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怎么才是情节严重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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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2.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上述情形)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等等。下文中,我们具体看看行贿罪怎么才是情节严重。
行贿罪怎么才是情节严重

一、行贿罪怎么才是情节严重

1.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2.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上述情形)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

4.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二、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有哪些

1.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4.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三、行贿罪的具体行为有几种

1.提供财物:向公职人员或其他有权力和影响力的个人提供现金、支票、股票等财产性利益,以换取他们的支持、帮助或优惠。

2.提供实物礼品:提供名贵首饰、高档消费品、稀有藏品等实物礼品,以换取公职人员的关照和帮助。

3.提供服务或利益:提供免费度假、旅行、娱乐、宴请等服务,或提供就业、升职、招生等方面的利益,以换取公职人员的支持和帮助。

4.借用名义:利用公职人员的名义或影响力从事商业活动、谋取私利,如操纵招标、中标、合同签订等过程。

5.关系网行贿:通过与公职人员建立亲属关系、友谊关系或其他关系网,以换取其对自己或他人的关照和帮助。

6.间接行贿:通过第三方、关系人或企业等间接方式,向公职人员或其他有权力和影响力的个人提供财物、实物、服务或利益,以换取他们的支持和帮助。

7.承诺行贿:向公职人员承诺未来会提供财物、实物、服务或利益,以换取他们的支持和帮助。

四、不构成行贿罪或者免予处罚的特殊情形

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为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也不属于行贿行为。没有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一般也不以行贿罪定罪处罚。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即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行贿罪怎么才是情节严重?上文已经进行了解答。需要注意的是,行贿罪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和定义可能存在差异。请根据您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进行具体了解。如果您怀疑存在行贿行为,建议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维护正义和公平。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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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多次受贿情节严重该如何处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罪
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关于罪的定罪条件
1、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罪的量刑以数额和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个人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等。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等。
5、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三、对于多次的处罚额度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国家工作人员、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的,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
除此之外,刑法修正案增加规定:对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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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亲戚是公务员,最近因受贿而卷入司法风波,受贿罪情节严重怎么判啊?会坐牢很多年吗??
[律师回复] 受贿罪情节严重怎么判的问题需要首先确定:什么样的情况算是情节严重。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3)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4)强行索取财物或多次受贿,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
(5)拒不交待罪行,积极转移、隐匿罪证,订立攻守同盟的。
一、个人犯受贿罪
(一)个人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受贿罪的量刑问题与贪污罪基本相同。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4、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5、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贿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受贿等。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等。
(二)个人受贿罪立案标准
受贿罪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你好,我再新闻上看到有个官员被判了受贿罪,我想知道受贿罪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是怎样的情况才会这样呢?
[律师回复] 你好,我国法律对受贿罪从重处罚情节的规定是这样的
刑法上的重复评价是将一个定罪量刑事实反复进行评价,其所得出的结论可能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使被告人承担明显不利的后果,因而在刑法解释和适用上应该被禁止。重复评价,包括定罪上的重复评价和量刑上的重复评价。定罪上的重复评价,是指对于某一事实,如果已经成为认定甲罪的构成事实,当然地就不能再拿来作为认定乙罪的事实,即不得重复论罪。例如,使用暴力强制猥亵被害人,然后乘被害人穿衣物的瞬间拿走其财物的,对一个暴力行为不能同时评价为强制猥亵罪、抢劫罪的手段行为,而只能认定被告人不是通过暴力取财,最终对取得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将其与强制猥亵罪并罚。量刑上的重复评价,是指犯罪构成要素(定罪情节)在定罪过程中已经被评价,将其再次作为裁量刑罚所应考虑的因素或情节重复使用的情形。例如,过失致人死亡的死亡后果、强奸罪的暴力行为,都已经被评价为定罪事实,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一部分加以评判,如果再作为量刑事实评价,会得出对被告人双重不利的结论,这就是重复评价。[12]
  具体到贪污受贿罪中,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贪污、收受数额较大的财物这一事实,一旦被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起作用之后,就不能再将其视作量刑情节加以评价;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法定刑升格条件,符合该条件的事实是选择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节,不能再将其作为这一档法定刑幅度内的从重处罚情节看待;同样,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也是选择法定刑的情节。只有除此之外的其他情节,才有可能成为相应法定刑幅度之下影响量刑的情节。按照上述理解,应该认为,行为人贪污或者受贿同时符合“数额巨大”和“有其他严重情节”(如贪污救灾款100万元)这两个条件的,可以将数额巨大(100万元)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将贪污救灾款这一“其他严重情节”作为在升格后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的理由,这样做并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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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是政府官员,他因为一念之间收了人家的贿赂被抓,我想问一下政府官员受贿罪情节特别严重如何判?
[律师回复] 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有一个问题一直不明白,相信万能的大家应该会懂得吧,我想问下关于单位受贿罪的情节严重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对于“单位受贿罪的情节严重怎么处罚?”回答如下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本罪需要注意下列问题:
1?本罪只能由特定的单位,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构成。集体经济组织、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非国有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均不能构成本罪。
2?上述国有单位具有索取、非法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
这里索取、收受的含义与受贿罪的含义一样,但是须注意,按照刑法本身的规定以及有关司法解释,本罪无论是索取他人财物还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都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方能构成。
此外,根据刑法第387条第2款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3?本罪以情节严重为必要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单位受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刑事责任:(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强行索取财物的;致使国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4?本罪与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界限,主要应把握两方面:一是主体不同。本罪主体是国有单位;后两罪的主体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这是别之关键所在。二是索取或者收受的财物的归属不同。本罪索取或者收受的财物归受贿单位有;而后两罪索取、收受的财物则进了个人的腰包。
5?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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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听我一个朋友说他们单位的一个领导以单位的名义犯了受贿罪,我想了解一下单位受贿罪情节严重的应该怎么界定?
