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附条件债权怎么认定呢

最新修订 | 2024-03-04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对附条件债权怎么认定呢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对附条件债权怎么认定呢

一、对附条件债权怎么认定呢

附条件的债权也是或然债权中的一种。

附条件债权是指以未来发生与否无法预料的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决定生效或消灭的请求权。附条件债权包括附停止条件的债权与附解除条件的债权两种。

附停止条件的债权是指条件成就前债权虽已有效成立,但尚不发生效力,即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待条件成熟时发生效力,故称附停止条件的债权。

附解除条件的债权是指当所附条件成就时,即告消灭的债权,也即债权虽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因条件的成就而失去法律效力,故称附解除条件的债权。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债权人怎么申报债权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将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按照《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申报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债权转让的法定条件有什么

债权转让的法定条件有以下几点:

1、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

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

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等方面。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

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

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根据债的有关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让渡的,其债权也应不可转让。

一种是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不作为的债权、因继承发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

第二种为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随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开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

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对附条件债权怎么认定呢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5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11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对附条件债权怎么认定呢
一键咨询
  • 155****780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722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713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608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842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657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418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151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783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454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701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304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573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765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066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对附条件债权如何认定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对附条件债权如何认定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债权债务
附息国债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附息国债是什么意思问题解答如下, 债券按付息方式分类,可分为附息债券、贴现债券、零息债券、固定利率债券 、浮动利率债券 。
附息债券又称分期付息债券和息票债券,是指在债券券面上附有息票的债券,或是按照债券票面载明的利率及支付方式支付利息的债券。息票上标有利息额、支付利息的期限和债券号码等内容。持有人可从债券上剪下息票,并据此领取利息。附息债券的利息支付方式一般会在偿还期内按期付息,如每半年或一年付息一次。
这是一种长期债券,期限一般在5年以上。这种债券的特点是,债券发行人每年或每半年按票面利率支付持券人利息,到期时归还持券人本金。
我国最早发行的息票债券是1996年第六期记帐式国债。其期限为10年,票面利率是
1
1.83% ,每年6月14日支付利息。最近发行的息票债券是2002年4月发行的记帐式国债,期限为10年,票面利率为
2.54% ,每年4月18日支付利息。
其中:
P为债券价格,单位:元/百元面值;
C=票面利率(年%)×面值(元/百元面值);
为买方收益率,单位:年%;
为买方自买入至持有债券到期整年利息支付次数,不足一年部分不再计算;
为从买方自买入结算日到下一个最近的利息支付日的天数;
息票债券的到期收益率的计算:
其中:
P=息票债券价格
C=年利息支付额
F=债券面值
=据到期日的年数
