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重庆拆迁门面怎么赔付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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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门面拆迁补偿标准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我们在遇见重庆拆迁门面怎么赔付的问题时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我国重庆拆迁门面怎么赔付

一、我国重庆拆迁门面怎么赔付

依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拆迁奖励的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拆迁人可以到市、县级人民政府查询相关的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房屋拆迁补偿范围有哪些

1、房屋。

拆迁房屋凡列入补偿范围的,必须是合法房屋。这里所说的合法,就包括两方面含义:

(1)所有权人合法所有。

(2)房屋本身合法,如不得是违章建筑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附属物。

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上增加的依附于房屋有一种用途的设施。作为房屋的附属物,一般具有的特征如下:

(1)依附于房屋而存在。

(2)具有一种用途,并有利于房屋的升值。

(3)必须是能计算其价值的物体。

(4)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应具有合法性

3、收益权。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范围中的收益权应具有的特征如下:

(1)收益权人系合法地占有使用被拆迁房屋,其收益权必须有合同或法律依据。

(2)收益应当合法产生。

(3)收益应当是有依据的产生,包括即得收入和合法预期收入。

三、商铺拆迁商户有补偿吗

有。这个补偿承租人是需要与出租人协商解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商铺拆迁,租户就一定会有赔偿的,对于给承租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承租人是可以要求出租者承担赔偿责任的。

任何地方进行拆迁,都要将拆迁补偿办法进行公示。对于拆迁中的装修费补偿,承租人是能够得到一部分的,拆迁办应与房东或承租人商量装修补偿费,双方进行评估,评估下来,应得多少就是多少,而且承租人当初装修的花费,也应得到相应的补偿。

四、拆迁资产补偿费用

1、实践中关于土地补偿费用存在的问题。

门面房一般用来出租。租赁的土地分为租赁国有土地和租赁集体土地两种。拆迁补偿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对空地或净地的补偿,拆迁法规并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对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拆迁也没用规定。

门面房大部分是直接通过招拍挂或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但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面,仅规定给予适当补偿,但没有详细的规定。

全国各地方的拆迁土地补偿,往往与房屋、建筑物补偿计算在一起,不明晰、不透明的情况大量存在,使得权利人的权益无法获得相应的合理补偿。同时,这也是我们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制订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时候,应当加以保护的地方,有关部门能应该重视,律师办案过程中更应当运用娴熟的技巧解决。

2、房屋、建筑物补偿费用确定问题。

对于房屋、建筑物的补偿,应当以相关房产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因为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明和土地证明的,可经实际丈量确定。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一般应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共同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公司根据相关评估技术标准,确定房屋、建筑物的实际价值。

3、设备补充费用按照重置成新价计算

设备搬迁安装费用应当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机器设备分为两类:一类是可搬迁设备;二是不可搬迁设备;可搬迁设备因拆迁而引起的损失费又可分为实物损失费和功能损失费。实物损失费包括拆卸费用、运输费用、安装费用、调试费用等。功能损失费用包括搬迁引起的机器精度下降、不合格产品的增多。对于不可搬迁设备,拆迁会导致该设备的废弃,故应结合其成新和重置价,计算设备重置成新价,对所有人进行补偿。

