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的种类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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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债务承担的种类有什么问题带来帮助。
债务承担的种类有什么

一、债务承担的种类有什么

债务承担的种类有以下几种:

一、免责的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免责);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以外,也随主债务移转给新债务人承担。同时,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

二、并存的债务承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二、合并前的债务怎么承担

合并前的债务应该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合并后的公司不能以不知情为由拒绝。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债务担保都有什么

债务担保的范围包括:

1、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4、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债务承担的种类有什么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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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的特点和种类?
合同内容未发生变化,仅合同主体(债务人)发生变化。债务承担建立在原生性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的基础之上。承担人所承担的债务具有可转让性。债务承担的种类:免责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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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有无抵押担债券有哪些种类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为您推荐】赫章县律师利辛县律师钢城区律师罗湖区律师玉环县律师谯城区律师荣县律师屏山县律师在前几年投资渠道比较狭窄的时候,大家都热衷于买国债,而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企业也开始发行企业债券,这里的国债与企业债券都是属于债券的一种,由此可见债券在我们身边存在了很久很久。有的债券发行是需要抵押担保的,而有的则可以用信用做担保来发行,本文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按照有无抵押担保可将债券分为哪几种
一、可以分成哪几种现行经济条件下,我们将债券按有无抵押担保分类分为信用债券、抵押债券、担保债券三种。
二、主要分类
1、信用债券信用债券是指没有抵押品,完全靠公司良好的信誉而发行的债券。通常只有经济实力雄厚、信誉较高的企业才有能力发行这种债券。信用债券是一个财务管理名词,债券投资者借以依赖的是债券发行公司的资产性质、收益能力,以及信誉的好坏程度,因此只有那些信用等级高的企业才有可能发行信用债券。公司结业清算时,信用债券持有人的求偿权和普通债权人一样。不过信用债券企业中往往有限制发行人发行抵押债券的条款。未抵押资产越多,债券持有人受保护程度越大,风险越小。国债、金融债券、信用良好的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大多为信用债券。
2、抵押债券抵押债券是指债券发行人在发行一笔债券时,通过法律上的适当手续将债券发行人的部分财产作为抵押,一旦债券发行人出现偿债困难,则出卖这部分财产以清偿债务。在这一法律关系中有债券和信托协议两个凭证,涉及债券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和债券信托人三方面的关系。债券信托人代表债券持有人保管抵押品或留置品。债券发行人到期无力偿还本息时,债券持有人通过其信托人行使对抵押品或留置品的处理权。抵押债券具体来说又可分为一般抵押债券和实物抵押债券。
3、担保债券担保债券是指由一定保证人作担保而发行的债券。当企业没有足够的资金偿还债券时,债权人可要求保证人偿还。保证人应是符合《担保法》的企业法人,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净资产不能抵于被保证人拟发行债券的本息;
②近三年连续盈利,且有良好的业绩前景;
③不涉及改组、解散等事宜或重大诉讼案件;
④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担保债券按担保品不同可分为:抵押债券、质押债券、保证债权“按照有无抵押担保可将债券分为哪几种”这个问题的答案在上文已经有了一个非常详细的阐述,我们投资时一般会购买的是信用债券,因为其良好的信用和充足的资本代表的是低风险,适合个体户的投资需要。而抵押债券和担保债券一般是企业之间或者专业投资机构间的投资渠道,其风险相对较高,需要有专业的技能和良好的专业素养才能很好地驾驭。
债的担保的概念和种类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债的担保的概念和种类。
应明确债的担保的概念。债的担保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和反担保。人的担保主要是保证,物的担保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以及所有权保留,金钱担保主要是定金、押金,反担保不适用留置权、定金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当事人约定。
2、债的担保的性质。
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以主债的存在或将来存在为前提,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债的担保具有自愿性,只有留置担保具有法定性。
3、担保合同。
应特别掌握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董事、经理违反第60条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和不可转让的财产设立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未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对外担保的,或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5)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6)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7)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担保合同为从合同。依解释,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能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你好,我老公哥哥向别人贷款借了五十万,这五十万和我们没有关系,我们一分钱都没有花,但我老公是担保人,他哥哥不打算还钱了,请问担保责任种类怎么规定的,这笔债务会落到我老公那吗
[律师回复]
一、保证的种类有哪些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一般保证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可见,先诉抗辩权的存在使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成为一种纯粹的补充责任。同时,债权人仅于诉讼外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后即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亦有权拒绝其主张。
  