对于一年支付一次利息的息票债券,我们有下面的结论成立:
1、如果息票债券的市场价格=面值,即平价发行,则其到期收益率等于息票利率。
2、如果息票债券的市场价格<面值,即折价发行,则其到期收益率高于息票利率。
3、如果息票债券的市场价格>面值,即溢价发行,则其到期收益率低于息票利率。
息票债券的识别标志
息票债券必须有三个显著的识别标志:
1、发行债券的公司或政府机构。
2、债券的到期日。
3、息票利率,即以债券面值的百分比表示的年支付息票利息的金额。
附息债券在发行时明确了债券票面利率和付息频率及付息日,到债券到期日时,偿还最后一次利息和本金的债券。在结算公司办理托管的附息债券,在债券附息日时,发行人委托结算公司通过转帐方式向投资人办理债券附息兑付。
附息债券每次付息时需要进行债权登记,一般每次付息日的前一个营业日为债权登记日,债券登记日日终前卖出的不享有本期利息。处于出押冻结状态或回购未到期即待返售的债券,本期利息归原持有人或回购方。在债权登记的付息过程中,发行人不迟于付息日上午将应付利息划至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付息日,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按债权登记日登记的债券托管名册所记载的各持有人的托管余额计算利息,并向持有人指定的银行帐户划付。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对附条件债权怎么样认定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对附条件债权怎么样认定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债权债务
该怎么解释附息国债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券按付息方式分类,可分为附息债券、贴现债券、零息债券、固定利率债券 、浮动利率债券 。
附息债券又称分期付息债券和息票债券,是指在债券券面上附有息票的债券,或是按照债券票面载明的利率及支付方式支付利息的债券。息票上标有利息额、支付利息的期限和债券号码等内容。持有人可从债券上剪下息票,并据此领取利息。附息债券的利息支付方式一般会在偿还期内按期付息,如每半年或一年付息一次。
这是一种长期债券,期限一般在5年以上。这种债券的特点是,债券发行人每年或每半年按票面利率支付持券人利息,到期时归还持券人本金。
我国最早发行的息票债券是1996年第六期记帐式国债。其期限为10年,票面利率是
1
1.83% ,每年6月14日支付利息。最近发行的息票债券是2002年4月发行的记帐式国债,期限为10年,票面利率为
2.54% ,每年4月18日支付利息。
其中:
P为债券价格,单位:元/百元面值;
C=票面利率(年%)×面值(元/百元面值);
为买方收益率,单位:年%;
为买方自买入至持有债券到期整年利息支付次数,不足一年部分不再计算;
为从买方自买入结算日到下一个最近的利息支付日的天数;
息票债券的到期收益率的计算:
其中:
P=息票债券价格
C=年利息支付额
F=债券面值
=据到期日的年数
对于一年支付一次利息的息票债券,我们有下面的结论成立:
1、如果息票债券的市场价格=面值,即平价发行,则其到期收益率等于息票利率。
2、如果息票债券的市场价格<面值,即折价发行,则其到期收益率高于息票利率。
3、如果息票债券的市场价格>面值,即溢价发行,则其到期收益率低于息票利率。
息票债券的识别标志
息票债券必须有三个显著的识别标志:
1、发行债券的公司或政府机构。
2、债券的到期日。
3、息票利率,即以债券面值的百分比表示的年支付息票利息的金额。
附息债券在发行时明确了债券票面利率和付息频率及付息日,到债券到期日时,偿还最后一次利息和本金的债券。在结算公司办理托管的附息债券,在债券附息日时,发行人委托结算公司通过转帐方式向投资人办理债券附息兑付。
附息债券每次付息时需要进行债权登记,一般每次付息日的前一个营业日为债权登记日,债券登记日日终前卖出的不享有本期利息。处于出押冻结状态或回购未到期即待返售的债券,本期利息归原持有人或回购方。在债权登记的付息过程中,发行人不迟于付息日上午将应付利息划至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付息日,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按债权登记日登记的债券托管名册所记载的各持有人的托管余额计算利息,并向持有人指定的银行帐户划付。
快速解决“金融保险”问题
当前311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应该如何解释附息国债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应该如何解释附息国债问题解答如下, 债券按付息方式分类,可分为附息债券、贴现债券、零息债券、固定利率债券 、浮动利率债券 。
附息债券又称分期付息债券和息票债券,是指在债券券面上附有息票的债券,或是按照债券票面载明的利率及支付方式支付利息的债券。息票上标有利息额、支付利息的期限和债券号码等内容。持有人可从债券上剪下息票,并据此领取利息。附息债券的利息支付方式一般会在偿还期内按期付息,如每半年或一年付息一次。
这是一种长期债券,期限一般在5年以上。这种债券的特点是,债券发行人每年或每半年按票面利率支付持券人利息,到期时归还持券人本金。
我国最早发行的息票债券是1996年第六期记帐式国债。其期限为10年,票面利率是
1
1.83% ,每年6月14日支付利息。最近发行的息票债券是2002年4月发行的记帐式国债,期限为10年,票面利率为
2.54% ,每年4月18日支付利息。
其中:
P为债券价格,单位:元/百元面值;
C=票面利率(年%)×面值(元/百元面值);
为买方收益率,单位:年%;
为买方自买入至持有债券到期整年利息支付次数,不足一年部分不再计算;
为从买方自买入结算日到下一个最近的利息支付日的天数;
息票债券的到期收益率的计算:
其中:
P=息票债券价格
C=年利息支付额
F=债券面值
=据到期日的年数
对于一年支付一次利息的息票债券,我们有下面的结论成立:
1、如果息票债券的市场价格=面值,即平价发行,则其到期收益率等于息票利率。
2、如果息票债券的市场价格<面值,即折价发行,则其到期收益率高于息票利率。
3、如果息票债券的市场价格>面值,即溢价发行,则其到期收益率低于息票利率。
息票债券的识别标志
息票债券必须有三个显著的识别标志:
1、发行债券的公司或政府机构。
2、债券的到期日。
3、息票利率,即以债券面值的百分比表示的年支付息票利息的金额。
附息债券在发行时明确了债券票面利率和付息频率及付息日,到债券到期日时,偿还最后一次利息和本金的债券。在结算公司办理托管的附息债券,在债券附息日时,发行人委托结算公司通过转帐方式向投资人办理债券附息兑付。
附息债券每次付息时需要进行债权登记,一般每次付息日的前一个营业日为债权登记日,债券登记日日终前卖出的不享有本期利息。处于出押冻结状态或回购未到期即待返售的债券,本期利息归原持有人或回购方。在债权登记的付息过程中,发行人不迟于付息日上午将应付利息划至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付息日,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按债权登记日登记的债券托管名册所记载的各持有人的托管余额计算利息,并向持有人指定的银行帐户划付。
附条件合同的生效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附条件合同的生效认定标准问题解答如下, 附条件合同的生效认定标准

