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顶包构成哪些罪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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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交通肇事顶包构成哪些罪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交通肇事顶包构成哪些罪

一、交通肇事顶包构成哪些罪

1、交通事故顶包,被顶包人涉嫌交通肇事逃逸。如果罪名成立,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会被吊销驾驶证。顶包人涉嫌构成包庇罪,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犯罪行为

2、主体包括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此,只要年满16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或其他人员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3、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通常是指,在道路上,车辆由于过错或者意外等因素,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遭受损失的事件。除此之外,交通事故不仅可以在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情况下,由不特定的人员造成,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事故肇事罪怎么量刑

交通事故肇事罪的量刑标准是:

1、犯此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交通肇事罪是如何构成的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具体如下:

1、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2、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3、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4、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交通肇事顶包构成哪些罪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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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顶包构成哪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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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我姐姐出门的时候开着车子接了一个电话,不小心撞到了路边的人,构成了交通肇事还叫人去顶包,交通肇事顶包属于逃逸行为吗?
[律师回复] 交通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只是交通肇事逃逸最为典型的情形,并非唯一情形。
实践中,交通肇事案件中的“逃逸”具有复杂化和多样性的特点,形式、动机可能不同,但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逃避法律追究。如果仅从字面意思理解,将逃逸限定于离开事故现场一种情形,只会曲解了立法本意,背离立法初衷。逃逸应当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逃逸行为指行为人肇事后从事故现场逃跑,不在现场。广义的逃逸行为不仅包括逃离事故现场,还应包括在现场躲藏、虽然在现场但谎称自己不是肇事者或者虽在现场但指使或同意他人冒名顶替等情形。
实施“顶包”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从解释中可以看出:交通肇事逃逸构成要件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主观方面表现为肇事者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包括肇事者试图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法律责任。二是客观方面表现为肇事者在发生事故后未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实施了逃离现场的逃跑行为。本案中,董某属于无证驾驶,且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交警部门据此对其作出了负全部责任的认定;在处罚上无证驾驶明显重于有证驾驶,而托人“顶包”则可起到减轻处罚之目的。因此,董某找人顶包符合主观上逃避追究,客观上隐瞒肇事者身份、未履行法定义务的特性。
顶包行为性质恶劣,对此行为不予处罚可能会引发并鼓励他人效仿。
发生交通事故后顶包行为较普遍,但对逃离现场的逃逸而言,顶包行为除了会导致刑事追责和民事赔偿的错位,其伴随的作伪证行为还会扰乱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增加诉讼成本,性质更为恶劣。虽然现行法律未对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行为的性质予以明确界定,但对这种行为不予处罚,无疑会引发并鼓励他人效仿,无形中助长了此类行为,从而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常维护交通秩序、处理其他事故造成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董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找人顶包,在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混淆视听的顶包行为,本质上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故应当将董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找人顶包的行为定性为交通肇事逃逸。《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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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顶包后构成逃逸吗?
交通肇事顶包后构成逃逸。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逃逸找人顶包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加重情节,但是自首可以成为法官量刑(或处罚机关的)的法定减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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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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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顶包后构成逃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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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我有一个姐姐出门的时候被人给开车子撞到了,现在构成了交通肇事,对方逃逸了还找人顶替,肇事逃逸后冒名顶替怎么判刑的
[律师回复] 冒名顶替嫌疑人已经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要有交通肇事后逃跑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里的“逃跑”,不能仅仅理解为“逃离现场”,因为逃逸造成的本质后果是司法机关难以查清事实、判断案件性质、保留证据、减少损害、查处责任人。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导致这些后果的行为,都属于逃逸。本案中,被告人表面上看没有脱离现场,但是他身在现场和交警大队时并未承认自己是肇事人,并找其他人来顶替自己承担责任,其目的是为了使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因此,被告人找人顶罪的行为应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且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而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在找人顶罪后,感到内疚向交警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其逃逸行为与自首行为应当分别评价,而不能互相抵销。自首是一个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是适当的。
我表哥他应酬的时候醉驾撞到人了,却在处理后续事情的时候找我小叔的儿子顶包,请问交通肇事顶包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关于“顶包”行为法律责任的区分,首先,找人“顶包”的实际肇事者,主观上让他人顶替自己交通肇事的犯罪行为,企图逃避法律追究;客观上为使顶罪行为得以实现,一般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不是去查看、救助受害人,而是离开现场,联系朋友,预谋顶罪事宜。即使在现场,也不会承认自己是肇事者,而是由顶替人向交管部门作虚假供述。因此,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并适用肇事后逃逸情节予以量刑。
这种行为还有极端的情形,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明知被害人没有死亡,找人顶替交通肇事行为,又指使“顶包”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进行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这种情况下找人“顶包”的实际肇事者,有可能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另外,肇事者的行为还构成妨害作证罪。肇事者找人顶罪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活动,甚至造成错案的严重后果。肇事者采用唆使、贿买、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作伪证,让顶替者出于各种原因自愿或不自愿甚至被迫陈述虚假事实,包庇犯罪行为。
