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离婚有哪些要求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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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强制执行离婚有哪些要求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强制执行离婚有哪些要求

一、强制执行离婚有哪些要求

在我国离婚的方式只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离婚是不可以强制执行的。

如果双方能就离婚、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双方亲自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如果双方不能就以上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想要离婚的一方可以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被告经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会判决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军婚要离婚为哪些那么难

因为法律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离婚,得经军人的同意,除非军人有重大过错,所以军婚很难离。但是若军人存在吸毒、家暴等情况的,一方还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离婚怎么办理都需要哪些

协议离婚需要的材料有: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离婚协议书

5、结婚证

诉讼离婚需要的材料有:

1、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

2.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

4、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

协议离婚需要一个月可以办好。

协议离婚的,必须先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再由夫妻共同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天冷静期,双方证领取离婚证时,婚姻关系才解除。

我国法律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强制执行离婚有哪些要求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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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强制执行有哪些要求
申请人是否适格、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法定义务和申请的期限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等。拆迁的房屋属于违章的建筑,或者已经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或者安置房,被拆迁人不搬迁,拆迁人就可以进行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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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后, 要求强制执行怎么办?
[律师回复] 强制执行执行不了怎么办,申请强制执行费用谁来承担 一般不会出现强制执行执行不了的情况,如果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等到有财产再执行。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案中的执行案件应当在执行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完结。有特殊情况的,经过一定的审批,可以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备案。” 2、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判决后,执行中可以直接向其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单位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完成盖单等手续,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3、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本案中的判决中也作出了这样的判决。因此,在判决后,应当将你预交的诉讼费用予以退还。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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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要求问题解答如下,
1.催告程序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标注明确的给付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的决定
2.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经过催告程序,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的名称、印章和日期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送达与催告书的送达要求基本相同
3.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应当恢复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紧急除外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4.中止执行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中止强制执行: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不再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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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强制执行股权的要求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因为股权具有财产内容,故可成为执行对象。但是,执行对象只能是股权中的财产权利,股东的其他权利不能作为执行对象。对股权的强制执行,因股份企业带有很强的人合性质,对其他股东会带来一定的影响,且强制执行股权的情况比较复杂,故应严格按照条件进行。
除与其他强制执行具有共性的条件外,强制执行股权的主要条件有:
一是必须符合法定要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转让股份,必须符合公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转让的规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否则,强制转让股权无效。
二是被执行人无现金、存款等方便执行的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若有股息、红利、现金、存款和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一般不执行其股权。只有在无股息、红利、现金、存款和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者执行其他财产比执行股权更为复杂或困难的,或者上述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才考虑执行股权。法律和司法解释虽没有这个限制条件,但执行实践中应当考虑这个条件。
三是已经有关部门评估作价。强制执行股权前,必须委托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对股权作出价格评估。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1229]
第三十五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20修订)[20200722]
第二十条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0921]
第三条 人民对股权采取冻结、拍卖措施时,被保全人和被执行人应当是股权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被冻结、拍卖股权的上市公司非依据法定程序确定为案件当事人或者被执行人,人民不得对其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
第四条 人民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作为债务人,如有偿还能力的,人民一般不应对其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
人民已对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的,股权持有人、所有权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了有效担保,人民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对股权的冻结。
第五条 人民裁定冻结或者解除冻结股权,除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以外,还应当在作出冻结或者解除冻结裁定后7日内,将法律文书送达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
人民裁定拍卖上市公司股权,应当于委托拍卖之前将法律文书送达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
被冻结或者拍卖股权的当事人是国有股份持有人的,人民在向该国有股份持有人送达冻结或者拍卖裁定时,应当告其于5日内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人民采取保全措施,所冻结的股权价值不得超过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的债务总额。股权价值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最近期报表每股资产净值计算。
股权冻结的效力及于股权产生的股息以及红利、红股等孳息,但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仍可享有因上市公司增发、配售新股而产生的权利。
第八条 人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如果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在限期内提供了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应当首先执行其他财产。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方可执行股权。
本规定所称可供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是指存款、现金、成品和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
人民执行股权,必须进行拍卖。
股权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以股权向债权人质押的,人民执行时也应当通过拍卖方式进行,不得直接将股权执行给债权人。
第九条 拍卖股权之前,人民应当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选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召集债权人和债务人提出候选评估机构,以抽签方式决定。