一,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也就是说,条件不是现实存在的,而是属于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可能实现也可能不实现,条件具有不确定性。

二,条件是由当事人设定而非法定的。
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自己选定的,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由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它是合同中的任意条款而非法定条款。

三,条件必须是合法的。
当事人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实或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合同的附条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民事行为无效。

四,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如双方当事人不能约定某人杀死某人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生效条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不发生的条件。
在此条件出现之前,也即本条所说的条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当此条件出现后,即条件成就后,合同生效;当条件没有出现(或成就),合同也就不生效。
什么是附条件合同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合同无效的注意事项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附条件的合同虽然要在所附条件出现时生效或者失效,但是对于当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不能随意变更或者解除。
一旦符合所附条件时,一方如果不履行,就要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所以,附条件的合同效力可分为条件成就前的效力和条件成就后的效力。
条件未出现前的效力对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表现为当事人不得自行撤销、变更合同的拘束力和可基于条件出现时对该合同生效的期待权;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当事人可期待条件出现时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期待权。
条件出现后效力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表现为该合同生效,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条件出现后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由于附条件的合同的生效或者终止的效力取决于所附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即出现或不出现),并且所附条件事先是不确定的,因此,任何一方均不得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恶意地促成条件的成就或者阻止条件的成就(出现)。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11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对附条件债权是怎么去认定的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对附条件债权是怎么去认定的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怎么认定,刑事附带民事
[律师回复]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如何认定 目前,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物质损失赔偿,暂未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是什么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写清有关当事人的情况、案发详细经过及具体的诉讼请求,并提出相应的证据。书写诉状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审判人员应当对原告人的口头诉讼请求详细询问,并制作笔录,然后向原告人宣读;原告人确认准确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不论是口头还是书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都应当说明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年龄、住址、控告的罪行以及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的程度和具体的诉讼请求等内容。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必须在书上写明,不能用口头的方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应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等,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便他们决定是否行使这一权利。如果他们放弃这一权利,应当许可,并记录在案。但是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是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的,受损害单位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家和集体财产免受损失。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包括哪些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2、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3、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5、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6、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对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正确的认识有什么?
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都属于法律行为的附加条款,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一个特定的条件或特定的期限,来决定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所附的条件在一定时间内实现了,那么该合同有效。
10w+浏览
合同事务
附条件合同的保证期间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附条件合同的保证期间如何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附条件合同的保证期间怎么认定
1)保证期间主要体现了保证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由于保证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也应体现合同自由订立主义的原则。
