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承包土地一般是多少年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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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承包最长期限为三十年到七十年,土地承包的期限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土地进行计算,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是三十年到五十年,若是依旧不知道承包土地一般是多少年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我国承包土地一般是多少年

一、我国承包土地一般是多少年

不同的土地承包期限不一致,我国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有哪些

1、耕地的承包期

(1)耕地包括灌溉水田、望天田(又称天水田)、水浇地、旱地等。

(2)在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初,承包期一般都比较短。承包期限过短,难以调动承包人增加投入、合理开发土地的积极性,甚至可能导致短期行为和对土地的掠夺式经营。这样,国家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就失去了积极意义。

(3)土地承包期限的长短,应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根据农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和农业经济的发展趋势等因素确定。如果期限过短,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和农业的发展。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的规定,符合农村耕地承包的现实要求。

2、草地、林地的承包期

(1)草地包括天然草地、改良草地和人工草地。草原是草地的主体。从1984年开始,在全国推广草原承包工作。一些地方对草地实行50年的承包期。

(2)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以及迹地和苗圃等。在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之前,实践中林地的承包期一般确定为30-50年。

(3)对于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我国法律的规定有一个发展过程。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国家政策曾原则要求,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农村土地承包法根据草地和林地承包的特殊性,明确规定,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

三、承包地合同怎么写

书写承包地合同,需包括如下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以及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如姓名电话身份证号以及住址,还有是自愿达成协议。

2、承包土地的面积有多少、所在位置等。

3、土地用途是用于种植还是建筑及承包形式、承包经营期限比如从哪年起,到哪年结束。

4、承包土地上的物品如何处置的约定,比如毁坏后的赔偿金额或者买断的金额。

5、承包金的数额以及交付方式是现金还是刷卡、支付期限也就是说哪天交钱。

6、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7、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所要具备条件。

8、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9、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并且表明合同一式几份分别在那些单位或者个人手上。