在拆迁的实际操作中,拆迁非住宅房屋,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每个地方应当有确定的标准;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店面拆迁正确的赔偿方式是根据拆迁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拆迁所涉及到的房屋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情况下,拆迁的补偿费用包括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门面房拆迁的停产停业损失以及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等。以上就是关于重庆拆迁门面怎么赔付的相关介绍。希望本篇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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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由于老家在重庆,听说那边想在在对一些房屋进行拆迁,就想问一下在重庆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一)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
(二)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三)“拆一还一”与改善居住条件相结合;
(四)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
(五)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
(六)被拆迁人按期完成搬迁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补偿和安置。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为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并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建设、土地、规划、公安、市政、工商等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协助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对房屋拆迁被委托人的资质审查、人员培训,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三)制定房屋评估标准;
(四)审查批准房屋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通告;
(五)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六)裁决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纠纷;
(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八)对下级拆迁主管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
(九)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区、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前款第(一)、(四)、(五)、(六)、(七)、(九)项。
拆迁工作人员应依法实施拆迁,不得在拆迁工作中使用威胁、恐吓、欺诈等手段。
第八条单位或个人因建设需要拆迁城市房屋的,必须取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市以上重点建设工程和跨区、县(市)建设工程;
(二)主城区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
(三)主城区外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在一万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工程;
(四)拆除涉外房产、军事设施、宗教房产、文物古迹等工程;
(五)区、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认为应当上报审批的工程。
第十条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具有相应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拆迁人在原用地范围内和有能力自行拆迁的,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意,可自行拆迁。
取得相应房屋拆迁资格的拆迁人,可自行组织拆迁。
市和区、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收到拆迁人的冻结申请并在拆迁人提供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后,应当发出冻结通知书,通知当地公安派出及规划、工商、市政、工地、教育、邮电等部门在拆迁范围内按职责分工做好下列工作:
(一)暂停办理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因出生、军人复转退、职工正常调动、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结婚等确需入户的除外;
(二)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抵押、典当、分户、出租、改变用途、调配等手续,不准扩建、改建房屋(经鉴定的危房排危除外);
(三)暂停核发营业执照。监督临时服务网点、售货亭和设置的摊位等自行拆除和迁出;
房屋拆迁冻结通知有效期限为六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市拆迁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程序,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由拆迁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含安置房使用功能及质量)以及资信证明,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
(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自收到拆迁人拆迁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以房屋拆迁通告形式将拆迁人、拆迁范围、补偿安置方案、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内容予以公布。对不具备拆迁条件的,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说明理由。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审查拆迁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进行拆迁动员,做好拆迁法规、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延期拆迁的除外。
第十四条搬迁期限为拆迁通告发布之日起二个月内,拆迁腾地的期限为拆迁通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或停止拆迁的,须经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和安置地点及安置房质量、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六条在房屋拆迁通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区、县(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拆迁人已按本条例之规定对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临时周转房的,在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逾期拒绝拆迁的,由作出裁决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迁。
第十八条拆迁人转让建设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协议载明的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拆迁人转让建设项目,应经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用地、规划和房屋拆迁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对拆迁涉外房产、军事设施、学校房产、宗教房产、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应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房屋的当事人占用工作时间参加拆迁动员会和搬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公假,不能给予公假的,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二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三个月内向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报送拆迁档案资料。
第三章拆迁补偿
第二十三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虽无规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安置价格结合使用时间给予作价补偿。
第二十四条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拆除单位自管房屋和私有房屋的拆迁补偿形式,由被拆房屋所有人自行选择。
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与房屋所有人的房屋产权的调换。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的房屋,按其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给房屋所有人的补偿。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合法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是指拆迁人对房屋所有人的补偿形式,部分采用产权调换,部分采用作价补偿。
第二十五条拆除政府直管公有住宅以及学校、医院的公益性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原性质、原规模予以还建(产权调换,互不结算差价。下同),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者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重建。
第二十六条拆除非公益事业的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或使用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七条拆除教学、寺庙、道观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
拆除宗教团体的其他房屋,由拆迁人与有关宗教团体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拆除住宅房屋在拆迁范围内或就近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偿,实际偿还建筑面积与原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算;超过或不足原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房屋综合造价结算。
第二十九条拆除非住宅房屋在拆迁范围内或就近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偿,实际偿还建筑面积与原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算;超过或不足原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第三十条拆除住宅房屋或非住宅房屋实行从房屋高价位地区迁往低价位地区安置并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实际偿还建筑面积与原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算;超过或不足原房的部分按房屋综合造价结算。担按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和第四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增加的面积,拆迁人或者房屋所有人不得向房屋使用人收取超面积安置费用,房屋所有人与拆迁人不予结算。
第三十一条拆除出租房屋,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原租赁要素发生变化,其租赁合同应作相应修改。
第三十二条因建设需要拆除城市基础设施,拆迁人必须按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规划执行,恢复和提高其使用功能的,不予补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拆除有产权纠纷或使用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拆迁前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四条对拆除没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对拆除没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物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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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展改革部门审查项目是否项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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