保证期间应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而不应当过多的限制,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即可以自由约定具体的保证期间,当然由于实践中,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可能欠缺法律知识或疏忽,未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不明,如果草率确定保证期间无效,则违反了保证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初衷,因此法律推定作为补充成为必要。
当然对于保证期间的约定并非没有限制,《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期间的约定不得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否则视为没有约定,适用法律推定,则说明了对保证期间约定的限制,但总体而言,保证期间主要源于保证合同当事人的自由约定。
2)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前提是债务人对债权人未为完全清偿。这是因为,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保证之债相对于主债是从债,如果主债权人的债权已由于债务人的完全履行实现,那么主债权债务即主债则因清偿而消灭,从债自然也消灭。保证人可以以债务人因债务已清偿拒绝再履行的抗辩权来对抗债权人向其主张权利。
我国《担保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此规定也符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因此只有在债务人对债权未为完全清偿时,债权人才可能有权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3)债权人能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一般是主债务履行届满时。这是因为在主债务履行届满前,保证人就没有为债权人的债权提供担保的必要。有两种例外情况值得注意,第一种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主债务履行届满后的某一期间。这种约定只要不属于《担保法解释》第32条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约定。
此种情形可从《担保法解释》第35条规定的特殊情况找到依据,该条规定,“保证人对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其中暗含着保证人放弃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利益而自愿提供保证的,应予以认定有效,这也是充分尊重保证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
另一种特殊情况是当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时,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的起算怎样。《担保法解释》33条对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的此类问题做出了规定,33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4)保证期间是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保证期间设立的宗旨是保护保证人的利益,如果没有保证期间对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加以限制,那么债权人可能怠于行使权利,使保证人对于债务人的信用利益丧失,保证人不仅会长期受到保证债务的困扰,而且保证人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的追偿权也可能得不到保证。
如此势必会阻碍保证制度作用的发挥,最终影响到商品流通和资金融通。因此,保证期间的意义十分重大,当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不向债务人提讼或申请仲裁(在一般保证中)或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会因保证期间的通过而免除保证责任。《保证法》第25条第2款,第26条第2款分别对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的免责做出规定。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311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附利息的债权中该怎样计算利息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附利息的债权中该怎样计算利息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附利息的债权的利息计算的方式
(一)利息计算截止日受理企业破产申请之日,不是宣告企业破产之日。
(二)利息计算开始日
1、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开始日。
2、有判决书的,按判决书的判定确认开始日。
3、判决书明确规定利息计算开始时间为判决书生效之日。
生效情形:
(1)原、被告领取判决书生效;
(2)公告生效;
(3)送达生效;
(4)取得判决书后,如为一审案件的,在15天内没有上诉就生效,在15天内上诉就不生效;
(5)二审案件自判决书下达就生效。对此,我们在实务中采取的基本原则是:一审案件没有上诉的,生效时间根据判决书的日期加30天进行确认,调解书加15天进行确认;公告生效时间按照公告期满之日确认。
(三)利率的确认
1、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确认。
2、有判决书的,按判决书的利率确认。
3、未明确规定利率的,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的一年期利率或短于一年期利率确认。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债务,均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故无论判决书中有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之判定均应当计算其加倍利息。但该加倍利息只能计算到人民受理破产案件申请之日,不能计算至破产财产分配之日。
利息债权是指以利息的给付为目的的债权
1.利息是使用金钱或其它代替物(本金)的对价。以本金额与使用期间作为比率。根据一定的利率而支付的金钱及其它代替物。利息是法定果实的一种。与不可代替物的使用对价。如土地费.租金是不一样的。返还本金及股票的红利不是利息。关于滞纳金利息。也可称为利息。但实质上是损害赔偿。
2.利息根据消费借贷.消费寄托的契约而发生(约定利息)。也有法律上当然性的情况(法定利息)。
3.利息根据一定的利率而计算。利率可以根据契约而决定(约定利率)。但是受到利息限制法的制约。没有约定利率时。则根据法定的利率。
利息债权与本金债权的关系
利息债权是以本金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并且从属于本金债权。而且以本金的定期的利息发生为目的的“作为基本权的利息债权”。而且对据此而发生的各个具体的与清偿期的“作为分割权的利息债权”区分开来。前者对本金债权具有附从性。如果本金债权不存在。那么利息债权也不存在。本金债权转移那么利息债权也要跟着转移。而后者。如果清偿期到来。本金债权由于清偿或时效被消灭。但利息债权不能当然的消灭。本金债权即使转移。其利息也不能当然的转移。同时。相对于本金债权的清偿及转移时。要受时效的约束。
附利息的债权中怎么样计算利息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附利息的债权的利息计算的方式
(一)利息计算截止日受理企业破产申请之日,不是宣告企业破产之日。
