方有义务执行该裁决,从而解决纠纷的制度。仲裁具有灵活便利的特点,与诉讼相比要快捷;与协商、调解相比,又具有强制性。其强制性表现在,消费争议经仲裁机构的仲裁,当事人必须履行仲裁裁决,否则,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仲裁也成为消费争议解决的一个途径。但仲裁也有局限性。
一是以自愿为前提。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消费纠纷的前提和依据,仲裁协议既可以用事前达成,也可以事后达成。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会受理。可见,不是任何消费争议都可以用仲裁的。
二是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原则。仲裁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的也不会受理。在我国除劳动纠纷必须要通过劳动仲裁机构的仲裁后,方能向外,其他仲裁当事人一旦选择了仲裁就丧失了向的权利。也就是说,对仲裁不服,再向,是不会受理。同时,仲裁不实行两审终审制,一但做出仲裁裁决就意味着发生法律效力,不像诉讼还可以上诉。
三是,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设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而县级所在地不设仲裁委员会。可见,广大县乡所在地的消费者在申请仲裁时,不得不考虑这一因素给自己带来的不便。同时,仲裁收费一般比高许多。基于上述原因,在我国现在消费争议通过仲裁解决的案件很少。
五、向人民诉讼。
诉讼是人民在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审理和解决案件的诉讼活动。它与和解、调解、仲裁不同,是由审判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利主持下进行的;和解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调解是由有关机关或组织主持进行;仲裁则是由来自的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主持。诉讼主要在于它的强制性,其表现为:
一是,是否以该种方式来解决纠纷,不以双方自愿为前提条件,只要争议一方的符合条件,另一方,即使不愿参加诉讼,也得被强制参加;而和解、调解、仲裁则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参加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二是,诉讼中所作的生效裁判,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予履行裁决的义务时,可根据法律规定强制执行;而和解、调解的结果则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仲裁裁决虽有法律约束力,但这是当事人的自愿和通过民事执行程序来保障实现的。由于诉讼的这些特点,这也是消费争议的解决常采用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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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纠纷有哪些解决途径?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的权益争议有五种解决方法: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即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交换意见,协商解决争议。采用这种方法的途径是: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侵犯时,带上有关证据(如发票),受损证据(医疗证明)到经营者单位,找其负责人提出自已的意见和要求,与经营者磋商,达成一致,权益争议也就解决了。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消费者协会是专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群众性组织。在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时有职责去保护,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是其一项重要职能。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的过程为:一是收理消费者的投诉;二是消费者协会要求经营者处理、答复;三是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后,在与经营者协商得不到解决时,可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这种方式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强等特点。保护消费者的主要有: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商检、医药、卫生、食品监督等机关。
(4)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就争议的解决方式达成仲裁协议,将案件提交有关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
(5)向人民提讼。
向是解决消费争议的司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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