2、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在连带保证责任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其承担保证责任不再以债权人先诉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为前提。这是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最为重大的区别。
  
二、保证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我们通常所说的保证责任又称为保证债务或者保证义务,是指保证人依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代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义务。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有两种,即代为履行和赔偿损失。
  
1、代为履行。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代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对于专属性债务,不能约定由保证人履行,即使做出了代为履行这种约定,保证人也只能以赔偿损失的方式承担责任。例如,承揽合同是专属性合同,担保人不能以代为履行方式对承揽合同的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而只能赔偿因违约给承揽合同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2、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并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由保证人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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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担保的种类有哪些?
从现有的种类看,有以下分类:1、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人的担保是指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以信用作保证,承诺把债务的实现。物的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特定财产权作为履行债务的保证。2、一般担保与特殊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用自己的财产保证合同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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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的担保的概念和种类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债的担保的概念和种类。
应明确债的担保的概念。债的担保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和反担保。人的担保主要是保证,物的担保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以及所有权保留,金钱担保主要是定金、押金,反担保不适用留置权、定金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当事人约定。
2、债的担保的性质。
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以主债的存在或将来存在为前提,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债的担保具有自愿性,只有留置担保具有法定性。
3、担保合同。
应特别掌握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董事、经理违反第60条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和不可转让的财产设立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未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对外担保的,或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5)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6)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7)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担保合同为从合同。依解释,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能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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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一朋友托我帮他咨询一下被担保债权种类有哪些?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又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一、被担保债权的数额
被担保债权的数额是指,在抵押合同中应确定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特别是在当事人未约定所担保的范围时往往就根据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来界定抵押人的担保范围。因此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在抵押合同中应予以载明。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有哪些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是《担保法》中规定的提示性条款之一,是抵押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设立抵押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因此,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应有明确的约定。
在我国民法中,债权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四种原因而产生,但《担保法》规定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不包括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以及损害赔偿之债。因此我国《担保法》中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就是指“被担保的主合同产生的债权的种类”。当事人不能对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设定抵押。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我国,有名合同主要有: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除了法律规定的这些有名合同可作为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之外,其他合法有效的无名合同也可以作为抵押担保的主债权。需要注意的是,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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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担保的种类有哪些
1、人的担保。2、物的担保。3、金钱担保。4、反担保。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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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们家和叔叔家是有债权关系的,现在有人给叔叔家做担保,不知道被担保债权数额是什么,有什么种类
[律师回复]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是《担保法》中规定的提示性条款之一,是抵押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设立抵押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因此,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应有明确的约定。
在我国民法中,债权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四种原因而产生,但《担保法》规定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不包括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以及损害赔偿之债。因此我国《担保法》中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就是指“被担保的主合同产生的债权的种类”。当事人不能对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设定抵押。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我国,有名合同主要有: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除了法律规定的这些有名合同可作为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之外,其他合法有效的无名合同也可以作为抵押担保的主债权。需要注意的是,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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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标准承担方式的种类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抚养费标准承担方式的种类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抚养费标准承担方式如下:
1、由父母双方协议
父母通过平等自愿协商,就抚养费的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但是,协议应当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得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父母双方损害子女利益的发生,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应当认真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能力、子女的需要、当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进行审查,如果协议不利于子女的,就不应准许。
2、由人民判决
双方协议不成,或者其协议不予准许时,应由人民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决。
二、关于抚养费的几个问题:
1、抚养费的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抚养费的计算。经法律程序夫妻离异,不与未成年或不能独力生活的子女一起生活的,应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只有一个子女时抚养费按其总收入的30%给付,有多个子女时抚养费按其总收入的20%给付。
具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分两种情况:
(一)是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工资总额的计算,应当包括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津贴、奖金、生活补贴及其他的收入。
(二)是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其当年总收入或其所处同行业的平均收入。
如农民给付的抚养费的标准一般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个体工商户、专业承包户、私营企业主的子女抚养费,应根据其经营状况和实际利润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2、抚养费的给付方法
一是抚养费应定期给付。
定期给付,通常以月、季度、年为时间单位。一方每月有固定收入,抚养费应按月给付;没有固定月收入的,则可按收益季度或一年一次定期给付,无论是按月还是季度、半年或年定期给付,为了便于执行,都应在调解协议或判决书中加以明确。
二是如果有经济条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给付,但对于一方要求一次性给付的要慎重处理,确有必要采用。
在保证合同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在保证合同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

