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能否单独处理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不可以单独处分。一方单独处分的处理如下:
1、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财产的,数额较小的,应当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夫妻双方都有权处分共同财产;
2、金额较大的,夫妻一方擅自处分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处分,确认处分无效。受让人善意取得并支付合理价款的,处分有效,不得申请撤销。但是,夫妻一方应当对行为对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一方的共同财产是否能公证
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公证给一方,根据相关法律,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给一方所有,在签订了协议之后,到公证机关公证后,即具有公证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三、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是否有效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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