肇事者是出于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犯法但为逃避法律追究仍积极实施妨害作证行为。根据刑法第30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顶包”人涉嫌包庇罪同样担刑责关于“顶包”人行为的法律定性,应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是任何一个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客观方面为实施了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使犯罪分子不被发现、追诉的行为;
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包庇的对象是犯罪分子,为帮助其逃避法律制裁而积极予以包庇;
4、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顶包”行为发生在交通肇事行为之后,肇事者往往要与“顶包”人进行顶罪行为的事前预谋,“顶包”人对肇事者的犯罪行为、后果,及其包庇肇事者将导致交管部门无法查明事实真相的后果都是明知,因此,“顶包”人的行为符合包庇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一个简单的“顶包”行为涉及到如此多的罪名,它扰乱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活动,因此,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从事前预防和事后严惩两个方面加强管理和宣传,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
以上就是关于交通肇事顶包如何处理的回答,希望对你有帮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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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顶包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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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是永嘉县的,他开车出了交通事故,他让他老婆替他顶包,请问一下永嘉县交通肇事顶包该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关于“顶包”行为法律责任的区分,首先,找人“顶包”的实际肇事者,主观上让他人顶替自己交通肇事的犯罪行为,企图逃避法律追究;客观上为使顶罪行为得以实现,一般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不是去查看、救助受害人,而是离开现场,联系朋友,预谋顶罪事宜。即使在现场,也不会承认自己是肇事者,而是由顶替人向交管部门作虚假供述。因此,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并适用肇事后逃逸情节予以量刑。
这种行为还有极端的情形,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明知被害人没有死亡,找人顶替交通肇事行为,又指使“顶包”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进行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这种情况下找人“顶包”的实际肇事者,有可能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另外,肇事者的行为还构成妨害作证罪。肇事者找人顶罪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活动,甚至造成错案的严重后果。肇事者采用唆使、贿买、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作伪证,让顶替者出于各种原因自愿或不自愿甚至被迫陈述虚假事实,包庇犯罪行为。
肇事者是出于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犯法但为逃避法律追究仍积极实施妨害作证行为。根据刑法第30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顶包”人涉嫌包庇罪同样担刑责关于“顶包”人行为的法律定性,应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是任何一个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客观方面为实施了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使犯罪分子不被发现、追诉的行为;
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包庇的对象是犯罪分子,为帮助其逃避法律制裁而积极予以包庇;
4、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顶包”行为发生在交通肇事行为之后,肇事者往往要与“顶包”人进行顶罪行为的事前预谋,“顶包”人对肇事者的犯罪行为、后果,及其包庇肇事者将导致交管部门无法查明事实真相的后果都是明知,因此,“顶包”人的行为符合包庇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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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顶包构成什么罪
肇事逃逸者指使他人隐瞒真相,可能会构成包庇罪。包庇罪就是帮助罪犯掩盖事实、提供伪证或者歪曲案情,以逃避法律的惩处。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中,有人故意提供假身份信息,捏造事故细节来保护肇事者,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程序,损害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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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包庇罪替人顶罪如何处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交通肇事包庇罪替人顶罪怎么处罚
一、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的行为,属交通肇事后逃逸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从该解释可以看出:
首先,行为人要有交通肇事后逃跑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即离开现场。即使他在现场,也不会承认自己是肇事人,他肯定是找其他人来顶替自己的行为,由顶替人来承担自己的责任。
因此,仍应认定是一种逃跑行为。行为人找人顶罪的目的是为了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是毫无疑问的。因此,行为人找人顶罪的行为应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
2、有的行为人在找人顶罪后,感到内疚向公安交警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交通肇事犯罪事实的行为。有观点认为,象这种情况就不能认定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也就不能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
笔者认为,事后自首这不影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就象有的盗窃犯,在窃得财物回家后感到不安又将所窃的财物主动退还失主,仍应认定其盗窃犯罪既遂一样。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量刑情节一旦形成,就不能回转。事后,行为人感到内心不安,主动到有关部门讲清问题,这是他原先在主观上逃避法律追究转变到主动接受处理的一个转换,也只能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这是另一个法定的从轻量刑情节。因此,我们不能将后来的自首去否认他当时逃避法律追究的事实。
二、顶罪人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定罪处理
顶罪人如果是一般主体,则应定包庇罪;如果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顶罪,则应定伪证罪。因此,我们在处理交通肇事后逃逸刑事案件中,要正确区分包庇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①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②伪证罪与包庇罪都是故意犯罪,都有帮助犯罪的人掩盖罪行,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其区别在于:
1、包庇罪为一般主体,可以是任何一个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伪证罪则是特殊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2、包庇罪包庇的对象既可以是犯罪后未被羁押、逮捕归案畏罪潜逃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被依法羁押、拘禁而逃跑出来的未决犯和已决犯;伪证罪包庇的对象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未决犯。
3、包庇罪的行为既可以发生在犯罪分子被侦查、审判之前,也可以发生在侦查、、审判中至判决后服刑之中;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即侦查、、审判过程中。
交通肇事顶罪案件中的顶罪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作假证包庇犯罪的人,其目的是帮助犯罪的人逃避法律追究。
这类案件只按包庇罪定罪处罚,实际上是不区分犯罪主体,混淆了包庇罪与伪证罪的界限。我们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应该区分这类犯罪的主体,看犯罪主体是否具有证人身份。
如果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顶罪,则应定伪证罪;如果是一般主体,则定包庇罪。
区分两罪的关键,主要是从主体去区分,看是否具有证人身份。
由此得知,如果本不具有证人身份即本来不知道案件真实情况而假冒证人的,尽管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伪陈述的也不能定伪证罪,而应定包庇罪;
反之,尽管是确实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证人,如果陈述的不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也不是伪证罪,而应是包庇罪。如果既有证人身份,所虚伪陈述的又确实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那么,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形,依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应适用特别法条,定伪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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