1)主债权的种类既可以是种类之债也可以是特定之债,可以是专属性的债务也可以是非专属性的债务,如果被保证的债务是非金钱债务,可以由保证人代替履行,如果不能代替履行,则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

2)自然债务也可以作为保证的对象,保证人对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无论保证人是否得知该债务为自然之债,只要承诺保证,就必须承担保证责任(这也体现了保证合同的性)。不过,如果是在保证成立后主债务因时效完成而变为自然债务的,保证人也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不予履行的抗辩,需要注意的是,保证人一旦就此类债务自愿承担了保证责任,就不得再反悔。

3)对于未来的债权,也可以进行担保,《担保法》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这就是所谓的“最高额保证”。一般来说,最高额保证只担保一定期限内所发生的债务,如果当事人疏忽而没有约定该期限,就会出现不定期的最高额保证,为了避免保证人承担无休止的债务保证责任,法律必须拟制一个确定的决算期限,如果当事人有约定,应当以约定期限的终点为决算期,如果没有约定,则以保证人的通知到达债权人之日为决算期(担保法27条)。但应当注意,保证人所担保债务的具体数额并非指确定期间发生的全部债权总额,而是指决算期时的债权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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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务承担?债务承担的概念及分类?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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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现在欠了别人的钱吗然后又不知道再不关心应该有的那些种类,债务担保的种类有哪些有哪些法律性质和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债的担保的概念:
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债的担保的种类:
1、人的担保。
人的担保,是指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附加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保证是人的担保的典型。
2、物的担保。
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并从中优先受偿的制度,主要有抵押、质押、留置等。广义的物的担保,还包括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保留,是在分期付款买卖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因交付而转移,而是随着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而转移,从而使买受人积极支付价款,保障出卖人获得全部价款的制度。
3、金钱担保。
金钱担保,是债务人在约定给付以外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返还与丧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使当事人双方产生心理压力,从而促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其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
4、反担保。
所谓反担保,是指在商品贸易、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等经济往来中,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担保,该新设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担保法第4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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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关系的种类
1、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2、侵权行为。3、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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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没领证帮男朋友担保说他跑了我愿意承担所有债务?这种情况属于那种类型的担保,担保期限多久,我需要付法律责任吗?
[律师回复] 在为他人担保的时候,如果只是一般保证,要明确写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其他情况,如写“保证人:某某某”、“我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等,一般都会被推定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风险不小。法律上担保的方式有两种,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先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且已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了强制执行,债务人仍不能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替债务人清偿债务。而在连带责任担保中,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必考虑债务人是否真的没有履行能力。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未明确约定的,应推定为连带责任担保。在为他人担保的时候,如果只是一般保证,要明确写明“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其他情况,如写“保证人:某某某”、“我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等,一般都会被推定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实践中,由于保证人没有写明是一般保证,还发生过债务人和债权人合谋骗取担保的事情,从而使蒙在鼓里的担保人遭受巨大损失。”“在替人担保的时候一定要慎之又慎,朋友情面固然重要,但对法律风险也要有充分认知。”无论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责任担保,如果债权人在主债务到期6个月内,没有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那担保人就免除了担保责任,即过期作废。话说“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法律规定,无论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责任担保,如果担保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限,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然而,如果在这6个月内,债权人没有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就免除了担保责任,也就是说,担保人与这笔债务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了。借款合同有两年的“保质期”,且可以因为催讨而重新起算,即两年之内如果有证据证明出借人向借款人催讨过,这两年的期限就要重新起算。然而,这里所说的6个月担保期间,既不会因为向主债务人催讨过而重新起算,也不会因为向担保人催讨过而重新起算。债权人如果无法向债务人要到债,要及时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否则就可能陷入“保了白保”的困境,如果担保人不履行义务,要及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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