[律师回复]
一、单位受贿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单位受贿罪,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法律规定,实际情况还要具体分析,影响量刑的因素很多。最好还是聘请有经验的律师办理。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以情节严重为必要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单位受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刑事责任: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强行索取财物的;致使国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单位受贿罪情节严重如何界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3)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4)强行索取财物或多交受贿,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
(5)拒不交待罪行,积极转移、隐匿罪证,订立攻守同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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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的姑姑她是开公司的,她想要拿到某个项目,因此拿了五十万行贿相关的负责官员,但是被查了出来,我想请问下贿赂情节严重判几年?
[律师回复] 行贿50万属于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390条第1款的规定,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情节的认定: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也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此外,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但具有以上情形的,也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贿赂五十万是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对于贿赂情节严重判几年上文已经做了详细的介绍,希望能帮到你。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那些情节算是严重.
[律师回复] 情节严重并不单指后果的严重性。行为人的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或者导致权利人人身、财产重大损害。虽然司法实践中并不能以此作为判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的唯一标准。笔者认为,拒不执罪中的“情节严重”,不是指特定的某一方面的情节,而是指任何一方面的情节,只要有一方面情节严重,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达到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应构成犯罪。它涉及客观、主体、主观方面的内容。有学者认为反映拒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因素有“行为程度,如是暴力、多人、多次应当予以定罪;执行标的的情况,如执行标的涉及社会意义重大、数额较大,应追究刑事责任;实际危害后果,如造成执行人员受伤、执行工具损害、裁判无法履行、权利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等严重后果;行为人的罪过程度,如蓄谋已久、屡教不改、无理取闹的等要考虑治罪;社会影响,如公然对抗、当众散步,也应当考虑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应包含手段的恶劣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拒执行为具有多样性,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暴力型、赖账型、隐藏型、逃债型、挥霍型等几种类型。通过比较,可以发现暴力型拒执往往伴随着执行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手段最为恶劣。从行为的规模来看,聚众拒执与单独拒执相比,由于聚众拒执的参与人数多,破坏性大,社会危害性大,手段恶劣。从行为的次数来看,多次拒执对申请执行人影响大,对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手段恶劣。从执行标的的性质来看,涉及一些社会意义重大如抢险救灾物资、征地拆迁补偿款的情况,社会影响恶劣,也应认定为行为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不应包括执行标的具体数额。对于拒执有财产给付内容的生效裁判,其数额是否作为拒执行为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该《解释》没有作出规定。但有些地方,如浙江省高级、检察院、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一般是指无法执行的标的额达到5万元以上或者虽不到5万元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又贵州省高级、检察院、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意见》规定:“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标的金额达3万元以上的;或者金额不足3万元,但拒不执行行为造成权益人严重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笔者认为,以数额来作为判断情节严重的标准并不合理。司法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虽然最终缴纳了执行款,但在执行期间实施过拒执行为,严重妨碍执行工作,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有的执行标的额数额较小,如农民工工资,行为人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话,将显失公平,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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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怎么才算情节严重?
诽谤是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很那么多时候对受害人的心理产生巨大的伤害;致使他们无法继续正常的生活。诽谤在一般情况下其情节可严重也可不严重,但很多时候都是相对的概念,很多时候是情节是很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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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情节是什么,情节严重的情节
[律师回复] 如果有自首、立功等减轻情节,加上主动退非法所得,有可能可以判处缓刑。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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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律师回复] 《刑法》两个条款中的三个罪名即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有二个是针对公司设立中的虚假出资行为而设定的。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往往是虚假出资的一种后果,而虚假出资又往往是虚报注册资本的一种手段,两者常常交织在一起并不总是泾渭分明的,这种情况即属于法条竟合。三罪又是结果犯,因此必须是已经骗取公司登记的,不存在未遂犯罪形态。在或数额巨大、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三种情形中,只要具备其中之一的,就构成犯罪。因此,在公司设立阶段,其核心涉及的是虚假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1,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常经营的;
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③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④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2,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②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律师回复] 《刑法》两个条款中的三个罪名即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有二个是针对公司设立中的虚假出资行为而设定的。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往往是虚假出资的一种后果,而虚假出资又往往是虚报注册资本的一种手段,两者常常交织在一起并不总是泾渭分明的,这种情况即属于法条竟合。三罪又是结果犯,因此必须是已经骗取公司登记的,不存在未遂犯罪形态。在或数额巨大、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三种情形中,只要具备其中之一的,就构成犯罪。因此,在公司设立阶段,其核心涉及的是虚假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1,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常经营的;
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③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④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2,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②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律师回复] 《刑法》两个条款中的三个罪名即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有二个是针对公司设立中的虚假出资行为而设定的。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往往是虚假出资的一种后果,而虚假出资又往往是虚报注册资本的一种手段,两者常常交织在一起并不总是泾渭分明的,这种情况即属于法条竟合。三罪又是结果犯,因此必须是已经骗取公司登记的,不存在未遂犯罪形态。在或数额巨大、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三种情形中,只要具备其中之一的,就构成犯罪。因此,在公司设立阶段,其核心涉及的是虚假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1,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常经营的;
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③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④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2,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②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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