什么是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什么,强制执行的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执行的程序 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执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人民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可以冻结。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拍卖是人民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在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直接变卖。由人民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人民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应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另一种情况是指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以由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0条发出的执行通知,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在这两种措施中,既有给申请执行人补偿损失的部分,也有对被申请执行人制裁的部分。 九、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是指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和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财产权凭证。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财产被执行后改变了权利人,只有办理了财产权证的转移手续才算彻底完成执行任务。人民的执行人员在办理这些证照转移手续时,需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说明具体要求,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办理,有关单位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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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要求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行政强制执行要求具备的条件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履行行政决定,行政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已经对当事人进行过催告了,收到催告书以后的10天之内仍未履行相关业务,行政单位可在法定时间内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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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不可能的,军人撞人不赔,按程序你要起诉,法院判决后,强制执行,首先地方法院不能受理和判决军队人员,这样国家就乱了,去所在地军事法庭,最后要是强制执行,军人如果领的是国家性津贴不在执行范围内,所以一毛钱你也别想拿到,除非调解,如果搞僵了对地方人员一点好处都没有
[律师回复] 法院强制执行是法院根据裁判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因此只要是生效判决书上明确的结果,都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没有起算金额,甚至很多非给付金钱义务的行为,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有: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6、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7、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8、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等。而且,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四条:“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因此强制执行是不需要申请执行人支付费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快速解决“交通事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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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姑在上海有一套房子,前几天,因为与原房主产生了经济纠纷,现在该原房主将她告上了法庭。昨天她的家本热实行行政强制措施的人扣押了,但是她很疑惑,想要知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人员都有什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1)只有行政机关才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权 和行政许可权不同,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 的即时性和强制性,决定了它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 益影响更大,所以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的规定更加严格, 只能由行政机关来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 个人。
(2)行政机关中,只有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强制措施权的才 能实施,未经授权的行政机关不得作为实施主体。换言之,不是 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够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强制措施权 不是行政机关的“天然”权力,本法也没有概括授权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强制措施,每个具体的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需要 由单行法律、法规授权。单行法律、法规在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 同时,一般会明确规定实施该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而未被授权 的其他行政机关,不具备行政强制措施权。
(3)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本法在附则中对授权 组织实施行政强制作出了规定,授权组织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 要具备几个条件:必须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分别根据证券法、保险法、电力法的授权行使管理公共事务的职 能,一般的组织不得被授权成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必须 是法律、行政法规授予行政强制措施权的组织,地方性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不得成为实施主体;必须在法定授权 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实施行政强制措 施;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即在法定范围内独立 实施强制措施,并能够独立地承担因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产生 的法律责任或者法律后果。被授权的组织经法定授权后,遵守 本法对行政机关的所有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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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要向受理法院提交强制执行请求,需按程序递交书面申请书。 申请书应包括: 申请人及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联系方式等)。 概述原案件情况、处理结果及当前执行现状。 解释强制执行必要性及其他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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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法律强制执行有什么前提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法律强制执行有什么前提要求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法律强制执行有什么前提条件?
申请强制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是必须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作 ,如对于一审判决,必须是在法定期间内无人上诉,而二审判决,经作出即生效。
2、是裁判文书必须具有可执行的内容。如,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一般不能强制执行。
3、是义务人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就是在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
4、是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执行申请:即履行期限届满还不履行的2年之内。
5、是符合人民的管辖的规定,即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申请执行。
二、强制执行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1、经县级政府批准,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限期拆除)并公告;
2、实施前须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3、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7、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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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离婚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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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可以要求逾期利息吗
[律师回复] 对于强制执行可以要求逾期利息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要求利息,向申请强制执行后,利息应该如何计算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6月9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四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
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第六条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七条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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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子女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执行是根据裁判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因此只要是生效判决书上明确的结果,都可以申请进行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没有起算金额,甚至很多非给付金钱义务的行为,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的方式有: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6、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7、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8、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等。
而且,根据《人民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四条:“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因此强制执行是不需要申请执行人支付费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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