10、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并注明合同签订的日期。

农业土地的承包年限最低是30年,如果是草地,草地的承包期限是30~50年不等,林地的承包期限是30~70年,在耕地的承包期限结满以后,可以向后延长30年,以上就是关于承包土地一般是多少年的相关介绍。希望本篇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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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方式承包相对于家庭承包而言,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将“四荒”地、养殖水面等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一种承包方式。其特点是:
(一)承包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联户和成员,也可以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大部分成员同意的外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甚至是城市企事业单位和职工;
(二)承包对象主要是“四荒”地、养殖水面及其他零星土地,没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
(三)根据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承包,采用招标、拍卖、
公开协商等市场化方式运作
(四)承包期有长有短,由承包双方协商确定,既有长期承包(如5〇年),也有短期、临时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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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和我老婆感情出现了问题,准备离婚。我们有承包土地来搞种植,不知道承包土地如何分割呢?
[律师回复] (一)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分割原则
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时,为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在遵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点,还应遵循以下特有原则:
1、严格保护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上述这些规定,是基于目前很多地方的农村当中,仍存在重男轻女的思想,剥夺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权,使许多离婚妇女在娘家未保留家庭承包土地份额,在夫家可享有的家庭承包土地份额也不能享有。这种剥夺、侵害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的行为,实际就是剥夺、侵害了妇女的基本生活保障权。
因此,要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坚决反对封建主义思想和陈规陋习,依法保护农村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权。同时因女性生理上的原因,以及各种经济、社会及传统价值观念的影响,离婚妇女单独从事农业劳动,其能力总体上弱于男性,作为弱势群体,法律应当给予更多的保护。例如,在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时候,其土地在土质、水源、距离等方面有差距的,应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出发,分割时适当对离婚妇女予以照顾。
2、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原则。
保护承包土地的整体功能,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使承包土地的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是对所有生产资料包括土地的基本要求。如其地上附着物有的适合实物分割,有的若实行实物分割就会影响土地开发的价值,不利于规模经营和管理。又如,有些离婚妇女的娘家与男方家所在地相距较远,离婚后继续承包经营夫妻原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困难较大,不利于生产和管理,有些离婚妇女本身无经营管理能力,离婚后继续承包经营夫妻原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将会损害土地应有的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
针对上述各种情况,处理离婚案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时,应适当保护承包土地的整体功能,保持地上附着物和经营权的统一性,以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样才能更有利于农业的发展,提高农业规模经营效益。
3、保障家庭成员享有均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社会中人人有份的最低生活保障权利,决定了每个家庭成员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均等的份额。
在离婚案件中对其进行分割时,应考虑分割后不损害其家庭成员对该土地享有经营性使用和收益的权利。鉴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性,人民法院应在分清夫妻共有份额和其他家庭成员共有份额的基础上,采取先析后离的方法进行处理,这样才更有利于保护家庭各成员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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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耕。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代耕是基于亲戚、朋友、邻居等相互信任关系,承包方短时间地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为耕种的行为,无需签订书面合同。在离婚案件中,一方迫于生存不愿意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短时间内又不能自行耕种承包土地的,可考虑由另一方代为耕种。代为耕种方在扣除应交纳的承包税金、劳动投入等费用后,按当地当年(或季节)土地平均产量付给对方应得的土地收益。
4、轮耕。
在离婚案件中,有时由于各方面原因,承包土地不利于分割,可采取对夫妻共同享有的承包土地进行轮流耕种的方法。具体方法为,按照离婚时家庭人口数量及承包土地总量测算出离婚一方的所占份额,规定每隔几年让已离婚的对方轮耕一年。为了判决或调解的顺利执行,应明确双方均不得进行掠夺性生产。
5、基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而产生的经济利益,和承包土地被依法占用、征用所获得的补偿费,应由夫妻双方按份额进行分割。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给予农民以充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自由权利。夫妻存续期间,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未自己使用经营,而是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而产生的经济收益,应本着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具体如转包、出租的,则可确定在转包、出租期内,对其流转的收益按时按份分割享受。如果存在入股形式的,则也可以考虑分割股份。
另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二)项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征用土地的补偿费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助费应归承包人所有,安置补助费则视情况而定,如不需要统一安置的,也可以直接分给农户,实践中,多数地方把安置补助费直接发放给需要被安置的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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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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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根据《物权法》第2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物权法》第47条也做出同样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系用益物权,《物权法》第124条至134条对此有专门规定,该法第120条还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所谓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非拥有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只能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行使所有权。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不属于继承财产。
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从中看出,林地由于承包周期长,可作为遗产继承,其他耕地的收益应作为遗产继承。
或许有人提出,如果承包经营权人死亡,其生前承包的土地怎么处理。我认为,在把收益权行使后,土地依法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或者由集体经济组织调整给他人承包。这也避免符合条件的人无地可包和一人承包数份土地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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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看你流转的土地性质。
2、建房要经过审批取得许可证,不然就是非法建筑。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出让经营权,鼓励农民将承包地向专业大户、合作社等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中国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流动的政策刚出台,上海就在积极实施。据悉,上海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的思路框架基本形成:将按照“土地确权、两权(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价值显化、市场运作、利益共享”方针,依据土地有偿使用原则,对上海郊区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有偿有期限流转制度。
  农业用地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出让经营权,鼓励农民将承包的土地向专业大户、合作农场和农业园区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集体建设用地可通过土地使用权的合作、入股、联营、转换等方式进行流转,鼓励集体建设用地向城镇和工业园区集中。
  其要点是:在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基本制度的基础上,把股份制引入土地制度建设,建立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股份合作制,把农民承包的土地从实物形态变为价值形态,让一部分农民获得股权后安心从事二、三产业;另一部分农民可以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实现市郊农业由传统向现代转型。
上诉就是土地承包以后可以建筑吗的回答,希望能够帮到你。
我一个朋友承包了一块土地,现在想要申请补偿。想要问一下国有土地承包补偿新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土地承包费,不同地域标准不一样,国家补助标准也一样,不同地域标准都不一样。
但是,随着制度安排不断演进,在实践中确实有一些新的问题和矛盾产生,特别是围绕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安排,
实践中有问题需要解决,特别是现代农业的发展、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完善,都需要对农村土地制度,特别是承包经营权作出更进一步的制度安排。
所以在这时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首先是解决现实中出现的问题。
中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到现在已经经过了二轮承包,实际上在一轮承包的时候,
相关的农村税费制度还没有像现在这样全部建立,也就是农村土地承包的面积和当时所要缴纳的税费是直接相关的。
农民承包多少地、交多少税,是毛估,土地到底承包了多少亩,一家一户,帐上的面积和实际的面积不一定非常准确。其二,当时的测量条件,包括技术应用还不是特别广泛。
土地承包以后,能不能按合同按期收回?承包户拥有占有权、收益权、分配权,有没有相应的处置权?流转户有没有耕作权、收益权,还能不能再流转?
所以解决帐实不符、数字不清,解决相关的权能、承包户的权能,特别是解决农户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包括下一步解决流转户的权能,
都需要对这一块地有实实在在的权能,这个权能是要通过确权登记拿到一个权属证书来解决这个问题。
如何实现四化同步发展,显然要搞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土地经营权要不断流转,怎么样让流转的双方都有一个明晰的权能界定?
流出去以后放心,流转以后在预期范围内,三年的流转期、五年的流转期总得踏实。
从权能的设计来讲,它的意义也是凸显的,所以怎样在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之下,进一步按照三权分置的理论规范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具有很重大的意义。
怎么样在分工分业的情况下有效推进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形成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基础,也需要有这样确权登记和颁证的工作。
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特别是在广大的中西部地区,粮食主产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意义重大。
比如四川,人多地少,劳动力流动,历来的比例在全国是相应比较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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