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何时作出放弃继承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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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意思表示。继承开始后,也就是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处理前,应当理解为处理遗产继承分割的法律文书生效前,不应当理解为遗产已经过户到继承人名下或者继承人已经实际占有遗产之前。下文中,我们具体看看继承人何时作出放弃继承有效。
继承人何时作出放弃继承有效

一、继承人何时作出放弃继承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第1款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意思表示。继承开始后,也就是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处理前,应当理解为处理遗产继承分割的法律文书生效前,不应当理解为遗产已经过户到继承人名下或者继承人已经实际占有遗产之前。

《民法典》及其继承编司法解释(一)都规定放弃继承“应当”在遗产处理前,这一点好理解,也没有争议,因为遗产处理后,继承人根据其继承权已经继承分得了相关遗产,这个时候表示放弃继承,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其分得的遗产的财产权,即遗产的所有权。

而关于放弃继承是不是必须在继承开始后,尽管《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35条也规定了“应当在继承开始后”,但是这个问题不仅理论界仍有不同观点,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判决。

第一种观点认为,放弃继承也可以在继承开始前,因为我国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家庭成员之间通过签订继承契约的方式对将来遗产的分配进行约定,只要该约定符合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意愿,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当是合法有效的,这种契约的内容包括对继承权的放弃。

第二种观点认为,放弃继承应当在继承开始后,也只能是在继承开始后,因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不存在继承权,当然也就不存在放弃继承权的问题。继承开始前,继承人享有的只是理论上的继承期待权,是一种作为继承人的资格,而不是实质性的权利,继承人不能也无法对其作出有效的处分。放弃继承,应当是指对遗产继承权的放弃,即应当是对主观继承权的放弃,而不是对客观继承权即继承资格的放弃。因为只有被继承人死亡后,财产才成为遗产,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才能转化为主观继承权。另外,只有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的范围才能确定,是否存在遗嘱才能清楚,遗产是否足以抵债等重要事项才能有判断和评估的基础。因此,如果允许在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的,不仅缺乏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平性,也不利于继承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种观点,是在同意第二种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尽管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作出,但是基于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等原则,应当对继承开始前作出放弃继承决定的效力进行灵活处理,兼顾公平原则,如果否定其效力可能导致相关主体利益失衡,且与民众普遍接受的风俗习惯相悖的,则应当承认其效力。

二、放弃继承要以什么形式作出

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这是《民法典》第1124条当中的规定,属于新增的规定。《民法典》增加了对于放弃继承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要求,使得放弃继承成为了一项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要式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35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的放弃继承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就是《民法典》第135条规定的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情形,但是法律对于违反形式强制的法律后果却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对于不是采用书面形式,而是以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表示放弃继承的,是否有效?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法律规定放弃继承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就必须得采用书面形式,这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表示放弃继承的应当属于无效,该继承人仍享有继承权,有权正常主张继承遗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律规定放弃继承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主要目的在于,一方面是提醒继承人谨慎作出放弃继承的决定,另一方面是给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决定留下充分的证据,避免在遗产处理过程中发生纠纷,尤其是在遗产不足以抵债的情况下继承人担心承担债务而放弃继承的场合。无论上述哪一方面的立法目的,都是为了明确私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基本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无关,因此,如果当事人有其他充分证据可以证明继承人确实在遗产处理前作出过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也应当认定该放弃继承行为有效,而不应当拘泥于意思表示作出的形式,这也是我国长期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

法律中允许继承人放弃继承,但要求放弃继承遗产必须要以明确的意思表示作出,否则就认为继承人是接受继承的。而对放弃继承也有时间要求,那么,继承人何时作出放弃继承有效?上文已经做出了讲解。要是你还有疑问的话,建议直接点击页面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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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尚在世,继承不开始。继承开始之前放弃财产继承权不发生效力。
二、继承人
继承人是指依法继承财产的人,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
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前者指依法的当然继承人,后者指被继承人所指定的继承人。各国法律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定不同。中国法律规定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外祖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丧偶的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存在着抚养关系的人。胎儿也可充当继承人。法人(包括国家)虽然可以取得遗产,但一般不列为继承人。
所谓谓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由于这种继承中是只是在没有遗嘱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故又称无遗嘱继承,也因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只限于被继承人的亲属,所以也称为家庭继承。
中国继承的基本特征,具有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法定继承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即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份额的根据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如中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配偶各法定继承人,其根据是存在血缘关系;规定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法定继承人,其根据是存在血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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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效力。公证的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国际惯例以及当事人的约定,特定的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才能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反之,则不具有法律效力。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除法律规定外,根据国际惯例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公证形式的,当事人要使其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也必须办理公证。如经济合同的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经公证后生效,则这份合同不经公证机关公证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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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协议经乙、丙、丁、戊、己五方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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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日期:
丙方:日期:
丁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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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因不愿履行法定义务,如不想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不愿承担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等原因而表示放弃继承的,必然损害他人的利益。对此,最高人民司法解释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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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规定与各国立法一致。但是由于我国继承法中对放弃继承的时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那么在遗产分割之前,继承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我国《继承法》对遗产的处理也没有规定期限,就使得这种不稳定的状态有无限期存在的可能。这一弊端会导致诸多不良后果。比如,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一直没有分割,后发生纠纷诉至,却发现已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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