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哪些
无效民事行为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地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二、无效的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无效的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以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包括以下行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五)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以下行为:
(一)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二)一方或者第三人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法律对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有哪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典》关于民事行为能力区分了三种情况,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并逐一规定明确。
1、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哪些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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