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贷利息有什么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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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贷利息有什么规定

一、关于借贷利息有什么规定

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息属于高利贷,超过部分不受法律的保护,债务人可以对这一部分利息拒绝偿还。法律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二、借款人申请展期有什么规定

借款展期是指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不能偿还借款,在征得贷款人同意的情况下,延长原借款的期限,使借款人能够继续使用借款。借款展期实际上是对原合同的履行期限的变更,因此,应当以贷款人同意为前提。

借款人申请展期的,应当在借款到期之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对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的情况进行调查和了解,以便更改原有的资金计划,对资金的使用重新进行安排。在借款人有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贷款人如果要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还应当征得保证人的同意。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三、借款的利率法律规定是什么

借款的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属于高利贷。

超过部分属于无效条款,另一方可以不予支付,但是借款的本金以及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息属于有效的,债务人应当返还。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对于关于借贷利息有什么规定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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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借贷利息最高是多少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现实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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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计算4分利是否超过相关规定
4分利息年利计算:41248
银行利息年利计算:
5.6422.4
通常说的4分利指的是月息,民间借贷的利息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只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都是受法律保护的。而月息4分年利率就是48明显超过了年利率36肯定是属于高利贷。
高利贷是一种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行为。根据最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因此,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就属于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综合上文我们知道4分利算出来的利率远远大于法律规定的年利率36,所以4分利是违法的,但是借款人一般情况下是没有法律责任的,高利贷是属于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部分的利息不受到法律保护,借款人仅对法定利息范围内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谢谢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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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期借款利息怎么算
长期借款利息的处理一是在发生时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即费用化),另一方法则是于发生时直接计入该项资产(即资本化)。具体做法是:
(1)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所发生的,计入所建固定资产价值,予以资本化。
(2)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后所发生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予以费用化。
(3)属于流动负债性质的借款利息,或者虽然是长期负债性质但不是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4)为进行投资而发生的借款利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5)筹建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除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外),应当根据其发生额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然后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2.长期借款利息的计算
对长期借款利息的计算目前有单利和复利两种方法。
单利就是只按本金计算利息,其所生成利息不再加入本金重复计算利息。计算公式为:
借款本利和=本金+本金×利率×期数
复利是指不仅按本金计算利息,对尚未支付的利息也要计算应付利息,俗称“利滚利”。在西方国家,长期借款利息一般按复利计算。在中国,国内企业的长期借款利息一贯采用单利;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营企业的长期借款利息则一般按复利计算。

1:某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于19××年初向银行借入长期借款500000元,借款合同规定:年利率为10%,5年到期,每年计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则:
按单利计算,五年的本利和为:
500000+500000×10%×5=750000(元)
按复利计算,五年的本利和为:
500000×(1+10%)5=805255(元)
实际工作中,企业每年末计算利息如下:
第一年应付利息:500000×10%=50000(元)
第二年应付利息:550000×10%=55000(元)
第三年应付利息:605000×10%=60500(元)
第四年应付利息:665500×10%=66550(元)
第五年应付利息:732050×10%=73205(元)
五年利息之和 305255(元)
第五年末本息合计为500000+305255=805255(元)
第五年末还本付息总额通过查年金终值表计算,结果也是一样的,即500000×
1.61051=805255(元)
3.长期借款利息的入账时间
借款利息可以分期支付,也可在借款到期还本时一起偿付,具体应视贷款合同的规定。会计上,对应计入购建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利息,一般在年末和资产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时计提入账;如果年内分期支付利息,也可按付息期进行账务处理。除此之外的借款利息,应按月预提,计入当期损益。
4.长期借款的核算
长期借款按实际取得的货币资金与其使用期间形成的利息之和计价。相应地,长期借款的本息一同在“长期借款”科目中核算,这与短期借款不同。
“长期借款”是负债类科目,该科目的贷方反映借入的本金及应计利息;借方反映归还借款的本息;余额在贷方,表示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息额。该科目应按贷款单位和借款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借入长期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发生的借款费用(包括利息、汇兑损失等),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属于筹建期间的,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于生产经营开始当月一次转入损益。(2)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3)属于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按规定应予以资本化的,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借款费用以及按规定不能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归还长期借款时,借记“长期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某企业为建造一幢厂房,2000年1月1日借入期限为两年的长期借款1000000元,款已存入银行。借款利率为9%,每年付息一次,期满后一次还清本金。2000年初,以银行存款支付工程价款共计600000元,2001年初又以银行存款支付工程费用400000元。该厂房于2001年8月底完工,交付使用,并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根据上述业务编制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①2000年1月1日,取得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长期借款 1000000
②2000年初,支付工程款时:
借:在建工程 60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0
③2000年12月30日,计算2000年应计利息时:
借款利息=1000000×9%=90000(元)
资本化利息=600000×9%=54000(元)
借:在建工程 54000
财务费用 36000
贷:应付利息 90000
④2000年12月31日支付借款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 90000
贷:银行存款 90000
⑤2001年初又支付工程款时:
借:在建工程 40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0
⑥2001年竣工前的应付利息为:
(1000000×9%÷12)×8=60000(元)
借:在建工程 60000
贷:应付利息 60000
⑦资产完工交付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 1114000
贷:在建工程 1114000
⑧2001年9月,资产办理竣工决算后,按月预提借款利息为:
(1000000×9%÷12)=7500(元)
借:财务费用 7500
贷:应付利息 7500
2001年10、11、12月按月预提借款利息的会计分录同⑧。
⑨2001年12月31日支付借款利息的会计分录同④。
⑩2002年1月1日到期还本时:
借:长期借款 1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上述是人民币借款,企业如果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外汇借款,则应按规定的汇率将外币折合成人民币记账。还款时由于汇率变动所引起多付或少付的人民币,计入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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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贷利息的规定有什么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关于借贷利息的规定有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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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借条的利息怎么写,利息怎么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应找一张质量比较好比较厚的纸(便于保管)而且应是一张完整的纸来写,有这样的案例有人持一半张纸写的借条,对方称他还了多少钱,原告在纸的下半部分注明了,结果发生纠纷。借条应写清楚这些内容:出借款人、币种、借款金额(金额应写大小写,且要一致,有人因为金额大小写不一致产生纠纷结果打官司。)、用途(不能用于非法活动,如明知对方借钱用于非法活动还借其钱,则这种债权不受法律保护。)、利率(和利息不一样,利率为年息,‰利率为月息,约定的利率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以内受法律保护,超过部分法律不保护。)、还款时间(影响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借款人(出借款人和借款人的姓名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一样)、借款时间(农历还是阳历)。如有证明人或担保人要让他签上名,但要写明是证明人还是担保人,以免发生纠纷。
首先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
其次借条的基本内容包括: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本外币)、利息计算、还款时间、违约(延迟偿还)罚金、纠纷处理方式,以及债务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只要具备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债务人姓名及借款日期(尽管是后来添上的),但符合借条的主要要件,因此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产生争议,是可以作为证据向人民主张债权的,人民也会采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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