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向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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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分手后向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吗?如果一方自愿支付且已经支付所谓的“青春损失费”,法律不禁止。已经支付的一方,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予以返还。但支付的一方配偶,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分手后向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吗

一、分手后向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吗

第一、“青春损失费”并非法律概念,也无法律支持。同时,青春损失费亦不能理解为离婚损失费,因为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之间因侵权导致离婚时产生的精神损失而应当支付的赔偿,而不是“青春损失”。

至于同居期间因中止妊娠、被殴打等造成身体伤害,可根据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主张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而不是“青春损失”赔偿。

第二、如果一方自愿支付且已经支付所谓的“青春损失费”,法律不禁止。已经支付的一方,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予以返还。

但支付的一方配偶,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第三、一方自愿承诺或者被迫以“借条”“欠条”等方式约定将支付“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且胁迫方将承担法律责任。

青年男女谈恋爱分手或者离婚的时候,一方认为自己吃亏了,往往要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费。这种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对方的行为同时具备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给自己造成了损害,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例如,男方采取欺骗手段诱使女方与自己同居,女方多次怀孕,多次做人流手术,致使女方终生不能生育等。但也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一)有损害事实发生;

(二)行为人的行为违法;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切不可采取非法手段迫使对方支付“青春损失费”。

二、同居关系共有财产怎么处理

同居关系不产生夫妻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互不承担夫妻之间的法律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同居期间取得的共有财产的性质为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具体来说,同居期间取得的共有财产,如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应按照以下原则确认归属:

1、一方独自取得的财产,仍为个人财产;

2、双方共同出资购买而形成的共同财产,按照出资比例确定份额;

3、双方共同经营获得的收益,能够确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出资比例分割,不能确定出资比例的,平均分割。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这算是同居期间财产归属的特殊情况。

三、同居期间生育子女如何抚养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此,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子女,父母负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抚养权利和义务,同居关系解除后,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抚养。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支付抚养费,并且有权利探视监护子女。

未婚男女在婚前进行同居,这在当今社会是很常见的事情。然而,有同居自然也就有可能分手。在分手的时候,一方往往认为自己付出了青春,因此要求对方赔偿自己青春损失费。那么,分手后向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吗?如果双方自愿支付给费用的,法律不干预。但如果因此产生纠纷而起诉到法院的话,也不会得到支持。若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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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2、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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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合理的问题。在因恋爱婚姻纠纷而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或者分手费的案件中,双方的恋爱、结婚以及同居关系是一种自愿行为,在这样的前提下,女方若以青春赔偿等为理由显然是不合理的。除非女方能举证同居关系的发生出于被迫,法律才可予以保护。另外,假如真的有青春损失的话,双方都有损失,青春的“损失”是由于时间的自然因素造成的,而不是对方造成的,因此,要求对方赔偿也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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