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份遗嘱哪一份是有效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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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即使在订立了公证遗嘱之后,遗嘱人也可以另行订立遗嘱。即使最后订立的遗嘱没有经过公证,但只要其符合遗嘱有效的条件,最终的遗产分配将会按照最后的遗嘱进行。下文中,我们一起来看看有很多份遗嘱哪一份是有效的。
有很多份遗嘱哪一份是有效的

一、有很多份遗嘱哪一份是有效的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即使在订立了公证遗嘱之后,遗嘱人也可以另行订立遗嘱。即使最后订立的遗嘱没有经过公证,但只要其符合遗嘱有效的条件,最终的遗产分配将会按照最后的遗嘱进行。

这里指的是,多份遗嘱且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不一致的部分以最后一份的内容为准。如果多份遗嘱内容并不相同,处置的财产也不一样,那么多份遗嘱可能都是有效的遗嘱。

还有一点,以最后一份为准,指的是以最后一份有效的遗嘱为准,如果最后一份遗嘱是无效的,那么就应该以上一份有效的遗嘱为最后的遗嘱。

遗嘱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才有效。遗嘱的有效条件包括:

(1)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具有立遗嘱的资格。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和伪造的遗嘱,均为无效遗嘱;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即遗嘱人不得利用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不能取消或减少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继承权继承份额。

(4)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二、订立遗嘱,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订立遗嘱是一项比较重要的法律行为,可以帮助您合理地处理个人的财产问题,并在离世后对财产进行合理分配。以下是几点需要注意的事项:

1、认真考虑继承人:在订立遗嘱时,需认真考虑并确定自己的继承人。建议在选定继承人时,不仅要考虑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还要全面考虑其经济实力、能力和品行等方面。

2、遵守法律规定:遗嘱的订立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如年龄、心智健康状况等方面的要求。同时,还需要注意遗嘱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如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

3、内容清晰明确:遗嘱的内容应该清晰明确,例如财产的具体分配计划、继承人的身份及比例、遗物分配等。建议使用具有法律效力书面形式,以便在未来发生纠纷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4、保管安全:完成遗嘱的订立后,应当妥善保管遗嘱,通常可以选择将遗嘱送交公证处予以公证并妥善保管,以确保遗嘱的安全性。

5、定期更新:如发生了家庭变故、财产变更等情况时,建议及时更新遗嘱,以免出现纠纷。

三、订立录音录像遗嘱要注意什么

《民法典》新增了录像遗嘱,将原来的录音遗嘱修改为录音录像遗嘱。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机、录音笔、录音带等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遗嘱。录像遗嘱是指以录像机、照相机等可以录制声音和影像的器材所录制的遗嘱人的遗嘱。

1、录音录像遗嘱需遗嘱人和见证人均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者肖像,并说明年、月、日。

2、遗嘱人必须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遗嘱人、见证人必须分别说明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所在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等。

3、遗嘱人必须说明制作录音录像遗嘱的具体地址和年、月、日、时。

4、录音录像制作完毕,应当密封保存,并在封面上由遗嘱人、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然后,由遗嘱人或交见证人保管。

有很多份遗嘱哪一份是有效的?从《民法典》的最新规定中可以知道,一般是以最后一份有效的遗嘱为准。因此,现如今,公证遗嘱已经不在具有最高的权利。即使订立了公证遗嘱,也还是可以再对其撤销、变更。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地方,不妨直接点击页面上的按钮,直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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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上要求见证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须与继承遗产及遗产继承人均无利害关系,笔者认为还有更重要的一点是至少有两个见证人须全程见证遗嘱书立过程。法律只是从实体上保证了见证人的公正性,但程序上的公正也不可忽视。实践中,在只有两个见证人的情况下,如其中一个见证人或两个见证人就单个人而言未完全见证全过程,这样的代书遗嘱该如何认定我们认为这样的代书遗嘱是无效的,因为在该情况下,在某一时间点存在一个见证人不在场的客观情况,这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现场的要求。更为复杂一些的情况是,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某一时间点上也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但在不同的时间点上在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见证人是不相同的该如何认定这种情况下,关键是看是否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完全见证了全过程,如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了全过程,即使在任一时间点上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这样的代书遗嘱也应认定无效。
2.从法律上讲代书人属见证人之一,其实体上的要求当然应符合见证人的条件。不符合见证人条件的代书人书立的代书遗嘱应属无效。关于如何代书,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未作具体的规定,笔者认为,代书应尽可能保留立遗嘱人的原话,不要过多的归纳立遗嘱人的意思,以免曲解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另外,应尽可能采用手写,减少打字数量,如果在立遗嘱现场打字,那与手写本质上并无不同,效力自不必说。实践中,受条件的限制,有的代书人往往在现场作代书笔录,笔录上由见证人,代书人,立遗嘱人签字,然后离开现场去打字,回来再分别找见证人,代书人,立遗嘱人签字,这样就存在一些问题。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代书遗嘱全过程要形成于见证人,代书人,立遗嘱人三者均在场的情况。代书笔录虽然形成于现场,但就本质而言,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不是笔录,而是打字形成的书面代书遗嘱,在这一过程中,如有一环节存在三者不同时在场的情况且笔录内容与代书遗嘱内容有不同之处,都会使该代书遗嘱存在瑕疵,严重的会导致代书遗嘱无效。
3.日期是任何一种遗嘱都须具备的要件,没有日期的代书遗嘱因不符合法律之规定,当属无效。另外日期是确定遗嘱效力的重要因素,尤其对某一遗产存在多份代书遗嘱的情况,日期就是确定效力的直接依据,日期最后的代书遗嘱才是有效力的遗嘱。
4.代书遗嘱必须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
这种情况要具体分析,也不能一概因不符合形式要件就当然认定其为无效。代书遗嘱作为遗嘱的一种,其最终发生效力的是遗嘱本身,而不是代书行为,如果见证人及代书人能详细描述见证及代书过程,且没有矛盾之处,并能就没有签名进行合理解释的,该遗嘱应认定有效。反之,应认定该代书遗嘱无效。
总之,书立代书遗嘱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操作,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立遗嘱人及遗嘱继承人的利益,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因遗嘱而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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