(二)利息计算开始日
1、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开始日。
2、有判决书的,按判决书的判定确认开始日。
3、判决书明确规定利息计算开始时间为判决书生效之日。
生效情形:
(1)原、被告领取判决书生效;
(2)公告生效;
(3)送达生效;
(4)取得判决书后,如为一审案件的,在15天内没有上诉就生效,在15天内上诉就不生效;
(5)二审案件自判决书下达就生效。对此,我们在实务中采取的基本原则是:一审案件没有上诉的,生效时间根据判决书的日期加30天进行确认,调解书加15天进行确认;公告生效时间按照公告期满之日确认。
(三)利率的确认
1、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确认。
2、有判决书的,按判决书的利率确认。
3、未明确规定利率的,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的一年期利率或短于一年期利率确认。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债务,均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故无论判决书中有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之判定均应当计算其加倍利息。但该加倍利息只能计算到人民受理破产案件申请之日,不能计算至破产财产分配之日。
利息债权是指以利息的给付为目的的债权
1.利息是使用金钱或其它代替物(本金)的对价。以本金额与使用期间作为比率。根据一定的利率而支付的金钱及其它代替物。利息是法定果实的一种。与不可代替物的使用对价。如土地费.租金是不一样的。返还本金及股票的红利不是利息。关于滞纳金利息。也可称为利息。但实质上是损害赔偿。
2.利息根据消费借贷.消费寄托的契约而发生(约定利息)。也有法律上当然性的情况(法定利息)。
3.利息根据一定的利率而计算。利率可以根据契约而决定(约定利率)。但是受到利息限制法的制约。没有约定利率时。则根据法定的利率。
利息债权与本金债权的关系
利息债权是以本金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并且从属于本金债权。而且以本金的定期的利息发生为目的的“作为基本权的利息债权”。而且对据此而发生的各个具体的与清偿期的“作为分割权的利息债权”区分开来。前者对本金债权具有附从性。如果本金债权不存在。那么利息债权也不存在。本金债权转移那么利息债权也要跟着转移。而后者。如果清偿期到来。本金债权由于清偿或时效被消灭。但利息债权不能当然的消灭。本金债权即使转移。其利息也不能当然的转移。同时。相对于本金债权的清偿及转移时。要受时效的约束。
附利息的债权中要怎样计算利息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附利息的债权中要怎样计算利息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附利息的债权的利息计算的方式
(一)利息计算截止日受理企业破产申请之日,不是宣告企业破产之日。
(二)利息计算开始日
1、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开始日。
2、有判决书的,按判决书的判定确认开始日。
3、判决书明确规定利息计算开始时间为判决书生效之日。
生效情形:
(1)原、被告领取判决书生效;
(2)公告生效;
(3)送达生效;
(4)取得判决书后,如为一审案件的,在15天内没有上诉就生效,在15天内上诉就不生效;
(5)二审案件自判决书下达就生效。对此,我们在实务中采取的基本原则是:一审案件没有上诉的,生效时间根据判决书的日期加30天进行确认,调解书加15天进行确认;公告生效时间按照公告期满之日确认。
(三)利率的确认
1、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确认。
2、有判决书的,按判决书的利率确认。
3、未明确规定利率的,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的一年期利率或短于一年期利率确认。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债务,均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故无论判决书中有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之判定均应当计算其加倍利息。但该加倍利息只能计算到人民受理破产案件申请之日,不能计算至破产财产分配之日。
利息债权是指以利息的给付为目的的债权
1.利息是使用金钱或其它代替物(本金)的对价。以本金额与使用期间作为比率。根据一定的利率而支付的金钱及其它代替物。利息是法定果实的一种。与不可代替物的使用对价。如土地费.租金是不一样的。返还本金及股票的红利不是利息。关于滞纳金利息。也可称为利息。但实质上是损害赔偿。
2.利息根据消费借贷.消费寄托的契约而发生(约定利息)。也有法律上当然性的情况(法定利息)。
3.利息根据一定的利率而计算。利率可以根据契约而决定(约定利率)。但是受到利息限制法的制约。没有约定利率时。则根据法定的利率。
利息债权与本金债权的关系
利息债权是以本金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并且从属于本金债权。而且以本金的定期的利息发生为目的的“作为基本权的利息债权”。而且对据此而发生的各个具体的与清偿期的“作为分割权的利息债权”区分开来。前者对本金债权具有附从性。如果本金债权不存在。那么利息债权也不存在。本金债权转移那么利息债权也要跟着转移。而后者。如果清偿期到来。本金债权由于清偿或时效被消灭。但利息债权不能当然的消灭。本金债权即使转移。其利息也不能当然的转移。同时。相对于本金债权的清偿及转移时。要受时效的约束。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11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认股条件是什么?
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认股条件是:执行人拥有可执行的财产,只要在存在可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才可以办理股权确认,具体情况下还可以按照不同的财产形式,如资金、股票、债券等情况来处理。
10w+浏览
公司经营
夫妻债务如何认定,夫妻债务如何认定,夫妻债务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夫妻个人债务怎么样认定 夫妻个人债务一般是指男女一方在婚前所欠的债务,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的为满足个人欲望而挥霍享受所负的债务。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对于夫妻单独所负的债务,应由本人以个人财产清偿,如果负债一方确无实力偿还的,也可以说服他方代为偿还,但必须以自愿为原则,不得强制一方为他方清偿债务。但是,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确实用于维持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属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不能对抗第三人。如果第三人不知道约定,仍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才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对于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债权人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债权债务关系认定是如何认定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因债权债务纠纷至时,应提供与债务案件有关的证据为:
(1)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收据、借贷合同等,或者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两个以上证人证明,或者其他证据线索。
(2)担保书原件,或者负连带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他们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及价款数额等到情况的证明。
(4)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其他违反民事合同行为,以及债务人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5)、要求追回的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的证据等。如果允许债权人任意对与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次债务人提讼,使次债务人随意遭受讼累,对次债务人是非常不公平的。因此,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必须提供确切证据证明下列事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债权确实存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且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不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对代位诉讼权进行限制的依据是次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得到同等的保护,如果只偏重于对债权人的保护,难免会现对代位诉权的滥用,对与债权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次债务人是不公平的。持反对意见的人则认为既然同为诉权,就应平等对待,就一般诉权来说也存在滥用的问题,对滥用诉权的制裁已刻不容缓,不应以诉权滥用来限制当事人的诉权,否则将使代位诉权流于形式,这在一般诉权已有前车之鉴。
二、写借条要注意什么问题写借条还需要注意以下五点:
1、最好附带在借条中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借款人签名的时候,出借人必须亲眼看其签名,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借条。
3、借条的书写人必须是借款人,而不是出借人,否则借款人会以内容非其原文抗辩。
4、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避免出现“甲向乙借钱”这样模糊不清的语言,因为,很容易分不清谁是出借人,谁的、款人。
5、名称要写为借条,而不是欠条,一字之差,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借条有效期为20年,欠条为2年。
附条件合同的保证期间该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附条件合同的保证期间怎么认定
1)保证期间主要体现了保证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由于保证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也应体现合同自由订立主义的原则。
保证期间应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而不应当过多的限制,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即可以自由约定具体的保证期间,当然由于实践中,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可能欠缺法律知识或疏忽,未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不明,如果草率确定保证期间无效,则违反了保证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初衷,因此法律推定作为补充成为必要。
当然对于保证期间的约定并非没有限制,《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期间的约定不得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否则视为没有约定,适用法律推定,则说明了对保证期间约定的限制,但总体而言,保证期间主要源于保证合同当事人的自由约定。
2)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前提是债务人对债权人未为完全清偿。这是因为,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保证之债相对于主债是从债,如果主债权人的债权已由于债务人的完全履行实现,那么主债权债务即主债则因清偿而消灭,从债自然也消灭。保证人可以以债务人因债务已清偿拒绝再履行的抗辩权来对抗债权人向其主张权利。
我国《担保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此规定也符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因此只有在债务人对债权未为完全清偿时,债权人才可能有权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3)债权人能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一般是主债务履行届满时。这是因为在主债务履行届满前,保证人就没有为债权人的债权提供担保的必要。有两种例外情况值得注意,第一种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主债务履行届满后的某一期间。这种约定只要不属于《担保法解释》第32条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约定。
此种情形可从《担保法解释》第35条规定的特殊情况找到依据,该条规定,“保证人对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其中暗含着保证人放弃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利益而自愿提供保证的,应予以认定有效,这也是充分尊重保证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
另一种特殊情况是当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时,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的起算怎样。《担保法解释》33条对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的此类问题做出了规定,33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4)保证期间是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保证期间设立的宗旨是保护保证人的利益,如果没有保证期间对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加以限制,那么债权人可能怠于行使权利,使保证人对于债务人的信用利益丧失,保证人不仅会长期受到保证债务的困扰,而且保证人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的追偿权也可能得不到保证。
如此势必会阻碍保证制度作用的发挥,最终影响到商品流通和资金融通。因此,保证期间的意义十分重大,当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不向债务人提讼或申请仲裁(在一般保证中)或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会因保证期间的通过而免除保证责任。《保证法》第25条第2款,第26条第2款分别对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的免责做出规定。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债务债权 > 对附条件债权怎么认定呢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